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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路人見死不救 德、法等國刑法入罪
發表人 保證人地位  

發表日期

10/25/2011 8:56:27 AM
發表內容 【美國之音中文網/記者海濤/華盛頓電】   
中國廣東佛山兩歲女童兩次被汽車軋過,十幾個路人見死不救,這個交通事故和見死不救現象,引起了中國國民大討論。外國法律如何對付這種現象和行為?   
悅悅事件「野火」般傳遍網際網路
上星期,廣東省佛山小女孩悅悅在馬路上被兩輛貨車碾壓,小女孩躺在地上奄奄一息,網路視頻顯示,當時有十幾個行人或騎車人路過,沒有一人對她施以援手,直到撿破爛的陳女士把悅悅扶到路邊並報警。   
悅悅事件引起很大迴響,各種報導鋪天蓋地。印度報星期三發自北京報導説:悅悅事件像「野火」一樣,傳遍了網際網路,新浪微網誌各種報導、評論和跟貼成千上萬。新浪微網誌有1億用戶。   
報導説,這個事件震動了整個中國,引起了激烈討論,人們普遍認為這是社會道德的大滑坡。   
佛山警方説,已將兩名肇事司機緝拿歸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5章70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這個安全法並沒有説明,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不協助又會受到何種懲罰。   
大陸、台灣懲罰撞人逃逸者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條)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在台灣,交通肇事但沒造成傷亡者,可罰款1千到3千新台幣,吊銷駕照1到3個月。造成傷亡者,可終身吊銷駕照。   
全世界:撞人逃逸者承擔刑事責任   
在大多數國家,開車撞人溜掉都屬於刑事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肇事者通常都會被吊銷駕照、甚至要坐牢。中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造成人身和財産重大損失者,可判處3到7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者,可判處7到15年監禁。   
在美國,駕車撞人逃逸,各州的懲罰不同。在維吉尼亞州,撞人逃逸,如果造成重大生命財産損失就是刑事重罪。在德克薩斯州,如果撞人致死,則是三級刑事重罪。造成重大受傷事件者,可處一年到5年的監禁,罰款5千美元以下。   
在加拿大,刑法252條規定,駕車撞人逃逸者,可判處5年監禁。如檢方能證明逃逸司機知道所造成的嚴重後果,該司機可被判處14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許多國家法律規定:見死不救者坐牢   
歐洲許多國家都有刑法規定,不能見死不救。   
法國刑法典明文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每人平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者,處以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10萬美金)罰金。」   
在德國,刑法142條規定,開車撞人逃逸,可判處3年徒刑或課以罰款。刑法323條還規定,見死不救者,可判處一年監禁或課以罰款。德國法律還規定,見死不救,沒有任何理由和解釋。例如發生交通事故,路人都應當保護現場,防止再度發生事故,都應該呼叫救護服務,盡可能對傷者給予搶救。   
塞爾維亞刑法126條、127條規定,見死不救者(若交通事故中)可處一年徒刑。如受傷者因路人見死不救而死亡,相關路人可判處8年徒刑。   
在歐洲其他國家,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捷克、丹麥、芬蘭、希臘、匈牙利、冰島、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瑞士,都有相關的刑法條款懲處見死不救現象。   
巴西法律規定,路人不能見死不救。巴西刑法135條規定:見死不救者,可判處半年到1年監禁。   
在美國刑法中,沒有對見死不救者判處徒刑或課以罰款的條款。但是,美國民事法中有相應的條款。   
加拿大刑法並沒有相應的條款。不過,加拿大魁北克民法規定:任何人處於危難之中都有權得到救助。每個人都必須對危難之中他人施以援手,可以參加搶救或者呼喚他人來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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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德法看見老太太騎腳踏車摔車了不去扶她起來就是犯罪,真是長見識了
回覆 d 在10/25/2011 9:01:38 AM的回覆:
沒辦法   有些人天生賤胚

只能透過外在的法律來糾正見死不救的偏差觀念
回覆 為小朋友致哀 在10/25/2011 9:55:54 AM的回覆:
為犧牲的小朋友致哀...

「祖國」的事情,
把台灣扯進來幹什麼?
回覆 公親變事主 在10/25/2011 10:27:23 AM的回覆:
在台灣發生很多救助車禍還被反咬的例子,所以造就許多人越來越冷淡
回覆 所以 在10/25/2011 11:43:15 AM的回覆:
所以製造假車禍以及賴人肇事的
才是罪魁禍首
應該把詐欺等罪加重至死刑
回覆 林山田的書沒寫? 在10/25/2011 7:11:19 PM的回覆:
林山田的書有寫阿!:增訂純正不作為犯,災難中不救助罪:故宜於未來刑法中增設在災難現場之人,見死不救的處罰規定,............
回覆 樓上 在10/25/2011 7:17:13 PM的回覆:
火災現場觀望的人不衝入火場救人,是否該當本罪?還是要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該當後再阻卻違法?
刑法最後手段性在那裡?道德無限上綱至刑法是否妥當?
回覆 你的問題 在10/25/2011 7:23:07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可以在構成要件要素即可解決:例如林山田舉的德國刑法323c,即有:依當時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別是對於自己並無顯著之危險,...................

謝謝你的問題!
回覆 歐洲違反人權 在10/25/2011 9:02:38 PM的回覆:
這讓人想到黃榮堅老師的學說
懶惰是人的天性,所以不能處罰....
回覆 在10/25/2011 9:13:59 PM的回覆:
你是指蔡墩銘所謂的無期待可能性嗎?
回覆 Makiyo事件 在2/8/2012 3:31:08 PM的回覆:
重新省思湘瑩,ㄚ子的不作為是否刑法須增訂對於重大危難不救助之不作為犯問題。


回覆 在2/8/2012 3:36:27 PM的回覆:
別人出的包,還要我來收拾.......什麼爛法律???
回覆 那... 在2/8/2012 3:42:03 PM的回覆:
那要如何反駁觀眾說的:
要是被打的是你爸媽,陳x文還會說湘瑩,丫子沒有沒有打電話報警或叫救護車的問題嗎?

回覆 在2/8/2012 4:00:57 PM的回覆:
所以製造假車禍以及賴人肇事的
才是罪魁禍首
應該把詐欺等罪加重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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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人肇事
這個現階段真是要考量我國國情.
回覆 路人踹共 在2/8/2012 7:00:30 PM的回覆:
路人你為什麼見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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