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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之問題(請老師及各位民法高手一起討論)
發表人 瘋之谷  

發表日期

10/24/2011 2:29:52 AM
發表內容 廣義債之關西vs債權之受領保持力
依照老師書上
債權受領保持力是<受領>給付之法律上原因
廣義債之關西是<保有>給付之法律上原因
學生認為兩者差別如下

例如
甲向乙贈與一部車
甲對乙生民法第406條給付贈與該車之債務
乙對甲生民法第406條請求給付贈與該車之債權
乙<受領>該車具有法律上原因
因為乙對甲有債權(受領保持力)
而甲對乙為贈與之給付履行完成以後
導致甲債權及乙債務消滅
即甲乙間挾義債之關西消滅
惟甲乙間贈與契約(廣義債之關西)仍然不消滅
且該廣義債之關西之續存為乙<保有>該車之法律上原因

如果不這樣解讀的話
則單單認為只有債權之受領保持力是享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則在清償後
債權債務消滅
債權消滅則受領保持力不復存在
那之前受領之給付標的物不就需要依照不當得利返環了嗎???
債權消滅(受領保持力消滅)=無法律上原因阿????

當然不是!!!!
所以王澤鑑老師認為
繼續存在的廣義債之關西之所以是<保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就是為了解決這個清償後債權消滅(受領保持力消滅)保持受領給付問題!!!

所以我的結論是
債權之受領保持力是<受領>給付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廣義債之關西是<保有>給付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受領>是接受對方給付的一個時間點行為
而<保有>給付利益是在<受領>時點以後的持續期間的事實
先有<受領>而後才有<保有>的概念
兩個是不一樣的概念
不可混淆

我覺得我這樣的解釋
才能充分闡述王澤鑑老師的真正想法
不知道民法上各路英雄好漢認為如何???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11 3:18:22 AM的回覆:

廣義債之關係很多很多.......

契約關係,無因管理關係,不當得利關係,侵權行為關係....都是廣義債之關係.....

廣義債之關係與受領保持力,就像兩個圓,有相當部分重疊之處,但不是相同的概念。

就像軍人與男人,有相當部分重疊之處,但不是相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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