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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vivi  

發表日期

10/22/2011 11:12:13 PM
發表內容 前提:甲出賣房子給丙(通謀虛偽之買賣),丙將房屋租給第三人戊(善意)

因通謀虛偽,甲丙買賣無效,丙為無權處分

丙戊間無善意受讓之適用(因租賃契約非處分行為)

戊亦非   87   I但書之第三人(戊為負擔行為之第三人,所以無其適用)

甲可否對戊主張   767   I   前段?

甲仍為所有權人,戊可否主張有權占有?

(也就是說:戊可否主張租賃關係物權化,為有權占有,而不返還房子)

主張張租賃關係物權化之前提一定要出租人為所有權人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1 11:21:34 PM的回覆:

1.丙非租賃物所有權人

2.丙並無將所有權讓與甲之行為〈425之適用限於所有權之繼受取得〉
-----------------------------------------------------------------------------
所以無425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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