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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司法官二試民法第一題,贈與契約有無任意撤銷權的問題?
發表人 請老師與高手不吝解惑  

發表日期

10/22/2011 10:11:36 PM
發表內容   有關司法官二試民法第一題:甲與乙約定,如乙考上律師,甲將贈與房屋予乙,並先將房屋移轉請求權做預告登記。然在乙考上律師前,甲將房屋賣給丙並移轉所有權,乙考上律師後請求甲履行贈與契約,移轉房屋所有權。
  小弟看了補習班的解答,該解答認為因為已做預告登記,有債權物權化的公示效果,所以乙可以代位甲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記,然後再請求甲移轉房屋所有權。
  小弟感到疑惑的是,這個解答是不是忽略民法408第1項,贈與人就贈與契約有任意撤銷權的問題呢?相信出題者之所以不設計買賣契約,而設計贈與契約,應該有特別用意吧!管見以為,甲將房屋賣給丙並移轉所有權,應該就有撤銷贈與契約的默示意思表示,則在甲將該一事實告知乙的時候,應該就已生撤銷贈與契約的效果,故乙應不得代位甲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記並請求甲移轉房屋所有權。
  懇請老師與高手不吝解惑∼∼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1 10:33:19 PM的回覆:

請求移轉登記與任意撤銷權,可以併存

正確的權利主張方式應該是同時為如下主張

1.乙對甲訴請移轉登記

2.乙對丙訴請塗消登記

法院審理的順序是

1.有理由再審理2

1.無理由2無庸審理


乙對甲訴請移轉登記,甲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對抗之


你想的比較全面


回覆 懇請高手不吝解惑 在10/22/2011 10:56:57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讓我有茅塞頓開之感∼
還有一些小疑惑∼
一、坊間補習班解答認為乙得代位甲以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丙塗銷登記,但依老師之見,係乙得基於「預告登記人」之地位單獨請求丙塗銷登記嗎?(不好意思,我不知道有沒有預告登記人這種說法><,有錯請指正)
二、若甲在1之訴時即主張任意撤銷權,乙此時已無房屋移轉請求權,乙是否就沒有請求塗銷登記之權利了呢?然而,此時在地政事務所裡的預告登記仍然存在,乙是否仍得單獨基於預告登記人的身分請求丙塗銷登記?如果乙得單獨基於預告登記人的身分請求丙塗銷登記,則是否需要甲先以贈與契約已撤銷為由,請求地政所塗銷「預告登記」後,才能使乙喪失請求丙塗銷登記之權利?
以上,謹請 老師能再說明,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1 11:06:06 PM的回覆:

一、坊間補習班解答認為乙得代位甲以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丙塗銷登記,但依老師之見,係乙得基於「預告登記人」之地位單獨請求丙塗銷登記嗎?(不好意思,我不知道有沒有預告登記人這種說法><,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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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主張767是奇怪的觀念

甲丙間有合法有效的賣賣契約〈又不是通謀虛偽意思〉,所有權業已變動〈甲非所有權人〉,賣受人對出賣人亦得本於買賣契約而主張有權占有,怎麼主張767?

有「預告登記權利人」這種用語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1 11:08:55 PM的回覆:

二、若甲在1之訴時即主張任意撤銷權,乙此時已無房屋移轉請求權,乙是否就沒有請求塗銷登記之權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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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時在地政事務所裡的預告登記仍然存在,乙是否仍得單獨基於預告登記人的身分請求丙塗銷登記?如果乙得單獨基於預告登記人的身分請求丙塗銷登記,則是否需要甲先以贈與契約已撤銷為由,請求地政所塗銷「預告登記」後,才能使乙喪失請求丙塗銷登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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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權利一定同時要以甲丙為共同被告

而且審理是有先後順序的


回覆 懇請解惑∼ 在10/22/2011 11:21:56 PM的回覆:
  坊間補習班解答的大意是,依土地法第79條之1,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所就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所以此時甲房屋移轉所有權予丙之處分行為無效,甲仍為所有權人,故乙得代位甲依767請求塗銷丙之所有權登記。
  請教老師,這樣的見解是否合理呢?
  又實務上,真的會出現這種情形嗎?地政機關會在已有預告登記的情況下,再作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嗎?
  再請教老師,土地法79-1只有講「土地」,但本題是「A房地」,是否有適用?
回覆 懇請解惑∼ 在10/22/2011 11:29:55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一直麻煩老師,但我真的很想弄懂><
一、乙只能同時對甲、丙起訴嗎?而不能單獨請求丙塗銷登記嗎?
二、得請求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究竟是「預告登記名義人(甲)」,或是「預告登記權利人(丙)呢」呢?
三、本例中,乙請求丙塗銷登記,如丙不同意塗銷,實務上乙得否直接請求地政所塗銷?或者乙必須透過法院之判決始能塗銷丙之所有權登記?
回覆 懇請解惑 在10/22/2011 11:32:02 PM的回覆:
更正一下,是「預告登記權利人(乙)」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1 11:36:11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我都回答過了

1.不能代位

2.不能單獨僅以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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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預告登記後,就不會再辦移轉登記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1 11:44:43 PM的回覆:

有權利,才能代位,沒權利,怎麼代位?

出賣人甲對買受人丙除了價金請求外,還有什麼?

回覆 懇請解惑 在10/23/2011 12:12:08 AM的回覆:
雖然還是沒有完全懂,但非常感謝老師的解答∼!︿︿
回覆 插花 在10/23/2011 8:03:20 PM的回覆:
我也有想過
不過多看兩次題目

似乎出題者沒有要問撤銷的問題
所以還是略過了
不然那題也才幾分
寫下去就開花了
而且也不一定會加分
回覆 很懊惱 在10/23/2011 8:31:33 PM的回覆:
我好像也寫去撤銷了
可是好像是要寫贈與的債務不履行才對
回覆 學員路過 在10/25/2011 2:57:51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依您回覆內容所述,一言以蔽之,是否即「贈與之任意撤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預告登記」?

本題依題意「甲認為乙已無考上之望」,若自行假設「甲已向乙為民法408撤銷權之意思表示」,即可向地政機關塗銷本題之預告登記,甲自可移轉所有權於丙。

另外再請問老師,當事人在條件尚未成就前,是否可向相對人為終止此項條件之意思表示?
我認為,條件亦為法律行為之一,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當然解釋,當事人應可為此表示。不知如此思考是否有誤,感謝老師回覆
回覆
李俊德 在10/25/2011 7:17:45 PM的回覆:

依您回覆內容所述,一言以蔽之,是否即「贈與之任意撤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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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上「效力優先」,二者本來就不抵觸


本題依題意「甲認為乙已無考上之望」,若自行假設「甲已向乙為民法408撤銷權之意思表示」,即可向地政機關塗銷本題之預告登記,甲自可移轉所有權於丙。

另外再請問老師,當事人在條件尚未成就前,是否可向相對人為終止此項條件之意思表示?
我認為,條件亦為法律行為之一,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當然解釋,當事人應可為此表示。不知如此思考是否有誤,感謝老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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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當然是可以

但是你要思考沒有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的情況下能夠單方變更嗎?




回覆 Madonna 在10/25/2011 11:13:23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土地法79-1第2項規定「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此之無效,是代表<1>不能移轉登記,還是<2>形式上登記名義能移轉,但實質上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因為沒做過這方面實務,所以我不了解這方面。
我認為,假如是<2>的話,預告登記的實益無法顯現(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但是題目卻又說「甲移轉登記給丙」,由此看來,登記名義似乎仍可移轉?

另外,在甲撤銷贈與契約(民法408)之後,乙對甲就沒有移轉登記的請求權,既然沒有移轉登記的請求權,那麼,甲自可基於所有權自由處分其土地,也不會有「妨害乙對甲的移轉登記請求權」的餘地。
亦即,甲乙間之預告登記雖尚未塗銷,但預告登記之原因行為已不存在,在此情形,甲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給丙,是否仍為無效呢?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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