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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繼承法
發表人 小護士  

發表日期

10/21/2011 12:25:16 AM
發表內容 請問在98年律師第二小題

依1148-1加回600萬贈與房屋後,
照講丙丁須以800萬責任財產,對乙之1000萬債權負責.

在丁先用遺產清償掉200萬後,乙對丙丁的債權剩下800萬,
此時可否將800萬債權額切割觀察?

一:
600萬債務的部分係連帶債務,
依273,乙得選擇向丁請求600萬全部清償
依1153二項,丙丁間內部分擔額各300萬.
依281,丁清償對乙之600萬債務後,得轉向丙求償300萬.

二:
剩下200萬債務的部分則係可分債務
丙丁各自負擔100萬債務,各自得對乙主張有限責任抗辯,免以自己固有財產為清償.

1.丁選擇清償自己對乙的100萬債務,係清償自己債務,無求償問題.

2.然丁代丙清償的100萬,則係第三人清償,
依312,乙對丙之100萬債權,轉由丁承受,
依313準用299,丙原得對抗債權人乙之事由,丙得對抗新債權人丁.




請問李老師,不知學生降子理解,是否有誤.


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11 1:17:05 AM的回覆:

我不認為800萬可以這樣分割

當然,我尊重你的看法。

回覆 小護士 在10/21/2011 1:28:37 AM的回覆:
感謝李老師深夜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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