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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問案態度不佳 送監院調查
發表人 還要送監院?  

發表日期

10/19/2011 5:19:50 AM
發表內容 ..法官問案態度不佳   送監院調查
中央社   –   2011年10月18日   下午11:45.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黃意涵台北18日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柯盛益因問案態度不佳,在法庭上辱罵當事人,日前遭高雄地院自律委員會移送司法院。司法院人審會今天決議,將柯盛益移送監察院調查。

媒體報導指出,柯盛益開庭問案態度不佳,曾在審理家暴案件時,指責聲請保護令的當事人「不會做老婆」,甚至表示「如果是我,就不會跟你結婚」,讓當事人受到傷害。高雄地院自律委員會日前決議,將柯盛益移送司法院,建議司法院將柯盛益停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今天在第4次全民司改策進會記者會中表示,司法院調查發現,柯盛益已經不只一次就無關案情的部份辱罵當事人,敬業精神不足、審判態度不良,司法院調出柯盛益6到8月間的開庭錄音,發現柯的情節相當嚴重,因而以「非常沉重的心情」,將柯移送監察院,顯示司法院重視法官問案態度的決心。

林錦芳指出,在法官問案態度方面,司法院建置多元反應管道,加強查核機制,也訂定問責量化標準,第一次以口頭勸導,第2次書面改善或警告,情節嚴重或第3次以上者,移送自律或評鑑。

林錦芳表示,目前共有7件依問責量化標準處理,包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都各有1件因法官問案態度不佳,遭法院院長以口頭勸導,高雄地院則除了柯盛益外,另有法官也因問案態度不佳,被移送司法院。

據了解,其中1名台北地院法官,遭院長口頭勸導自省後,認為自身情緒難以控制,已申請退休。1001018
------------------
還有須要送監院嗎?那...監院能幹嘛?糾正?好像不行,因為糾正是針對行政機關吧?彈劾?好像沒那麼嚴重吧?糾舉?

司法院明明自己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阿,不是嗎?既然高雄地院都已經移送給司法院了,難道司法院還要像最高法院還是高等法院一樣,不自為判決,只會發回?

體制上也似乎沒必要非得經過監察院這關吧?
回覆 回樓上 在10/19/2011 7:02:29 AM的回覆: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19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在發表高論以前,請先查查相關規定,不要和電視上的名嘴一樣,憑自己想像就又以為發生不公不義的事情
   
回覆 小兵 在10/19/2011 7:30:56 AM的回覆:
開版者應該沒念過行政法跟憲法吧
原則上監察院的職權只有糾舉、糾正、彈劾
就如同檢察官一樣
公懲會就是法院
只有法院能有最終的判決
回覆 謝謝你們的回應 在10/19/2011 12:13:41 PM的回覆:
我只針對報導中的高雄地院<建議司法院將柯盛益停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思考:

1.公務員懲戒法(哪來的公務<人>員懲戒法阿?)的懲戒處分有沒有先<停職>這一項?

2.柯盛益不知是幾職等?如果是九職等以下,司法院可不可以自為懲戒或懲處?

3.司法懲戒,行政懲處,司法院可不可以自為<行政懲處>?(不過懲處號相還是沒有所謂的先停職吧?!)


回覆 還有阿 在10/19/2011 12:22:34 PM的回覆:
我前面有說過:那...監院能幹嘛?糾正?好像不行,因為糾正是針對行政機關吧?彈劾?好像沒那麼嚴重吧?糾舉?
--------------------------------------------------------------------------

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先要監委移送,那監委肯定要先<彈劾>柯盛益吧?

監委會彈劾嗎?(有那麼嚴重嗎?)



回覆 報載 在10/19/2011 12:54:30 PM的回覆:
報載柯盛益司法官訓練所38期,他有簡任嗎?
回覆 如果不是簡任 在10/19/2011 1:01:43 PM的回覆:
從報載:高雄地院自律委員會日前決議,將柯盛益移送司法院,建議司法院將柯盛益停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高雄地院會不知道10職等以上要先送監院嗎?怎麼還會:建議司法院將柯盛益停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司法院停職
司法院移送公懲會?

看來柯盛益沒10職等吧?

高雄地院不可能不知道柯盛益是幾職等吧?高雄地院院長?

如果真沒10職等,司法院可不可以自行移送公懲會?

高雄地院不就是要司法院自行移送嗎?怎麼移來移去還是移到了監察院咧?(雖然先移到監院並無不可)

所以:還有須要送監院嗎?那...監院能幹嘛?糾正?好像不行,因為糾正是針對行政機關吧?彈劾?好像沒那麼嚴重吧?糾舉?




回覆 可以確定的是 在10/19/2011 1:05:39 PM的回覆:
還好,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不管是先送監院還是直接送公懲會,司法院得依職權先行停職吧?!

司法院有先停職嗎?(不是說情節重大?)
回覆 Oops 在10/19/2011 1:10:23 PM的回覆:
Oops!報載是說:司法院調出柯盛益6到8月間的開庭錄音,發現柯的<情節相當嚴重>,因而以「非常沉重的心情」,將柯移送監察院,顯示司法院重視法官問案態度的決心。
------------------------------------------------------------------------

就不知道<情節相當嚴重>是否=<情節重大>   了!

報載也沒說司法院先將柯停職了。
回覆 司法院的新聞稿 在10/20/2011 2:28:15 PM的回覆:
關於高雄地方法院柯盛益法官以無關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有損司法信譽,<高雄地方法院建請{懲處}一案>,司法院將於查證屬實後,立即依相關程序議處。
            司法院針對法官的問案態度,已建立民眾多元的反應管道,並訂定問責量化標準,如果民眾反應法官問案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依其情節及件數,將作以下處理:
一、第1次由各法院院長以口頭勸導。
二、第2次由各法院院長以書面命改善或警告。
三、第3次以上則移送各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或依法官評鑑辦法辦理評鑑。
            另外,依據明(101)年1月6日施行之法官法,法官問案態度不佳情節重大者,亦屬於法官移付個案評鑑與淘汰的事由。
            司法院認為,司法改革必須符合民眾的需求,將持續推動各項改善措施,以營造友善平和、親近溫暖的司法,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關於高雄地方法院柯盛益法官<以無關案情之事項>,辱罵當事人,有損司法信譽..............?

乖乖!甚麼叫做以無關案情之事項?怎麼聽起來好像如果是以有關案情之事項?
辱罵就是辱罵,還有分以有關案情之事項與無關案情之事項?

那.........新聞報導中所謂的:<如果是我,就不會跟你結婚>,<不會做老婆>........云云,是屬於與案情有關還是無關?

而從此新聞稿,明明高雄地院是<建請{懲處}>,怎麼司法院又移送到監察院?

那麼,就看監察院會不會彈劾柯盛益了!(應該不是糾正吧?法官又不是行政機關)
回覆 另一篇報導是說 在10/20/2011 2:35:48 PM的回覆:
高雄地院日前建請司法院將他停職並<移送監察院>議處。

好吧!不管是建請移送監察院,還是建請懲處,看來,重點應該是:
司法院將柯移送至監察院調查的同時,有無將柯<停職>?(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回覆 9 在10/20/2011 2:36:03 PM的回覆:
又很嚴重嗎?又不是貪污∼
回覆 有無同理心? 在10/20/2011 2:44:09 PM的回覆:
你去被罵就知道嚴不嚴重了
回覆 公務員懲戒法 在10/20/2011 2:49:03 PM的回覆:
第2條:第   2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其中的違法,須要判決確定嗎?
開庭時辱罵當事人,當然構成公然侮辱罪!本罪雖然是告訴乃論,當非不得謂違法吧?!
那........違法的行為應該比:法官問案態度不佳情節重大者
要嚴重阿,不是嗎?

那怎麼還要經過:一、第1次由各法院院長以口頭勸導。
二、第2次由各法院院長以書面命改善或警告。
三、第3次以上則移送各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或依法官評鑑辦法辦理評鑑。

咧?

如果不要在違法是否須判決確定打轉,至少法官開庭辱罵當事人,應該是失職吧?

不是嗎?


回覆 在10/20/2011 3:01:05 PM的回覆:
法官越來越不被尊重了
回覆 因為 在10/20/2011 3:05:00 PM的回覆:
只是打字工而已
回覆 在10/20/2011 3:09:09 PM的回覆:
這樣高級多薪水的打字工我也要,你考不上啊!
回覆 凜北 在10/20/2011 3:11:59 PM的回覆:
廢話   我有說我不要?
是說打字工不用尊重
考生   這個月跟父母拿錢了嗎
回覆 在10/20/2011 3:15:07 PM的回覆:
那你這個月有拿錢嗎?

根本是法官,你卻說他是打字工,自己太過份了。
那書記官也是打字工啊!怎麼可以江法官和書記官放同一位階?

回覆 我拿錢孝敬父母 在10/20/2011 3:16:37 PM的回覆:
學學啦   
回覆 至於檢察官 在10/20/2011 7:16:44 PM的回覆:
立委爆   楊大智跪求監委原諒
問訊罵三字經   害被告崩潰
2011年   10月20日   【吳家翔、呂志明╱台北報導】藍委呂學樟昨質詢監院祕書長陳豐義時驚爆,台東某楊姓檢察官兩年前辦案時曾拍桌怒罵被告三字經,恐嚇威脅收押,造成當事人精神崩潰,後來有人向監院陳情,「明明監察院要糾彈,但楊檢察官向監委下跪,監委就輕輕放過,天哪!」
呂學樟會後指此檢察官是楊大智,當初調查此案的監委葉耀鵬昨斷然否認,強調當初沒提彈劾,是因楊懊悔,且楊已遭記過兩次,「一罪兩罰沒意思」楊昨否認,直呼亂講話。

楊:立委亂講話
楊大智聽聞立委說法後說,這怎麼可能?「呂學樟沒問過我,也沒問過葉耀鵬,卻利用立委的言論免責權,太卑鄙了!他要修理監察院,也不要殃及池魚。」   
楊大智是在二○○五年偵辦林惠當選台東縣議員,查出潘永豐與林惠夫妻等人涉及幽靈人口妨害投票案,兩人被起訴後一審都被判刑三年,潘永豐委任律師張靜後來拿出楊當時偵訊潘等多名被告的錄音帶及譯文內容,踢爆楊以「王八蛋」、「幹你娘」等粗俗言語辱罵被告,還用羈押威嚇被告。張靜前年向監院檢舉楊大智,葉耀鵬調查此案。   

辯「較疾言厲色」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楊大智約詢時表示,辦案時因涉嫌犯案的人數眾多,因此「用較強硬嚴格的態度,加以勸告說明,並以較疾言厲色之方式訊問」。法務部前檢察司長蔡瑞宗約詢時則說,法務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官守則等,「明定檢察官訊問態度應和藹懇切」。該案最後是糾正法務部。   

監委澄清「沒跪」
呂學樟昨質詢此事時,並未要求陳豐義回答。陳會後受訪說,他沒有聽說此事,監院昨晚發表聲明指出,監院依法約詢,絕無下跪情事。
葉耀鵬則說,楊大智被約詢時有表示後悔與承認錯誤,並說願意改正,「但沒有到下跪的地步。」呂學樟昨強調,他在立院所言句句屬實。葉則說,那他沒意見。
回覆 KBC 在10/20/2011 8:27:12 PM的回覆:
真的太誇張∼將司法官的尊嚴踩成這樣
回覆 爆笑 在10/21/2011 9:19:46 AM的回覆:
之後檢察官和法官問案情況如下

假設面對殺人犯或強姦犯

法官(檢察官):請問要咖啡還是茶
犯人:咖啡
法官(檢察官):微笑的說,請坐
法官(檢察官):你有沒有殺人啊∼(微笑)
犯人:沒有,我絕對沒有
法官(檢察官):那證據顯示是你殺人(微笑)
犯人:我沒有(大聲)
法官(檢察官):你還不承認嗎?(微笑)
這樣一來一往雙方僵持



有些人犯需要兇一點沒錯啊!
不要把司法踐踏成這樣好嗎?
自己考上後去當司法官∼看看你怎麼辦案?



這很像在倡導愛的教育
然後一堆小孩被寵壞了∼反而問題小孩更多

適當管教是應該的!



但政府往往這樣不明是非,一律要所有司法官要客氣之類的
請問怎麼問案?能問到事實嗎?

唉∼司法之路未來更艱難
乾脆給民粹、民代來當審判者好了!
回覆 真害123 在10/21/2011 9:41:03 AM的回覆:
你會不會講的太偏
明明是罵人的   去硬要說成如此卑賤?
不知情的人還真會被你誤導
回覆 我意思 在10/21/2011 10:45:04 AM的回覆:
往往一件事情或個案就將全部人說成怎樣,你又沒看到情況如何?為何不說很多當事人當庭態度惡劣呢?也是看新聞報導在那邊亂罵!自己當了法官再說啦!
回覆 爛法關 在10/21/2011 12:30:59 PM的回覆:
屌個屁
回覆 在10/21/2011 12:57:46 PM的回覆:
只說了個案   哪有說全部是這樣?
個案也不能說?
當是人惡劣   不是有相關法律可治他嗎?
那當事人根本沒惡劣,怎能罵或指責?
就是常看到如此惡劣法官   就叫你去看看再來講啦
      
回覆 ^^ 在10/21/2011 2:14:52 PM的回覆:
賦與司法官罵人辦案吧

同意的人民就乖乖接受被罵

阿....你同不同意被司法官罵你老杯老木啊   ^^
回覆 這個有先停職 在11/19/2011 12:55:59 AM的回覆:
這個雖然也先移送監察院,但有先停職。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宋明蒼涉嫌不當接觸所承辦案件被告懲處案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主動發現該院法官宋明蒼涉嫌不當接觸所承辦案件被告及敬業精神不足,情節重大,今(18)日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及考績會作成決議,建請司法院懲處。
司法院認為,宋明蒼違法失職行為有損司法信譽,<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以及第4條第2款規定,<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並依同法第19條規定<送監察院審查>。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全體法官及司法人員應謹慎自持,絕不得有任何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以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回覆 相當嚴重VS情節重大 在11/19/2011 1:06:48 AM的回覆:
1.柯盛益是情節相當嚴重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今天在第4次全民司改策進會記者會中表示,司法院調查發現,柯盛益已經不只一次就無關案情的部份辱罵當事人,敬業精神不足、審判態度不良,司法院調出柯盛益6到8月間的開庭錄音,發現柯的情節相當嚴重,因而以「非常沉重的心情」,將柯移送監察院,顯示司法院重視法官問案態度的決心。

2.宋明蒼是情節重大
司法院認為,宋明蒼違法失職行為有損司法信譽,<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以及第4條第2款規定,<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並依同法第19條規定<送監察院審查>。

不知柯盛益究竟有無被司法院依高雄地院的建議依懲戒法先將柯停職?
情節相當嚴重是否=情節重大?

回覆 到底.到底.到底.到 在11/19/2011 7:14:38 AM的回覆:
法官能不能接受得標廠商中秋節的餽贈(500以下)?

請問到底可不可以?

除法官外,其他人(司事官或法助)能不能擬判決初稿?

這我可能得向司法院或立法院詢問才有結果,如果我真的受不了

的時候!!!!

                    到底哥
回覆 說什麼 在11/19/2011 7:25:07 AM的回覆:
誰都可以罵人,

就司法官不能罵人,

因為又沒人叫押著他們去考上

我就不會去考了,不去考,不去考.不去考...

所以,當然司法官們要受此約束,愈嚴格愈好!
回覆 到底哥 在11/19/2011 8:11:50 AM的回覆:
法官到底能不能接受得標廠商中秋節的餽贈(500以下)?

請問到底可不可以?

到底符不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條但書之得受贈例外嗎?

司法院到底有沒有依據上揭規範第20條規定另訂更為嚴格之規

定?

到底是怎樣,可能得向司法院或廉政署詢問才有結果,如果我真的

受不了的時候!!!!


附錄參考法條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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