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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陳述事實會誹謗嗎
發表人 風來炮  

發表日期

10/30/2011 5:54:18 PM
發表內容 如果看到小吃店老闆挖鼻屎後沒擦   ,就直接切小菜...
可以上網公開   店家名稱嗎   ?
會不會被告誹謗?
因為只有自己看到,沒有證據...。
回覆 小安 在10/30/2011 5:56:58 PM的回覆:
沒有證據=老闆挖鼻屎事實無法證明=未與事實相符
回覆 ... 在10/30/2011 6:55:26 PM的回覆:
以你這個案例來講,被判誹謗的機率很高,之前就有人在餐廳吃飯,看到有蟑螂在爬,憤而po網。

結果被老闆告誹謗罪,判決有罪,因為他無法舉證當時真的有看到蟑螂(沒有先用手機拍下來)。
回覆 俥馬炮 在10/30/2011 8:19:39 PM的回覆:
沒帶照相機,消費者怎麼舉證?

就算事後衛生官員找到蟑螂,又怎麼能認定檢查前、消費者消費時有蟑螂存在?

為什麼"官員"看到蟑螂(可是沒抓到)就能直接說有?
"消費者"看到就不能直接說有?
同樣都是講真話,為何身分不一樣,可信度也不一樣?講真話還會犯罪?   憲法保障的是什麼言論自由?

why?
回覆 重點在證據 在10/30/2011 9:48:14 PM的回覆:
你說你看到,老闆說沒有!

要信誰的??

難道要法官跟   X-Man   一樣可以透視人心??

還扯到憲法??   憲法不是只有保障你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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