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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共有土地之移轉
發表人 vivi  

發表日期

10/30/2011 1:51:15 PM
發表內容 題目: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各應有部分1/4,
甲乙丙同意將土地賣給戊,
不同意之丁,於完成移轉土地登記後,
丁有何權利可主張?


問題:

丁可主張侵權行為跟不當得利嗎?
如不可以,要如何主張權利哩?

想法:
侵權行為:甲乙丙三人依多數決處分土地,並無不法,
                所以要件不符
不當得利:甲乙丙三人為有權處分
                受有利益應有法律上原因,
                所以要件不符
對嗎?

以上,謝謝老師
回覆 vivi 在10/30/2011 2:01:53 PM的回覆:
適用無因管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30/2011 2:59:47 PM的回覆:

丁有何權利可主張?
----------------------------------------------------------------------
優先承買權

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一)   

PPT講義有介紹

回覆 vivi 在10/30/2011 4:04:55 PM的回覆:
可是那是在土地未完成移轉前阿
可主張優先承買權及分割請求權

如果在土地完成移轉後哩
(第三人已取得所有權,以交付價金給甲乙丙)
且此優先承買權為債權效力
又不可以對抗戊

那丁要基於何種地位,向甲乙丙求償,
或是請求相當其應有部分之價金

若觀念哪裡有錯誤,煩請老師指正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30/2011 4:19:49 PM的回覆:

184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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