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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罪數認定
發表人 isone  

發表日期

10/25/2011 4:40:31 PM
發表內容 這是100年司法官考試的題目,因為我想的答案和補習班解的不一樣,所以想請問大家我的理解是哪裡出問題了?謝謝

瀆職罪章,侵害的是國家法益,而通常來說公務員甲犯數次侵害的仍是1個國家法益,像是收4次賄只論1罪,除非是有涉及到個人法益的犯罪,像是凌虐人犯罪,才算數行為犯數罪,依此推論公務員甲洩漏4次國防以外秘密,只有侵害1個對公務員信賴的法益,所以我以為只論一罪。可是補習班是認為甲成立4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請問我的想法是哪裡有問題,請各位強者幫忙解惑!謝謝
回覆 456 在10/25/2011 4:53:33 PM的回覆:
請先確定行為的單複數,再來討論侵害法益
回覆 請先看清處題目 在10/25/2011 4:55:53 PM的回覆: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還是連續數行為?
回覆 456 在10/25/2011 5:10:13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
(1)「連續犯」: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   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
(2)「接續犯」: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回覆 關於罪名認定 在10/25/2011 6:12:30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這題為何不是109條的洩漏國防秘密罪?
依題示,甲乙共同洩漏者,涉及我國參予國際組織及外交事項等秘密,似難謂與國防事項並無相關。

又或是,刑109的國防秘密僅限於軍事安全等事項?
回覆 題目很清楚了 在10/25/2011 6:14:25 PM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連續為數行為
無需討論接續犯問題。
回覆 國防以外 在10/25/2011 6:37:04 PM的回覆:
本題是國防以外秘密      即外交事項範圍
題目也的很明顯了,<國際組織   外交事項>不然怎會設有
國防部與外交部。
像這種題目,很多人當下一定很多人也會寫成第109條,那就不用在看下去了,那ㄧ小題   分數一定很低。
這就好像是填充題,要你填一個正確答案,錯了   當然沒分,有很多人考完   總自以為感覺良好,自認寫的很好,分數怎很低,
還怪說改卷者亂改。
回覆 有人刑總概念沒學好 在10/25/2011 7:22:14 PM的回覆:
不是有概括犯意就是當然連續犯

壹、導論
貳、行為單數與複數之判斷
一、自然意義與社會觀點下之行為數
(一)以意思決定為判斷標準
(二)以目的為判斷標準
(三)以事件或機會為判斷標準
二、法律意義之行為單數與複數
三、犯罪行為單數
參、競合體系圖
肆、各種競合型態之說明
一、法條競合(非真正競合)
(一)特別關係
(二)補充關係
(三)吸收關係
1、主行為與不罰後行為;主行為與不罰前行為
2、典型之伴隨關係
討論: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之區別
二、想像競合
(一)同種想像競合
(二)異種的想像競合
(三)牽連犯與想像競合的關係
(四)想像競合中之夾結理論
三、行為複數的競合類型
(一)一罪名:集合犯、結合犯
(二)以一罪名論:連續犯(舊刑法第五十六條,已被廢除)
(三)數罪名: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四、實務上之吸收犯與德國競合理論之關連
回覆 456 在10/25/2011 7:27:18 PM的回覆:
96年度台上787號判決

3.刑法上集合犯,係指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又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此種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及接續犯,與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其相異者,係在於連續犯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具獨立性,客觀上並認為其間存有時間上之差距,乃認係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為期訴訟經濟,擬制為一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已將連續犯及其性質類似之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是就集合犯及接續犯之觀念,於判斷時,自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配外,尤應注意其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適用之原理原則相適合,否則即與上揭修法精神不符。就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販賣行為言,雖亦預定有實行複次作為之性質,而屬集合犯之一種,然認定其行為之罪數,亦應秉此原則決之,並非無所限制。本件原判決確認上訴人犯罪時間長達一月餘之久,則長期性之連續犯、常業犯規定刪除後,關於犯罪行為態樣罪數之認定,對於行為人顯然不利,要無疑義。

****************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9   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49   卷   11   期   231-23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   92.06.25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6   條   (   94.02.02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0、20   條   (   92.07.09   )

決議:
採丁說。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則法律問題,某甲於刑法修正施行前連續施用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0、20   條(92.07.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92.06.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6   條(94.02.02)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九十六年刑議字第五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於一段時日內反覆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之刑法尚未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前,司法實務上大抵視為連續犯而依連續犯之規定論處。刑法修正公布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原依連續犯論以一罪者,究採一罪一罰,予以分論併罰?抑依接續犯、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設某甲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一段時日內反覆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施用行為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及後,究應如何論罪?有甲、乙、丙、丁四說。

甲說:
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刑法修正,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則委由學界及實務界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所為「中華民國刑法九十四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案」,其五之氻坎倏蛂G「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是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如行為人於一段時日內反覆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已無連續犯之適用。而施用毒品之行為態樣,個案情節不同,雖部分或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而具成癮性,因之,此類情形,如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行為,倘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認應僅成立一罪,較合於刑法之評價,得認屬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而論以包括的一罪。倘行為人多次施用毒品行為,係自始基於一個決意所為,在時空上有密接性,依社會通念認以評價為一罪較適當者,為免過度評價,造成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得依接續犯論以一罪。然對依集合犯或接續犯而論以包括的一罪之判斷,殊不能無限擴張,其一罪範圍之認定,必須與上揭連續犯刪除之立法旨趣相契合。苟行為人主觀上,非出於一個決意,客觀上各行為間,又無密切接近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不應評價為一罪方合於刑罰公平原則時,自不能悉數率皆論以一罪。是除合乎集合犯或接續犯之概念而得論以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者外,當依一罪一罰,分論併罰之。
某甲部分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既係於刑法連續犯規定經廢除後所為,與其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前之施用犯行,已無連續犯之適用。而其先後施用毒品之時間,雖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之前及後,其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之施用犯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行為,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其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後之施用犯行,應另行依法論罪(其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後之施用犯行,如有反覆多次,究採一罪一罰?抑依集合犯、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則依上述說明處理),再併合處罰。

乙說: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已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者,如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即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或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觀諸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第二十條所揭示之觀察、勒戒先行主義,可知該條例所稱之施用毒品,在本質上含有反覆成習之意涵,顯然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徵,已施用成癮,而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者,若將其施用行為分別割裂評價為數罪,將導致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之危險,是以反覆成習之施用毒品行為,在概念上,應整個的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始符合立法意旨及刑法學理。而施用毒品行為既   屬集合犯之習慣犯的性質,不論於刑法修正前後均是如此,縱行為人於刑法修正前、後各有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倘各次施用毒品行為間,具有因成癮而反覆、延續施用之關係,均僅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的一罪,以求理論之一致。依上所述,某甲雖於不同時、地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其施用行為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之前及後,僅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的一罪。

丙說:
施用毒品易致成癮,行為人可能反覆為之,且其數次施用毒品行為,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可非難程度與一般複數犯罪有異。在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後,倘全部改依數罪併罰處理,唯恐過度評價,違背罪責原則及比例原則。從比較法上觀察,德、日、韓均無連續犯之規定,但學說及實務上均認數行為只要具備一定要件,仍祇論以一罪。立法說明亦指出:對於吸毒等部分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接續犯本係因有連續犯存在,為示區別,始將其概念侷限於一行為,茲連續犯既經廢除,為求刑罰之合理適用,自得將接續犯之適用範圍,適度放寬至具備一定要件之數行為,以確保個案裁判之妥適性。是行為人多次施用毒品,倘係自始基於一個決意所為,在時空上有密接性,依社會通念認以評價為一罪較適當者,為免過度評價,造成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自得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否則,仍應予數罪併罰。某甲多次施用毒品行為,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之前及後,其於新法施行前連續施用部分,依本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意旨,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新法施行後之多次施用部分,則依上述說明先予論罪,再與新法施行前連續施用部分所論之一罪,予以併合處罰。

丁說:(一罪一罰說)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則法律問題,某甲於刑法修正施行前連續施用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傳統典型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事實審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應視各案情節之輕重「合併減輕」而為妥適之裁量,不致發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
至於題示事實,有謂應屬集合犯或接續犯而論以一罪云云。但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稽以行為人施用毒品之原因,不一而足,其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且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衡之,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上開施用毒品罪,應非集合犯之罪。又行為人各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毒癮,於滿足毒癮後,該次行為即已完成;是各次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其前後次施用毒品行為間,自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各自獨立構成同一施用毒品罪責,顯然不合接續犯之構成要件。
以上四說,究以何說為當?提請
公決
決   議:採丁說。決議文如下: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則法律問題,某甲於刑法修正施行前連續施用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回覆 看清楚題目再來 在10/25/2011 9:21:55 PM的回覆:

有人刑總概念沒學好   在2011/10/25   下午   07:22:14的回覆:
不是有概括犯意就是當然連續犯
>>>>>>>>>>>>>>>>>>>>>>>
不要以為只有你知道

考試不是在教書
那一題都寫那麼清楚   重點不是要你討論接續犯   集合犯
回覆 456 在10/25/2011 11:23:56 PM的回覆:
看清楚題目再來   在2011/10/25   下午   09:21:55的回覆:

有人刑總概念沒學好         在2011/10/25         下午         07:22:14的回覆:
不是有概括犯意就是當然連續犯
>>>>>>>>>>>>>>>>>>>>>>>
不要以為只有你知道

考試不是在教書
那一題都寫那麼清楚         重點不是要你討論接續犯         集合犯
=================================
你還沒看懂?

本題重點不在於是否為接續犯         集合犯

而是在於他是行為單數還是行為複數

只有在行為複數的前提下才有連續犯之適用!!!!

你連行為單數還是行為複數都沒討論確定

就直接跳到連續犯

推論會不會太快了些
回覆 不懂還一 直叫 在10/25/2011 11:34:50 PM的回覆:
你怎知道我沒討論型為單數複數?
我只說不是集合犯接續犯   吧
你貼一大堆實務見解      好像只有你知道
你確定跟這一題有絕對相關嗎
   等分數出來   再來分享你這一題幾分啦   
回覆 請不要自打嘴巴好嗎? 在10/25/2011 11:49:17 PM的回覆:
不懂還一   直叫   在2011/10/25   下午   11:34:50的回覆:
你怎知道我沒討論型為單數複數?
我只說不是集合犯接續犯         吧
你貼一大堆實務見解                  好像只有你知道
你確定跟這一題有絕對相關嗎
         等分數出來         再來分享你這一題幾分啦   
=============================
456   在2011/10/25   下午   04:53:33的回覆:
請先確定行為的單複數,再來討論侵害法益

請先看清處題目   在2011/10/25   下午   04:55:53的回覆: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還是連續數行為?
=============================

根本就是有人不懂啥叫行為單數刑為複數

就出來嗆人

被捉包了還腦羞成怒
回覆 你這摩強 在10/25/2011 11:57:17 PM的回覆:
到時候再來分享你這一題幾分啦   廢話太多都沒用   只看結果的

哪來自打嘴吧   我哪說錯了?      你說的行為單複數   不就林山田教科書裡面的東西嗎?你有高見嗎?那你說說這一題怎麼解   不要只有貼實務見解阿
回覆 正牌123 在10/26/2011 12:02:52 AM的回覆:
有人很會講理論,引經據典,寫很多但分數很低
卻一直怪人家亂改。
考試不是在做學問啦。
引一堆實務見解,不能消化也無用。
講重點啦   
回覆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10/26/2011 12:10:43 AM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這一題重點   當然可以從行為出發   但這不是重點
光看你引那些實務見解   就知道你擺錯重點了

配分才二十分   你寫的完嗎   
回覆 456 在10/26/2011 3:39:13 AM的回覆:
你這摩強   在2011/10/25   下午   11:57:17的回覆:
到時候再來分享你這一題幾分啦         廢話太多都沒用         只看結果的

哪來自打嘴吧         我哪說錯了?                  你說的行為單複數         不就林山田教科書裡面的東西嗎?你有高見嗎?那你說說這一題怎麼解         不要只有貼實務見解阿

回覆    正牌123   在2011/10/26   上午   12:02:52的回覆:
有人很會講理論,引經據典,寫很多但分數很低
卻一直怪人家亂改。
考試不是在做學問啦。
引一堆實務見解,不能消化也無用。
講重點啦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2011/10/26   上午   12:10:43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這一題重點         當然可以從行為出發         但這不是重點
光看你引那些實務見解         就知道你擺錯重點了

配分才二十分         你寫的完嗎         
==============================
閣下還真愛說笑

您就寫幾句

該四個行為在一般社會概念下

並非時間緊密相連   密切不可分

屬互相獨立之四個行為

或者

該四個行為在一般社會概念下

屬時間緊密相連   難以切割

應屬單一行為顯然

都不會ㄟ

看看人家補習班解答怎麼寫的阿

別在這丟人現眼好嗎
回覆 別自曝其短好嗎? 在10/26/2011 4:02:47 AM的回覆: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2011/10/26   上午   12:10:43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這一題重點         當然可以從行為出發         但這不是重點
光看你引那些實務見解         就知道你擺錯重點了

配分才二十分         你寫的完嗎         
=======================
原來判斷行為的單複數是單看犯意

不是看該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是否可以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是否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

您不說還真的沒人知道你刑總根本沒念通
回覆 那你真的不懂了 在10/26/2011 8:46:36 AM的回覆:
我有說是看犯意嗎
你沒看過起訴書或判決吧
一開頭都是這樣寫<基於概括犯意>
而且   題目都寫的很清楚了,他的行為   哪來的集合犯或接續犯問題?
你硬要把實務見解都寫進去,那你是搞錯這一題考的重點了。   
就跟你說      你打你當初寫的來給大家看看   不要只會貼實務見解啦         再來就是到時候你把分數貼出瞧瞧      
廢話一堆      搞不好分數五分而已      有用嗎?
回覆 請別在自打嘴巴好嗎? 在10/26/2011 8:52:47 AM的回覆:
那你真的不懂了   在2011/10/26   上午   08:46:36的回覆:
我有說是看犯意嗎
你沒看過起訴書或判決吧
一開頭都是這樣寫<基於概括犯意>
而且         題目都寫的很清楚了,他的行為         哪來的集合犯或接續犯問題?
你硬要把實務見解都寫進去,那你是搞錯這一題考的重點了。         
就跟你說                  你打你當初寫的來給大家看看         不要只會貼實務見解啦     再來就是到時候你把分數貼出瞧瞧                  
廢話一堆                  搞不好分數五分而已                  有用嗎?
================================
題目很清楚了   在2011/10/25   下午   06:14:25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連續為數行為
無需討論接續犯問題。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2011/10/26   上午   12:10:43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回覆 考選部公佈答案了 在10/26/2011 8:57:09 AM的回覆:
456   在2011/10/26   上午   03:39:13的回覆:
你這摩強         在2011/10/25         下午         11:57:17的回覆:
到時候再來分享你這一題幾分啦     廢話太多都沒用     只看結果的

哪來自打嘴吧     我哪說錯了?          你說的行為單複數     不就林山田教科書裡面的東西嗎?你有高見嗎?那你說說這一題怎麼解     不要只有貼實務見解阿

回覆            正牌123         在2011/10/26         上午         12:02:52的回覆:
有人很會講理論,引經據典,寫很多但分數很低
卻一直怪人家亂改。
考試不是在做學問啦。
引一堆實務見解,不能消化也無用。
講重點啦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2011/10/26         上午         12:10:43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這一題重點     當然可以從行為出發     但這不是重點
光看你引那些實務見解     就知道你擺錯重點了

配分才二十分     你寫的完嗎     
==============================
閣下還真愛說笑

您就寫幾句

該四個行為在一般社會概念下

並非時間緊密相連         密切不可分

屬互相獨立之四個行為

或者

該四個行為在一般社會概念下

屬時間緊密相連         難以切割

應屬單一行為顯然

都不會ㄟ

看看人家補習班解答怎麼寫的阿

別在這丟人現眼好嗎
>>>>>>>>>>>>>>>>>>>>>>>>>>>>>>>>>>>
誰跟你一樣寫接續行為啊
補習班一定正確嗎      要是正確   不會一堆人說      怎跟補習班一樣   怎   分數那麼低了

你眼精睜大點好嗎
就說到時候把分數拿出來看   不用再此一直說   好像你是正確答案一樣。懂嗎
回覆 考選部長來了 在10/26/2011 8:59:25 AM的回覆:
請別在自打嘴巴好嗎?   在2011/10/26   上午   08:52:47的回覆:
那你真的不懂了         在2011/10/26         上午         08:46:36的回覆:
我有說是看犯意嗎
你沒看過起訴書或判決吧
一開頭都是這樣寫<基於概括犯意>
而且     題目都寫的很清楚了,他的行為     哪來的集合犯或接續犯問題?
你硬要把實務見解都寫進去,那你是搞錯這一題考的重點了。     
就跟你說          你打你當初寫的來給大家看看     不要只會貼實務見解啦               再來就是到時候你把分數貼出瞧瞧          
廢話一堆          搞不好分數五分而已          有用嗎?
================================
題目很清楚了         在2011/10/25         下午         06:14:25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連續為數行為
無需討論接續犯問題。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2011/10/26         上午         12:10:43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
你只會貼   
也不會說哪裡自打嘴巴
你到底會不會啊
回覆 不要再自打嘴巴了 在10/26/2011 9:01:50 AM的回覆:
請別在自打嘴巴好嗎?   在2011/10/26   上午   08:52:47的回覆:
那你真的不懂了         在2011/10/26         上午         08:46:36的回覆:
我有說是看犯意嗎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2011/10/26     上午     12:10:43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
你只會貼         
也不會說哪裡自打嘴巴
你到底會不會啊
回覆 請別再自曝其短了 在10/26/2011 9:05:20 AM的回覆:
誰跟你一樣寫接續行為啊
補習班一定正確嗎                  要是正確         不會一堆人說                  怎跟補習班一樣         怎         分數那麼低了

你眼精睜大點好嗎
就說到時候把分數拿出來看         不用再此一直說         好像你是正確答案一樣。懂嗎
================================
人家補習班選擇的是第一種寫法

該四個行為在一般社會概念下

並非時間緊密相連     密切不可分

屬互相獨立之四個行為

您沒看見嗎?
回覆 給你聞香 在10/26/2011 9:05:59 AM的回覆:
去把實務見解看清楚再去對照題目
所有之前的連續犯   都是一開頭會寫<基於概括犯意>
接續犯   集合犯不會如此
不要說一堆廢話引一對見解   有不會套用或拿書本來說
那個人人都會   不是只有你懂。
回覆 還在自打嘴巴 在10/26/2011 9:07:50 AM的回覆:
給你聞香   在2011/10/26   上午   09:05:59的回覆:
去把實務見解看清楚再去對照題目
所有之前的連續犯         都是一開頭會寫<基於概括犯意>

那你真的不懂了     在2011/10/26     上午     08:46:36的回覆:
我有說是看犯意嗎
回覆 你以為習班是考選部 在10/26/2011 9:09:05 AM的回覆:

分是出來再來嗆啦
說的好像你考上了
   
回覆 你真是爐主 在10/26/2011 9:12:30 AM的回覆:
你真的只會貼
當然是先看行為   不要一直說ㄉ好像只有你懂
我都說了   起訴書   判決書   或你引的實務見解   連續犯都會在一開頭寫<基於概括犯意>   
你眼睛長到哪去了   還是理解力差呢?
回覆 你真的很愛自打嘴巴ㄟ 在10/26/2011 9:18:14 AM的回覆:
有人刑總概念沒學好   在2011/10/25   下午   07:22:14的回覆:
不是有概括犯意就是當然連續犯

那你真的不懂了               在2011/10/26               上午               08:46:36的回覆:
我有說是看犯意嗎

給你聞香         在2011/10/26         上午         09:05:59的回覆:
去把實務見解看清楚再去對照題目
所有之前的連續犯     都是一開頭會寫<基於概括犯意>

你真是爐主   在2011/10/26   上午   09:12:30的回覆:
我都說了         起訴書         判決書         或你引的實務見解         連續犯都會在一開頭寫<基於概括犯意>      
回覆 你真會掰 在10/26/2011 9:43:22 AM的回覆:
樓上的
最上面   不是有概刮犯意   就是連續   那不是我寫的      好嗎
回覆 456 在10/26/2011 10:12:55 AM的回覆:
你真會掰   在2011/10/26   上午   09:43:22的回覆:
樓上的
最上面         不是有概刮犯意         就是連續         那不是我寫的                  好嗎
============================
那是我寫的   :-)

就是告訴您不是有概括犯意就是連續犯

還要看行為單複數

結果您回答什麼

說您在自打嘴巴還不相信


那你真的不懂了 在2011/10/26 上午 08:46:36的回覆:
我有說是看犯意嗎

給你聞香     在2011/10/26     上午     09:05:59的回覆:
去把實務見解看清楚再去對照題目
所有之前的連續犯               都是一開頭會寫<基於概括犯意>

你真是爐主         在2011/10/26         上午         09:12:30的回覆:
我都說了     起訴書     判決書     或你引的實務見解     連續犯都會在一開頭寫<基於概括犯意>                  
回覆 爐主萬歲 在10/26/2011 10:22:13 AM的回覆:
你又當選爐主了
都跟你說了   要先判斷行為   這是基本常識
但是我是說   實務見解   一但認定是連續   會在一開頭寫基於概括犯意   去看你引的見解   不也是如此嗎
所以我說   本題重點不是在考你行為數,因為他已經出是連續犯了
本題重點   在
主體
客體   何謂國防以外
交付      行為完成地
地的效力      日本與本國務員      犯何罪
連續犯      注意題目時間點跨越95年

以上夠你寫了   
回覆 您又在自打嘴巴了 在10/26/2011 10:25:40 AM的回覆:
題目哪裡告訴您是連續犯的?

題目問您的是如何判斷?

結果您判斷方式是什麼?

==================
看不懂重點還想考試         在2011/10/26         上午         12:10:43的回覆:
基於概括犯意     這句話認為是數行為還是一行為呢?

爐主萬歲   在2011/10/26   上午   10:22:13的回覆:
都跟你說了         要先判斷行為         這是基本常識
但是我是說         實務見解         一但認定是連續         會在一開頭寫基於概括犯意         去看你引的見解         不也是如此嗎
所以我說         本題重點不是在考你行為數,因為他已經出是連續犯
===========================


回覆 在10/26/2011 10:28:37 AM的回覆:
不想再與程度和我有一段差距的人回覆了。
回覆 還是救你好了 在10/26/2011 10:39:20 AM的回覆:
勝造七級浮屠
考試每一題有其重點,首先   行為數是每一題的刑法會遇到的   但   本題重點不是在考你   行為數。
其次   出題者已經告訴你基於概括犯意,這是連續犯在寫判決書或實務見解一開頭都會先寫的,既然已經寫出   就是連續犯了   重點就不是在考你集合犯或接續犯了。
最後   你說   基於概括犯意不一定是連續,我贊同   是因為要先看行為數   但是實務都是如此表示連續犯的   因為概括犯意   這字眼   就是連續犯的犯的專有用語。   因為他已經先判斷過行為了。
回覆 真是愛倒果為因 在10/26/2011 10:43:25 AM的回覆:
原來行為單複數的判斷是看主觀犯意?

你怎麼這麼愛自打嘴巴?

還是救你好了   在2011/10/26   上午   10:39:20的回覆:
其次         出題者已經告訴你基於概括犯意,這是連續犯在寫判決書或實務見解一開頭都會先寫的,既然已經寫出         就是連續犯了         重點就不是在考你集合犯或接續犯了。
最後         你說         基於概括犯意不一定是連續,我贊同         是因為要先看行為數         但是實務都是如此表示連續犯的         因為概括犯意         這字眼         就是連續犯的犯的專有用語。         因為他已經先判斷過行為了
回覆 不是影概括犯意就是連 在10/26/2011 10:54:31 A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9   年   台上   字第   2122   號      

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接續犯,與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所定連續犯之區別,在於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行為特徵,立法時已予特別歸類,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


此種犯罪,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包括的成立一罪。
回覆 我該怎麼說呢 在10/26/2011 11:01:09 AM的回覆:
所以我說我同意你說的
但是我有說      去看題目怎麼寫的
他一開頭先寫基於概括犯意,然後描述事實
本題的罪名根本不是集合犯的範圍。
所以我說本題無須再討論集合犯了
回覆 不要自打嘴巴了 在10/26/2011 11:06:52 AM的回覆:
1.行為單複數的判斷與主觀犯意無關,係各自獨立

2.縱然是概括犯意,行為復數,仍然有集合犯(犯罪上單數)討論的空間

我該怎麼說呢   在2011/10/26   上午   11:01:09的回覆:
所以我說我同意你說的
但是我有說                  去看題目怎麼寫的
他一開頭先寫基於概括犯意,然後描述事實
本題的罪名根本不是集合犯的範圍。
所以我說本題無須再討論集合犯了
回覆 你好棒 在10/26/2011 11:21:04 AM的回覆:
你到時候把分數分想就好了
你最棒了
回覆 完全答非所問 在10/26/2011 11:49:50 AM的回覆:
那請問您回答開版者所提的問題了嗎?

罪數的認定不就是我上面所提的那些標準嗎?

結果你只會在連續犯裡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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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   在2011/10/26   上午   11:21:04的回覆:
你到時候把分數分想就好了
你最棒了
回覆 你最棒了 在10/26/2011 11:54:21 AM的回覆:
都說不要只有你知道理論而已
已經說好幾次      了      當然先從行為論述
只是說   一般實務見解   對連續犯   會一開頭就這樣寫,因為已經先判斷過行為了
且本事實   根本沒集合犯討論空間   如果你連這個都要寫      你確定你有寫的完   即使有   我看其他重點沒寫完整或根本沒寫道吧。
回覆 是你答非所問吧 在10/26/2011 11:59:35 AM的回覆:
我上面不是說答題重點了
不知誰在行為數一直繞?
回覆 判決應附理由 在10/26/2011 12:19:45 PM的回覆:
您老師沒告訴您

判決(解題)要附理由嗎?

結果你的理由是什麼?

居然是題目已經判斷過了?

既然你還來考試幹什麼?
================================
你最棒了   在2011/10/26   上午   11:54:21的回覆:
都說不要只有你知道理論而已
已經說好幾次                  了                  當然先從行為論述
只是說         一般實務見解         對連續犯         會一開頭就這樣寫,因為已經先判斷過行為了
且本事實         根本沒集合犯討論空間         如果你連這個都要寫                  你確定你有寫的完         即使有         我看其他重點沒寫完整或根本沒寫道吧。   

   
回覆      是你答非所問吧   在2011/10/26   上午   11:59:35的回覆:
我上面不是說答題重點了
不知誰在行為數一直繞   
回覆 你上課一定沒好好聽 在10/26/2011 12:42:51 PM的回覆:
你可能沒考試技巧   
照你這麼說   那是不要也共同正犯   的學理也寫一次   最好連釋字也寫進去      那還寫的完嗎?
題目如果是要你討論行為數   他題目一定出體舉的實務見解之類似事事。
但本題很明顯的沒有集合犯問題   頂多帶過即可      你該不會再此部分寫一堆吧?
你可以分享      你還寫了哪些重點啦   
不要一直在行為數圍繞
回覆 那好 在10/26/2011 1:01:24 PM的回覆:
那我們就等著放榜後您分享一下

成績如何?

到時候您可別落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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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課一定沒好好聽   在2011/10/26   下午   12:42:51的回覆:
你可能沒考試技巧         
照你這麼說         那是不要也共同正犯         的學理也寫一次         最好連釋字也寫進去                  那還寫的完嗎?
題目如果是要你討論行為數         他題目一定出體舉的實務見解之類似事事。
但本題很明顯的沒有集合犯問題         頂多帶過即可                  你該不會再此部分寫一堆吧?
你可以分享                  你還寫了哪些重點啦         
不要一直在行為數圍繞
回覆 又來了 在10/26/2011 1:45:02 PM的回覆:
法律人連討論考題都能吵
無所不吵
從另一篇看到這篇都是吵
學校教育真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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