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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新制民事法交錯題:違建及不當得利訴訟
發表人 小宦宦  

發表日期

10/30/2011 7:17:33 PM
發表內容 陳忠五姜世明   ,沈冠仱出了97臺大法研改編題
回覆 55688 在10/30/2011 8:06:18 PM的回覆:
我還以為是姜出的...
回覆 T__T 在10/30/2011 8:14:28 PM的回覆:
沈吧
而且這題也不算獨家
補習班列為重點好幾年了

只是時間太趕
只寫三行
回覆 789 在10/30/2011 8:16:36 PM的回覆:
應該是姜出的喔

台灣法學雜誌第185期有他的文章
回覆 789 在10/30/2011 8:21:06 PM的回覆:
其實答案也沒有很難啦

就是943的推定效力,被告的具體化陳述義務與反駁證明程序而已
回覆 沒寫 在10/30/2011 8:42:13 PM的回覆:
我只知道坊間賣的最好的那上下兩冊沒有把最新的實務發展寫進去,也許是邱老師更別指示叫別寫進去,免得讓人有種改朝換代的感覺吧?who   knows!
回覆 在10/30/2011 8:59:47 PM的回覆:
姜的話不是還要區分給付型跟非給付型
2005就寫過文章了

撐到現在才出國考喔
真特別

而且說真的舉證責任應該是雞肋吧
大部分補習班頂多教傳統那套
很少再深入

不過這幾次發現一個現象
好像補習班有幾個所謂的名師
都有點落伍了說
看來還是有在學有差
新問題掌握度會比較好
出實務工作後就不太會進步了
跟不上學界的腳步跟焦點
考猜跟總複習一翻開就高下立判了
回覆 虛心請教 在10/30/2011 9:01:56 PM的回覆:
民訴現在這種考試的趨勢到底要怎辦....無力....感覺沒有後繼有力的人出現
回覆 戰國時代 在10/30/2011 9:04:02 PM的回覆:
感覺就是從春秋五霸,變成戰國七雄
回覆 虛心請教 在10/30/2011 9:04:22 PM的回覆:
「具體化陳述義務與反駁證明程序」這是什麼東東,連聽都沒聽過...哀
回覆 您真的懂民訴嗎? 在10/30/2011 9:05:59 PM的回覆:
民訴現在最高法院的看法已經漸漸跟上時代了,實務界出身的學者的見解在實務上就是好用!又具說明力!什麼戰國七雄........快統一了吧?
回覆 哇靠!! 在10/30/2011 9:09:29 PM的回覆:
具體化陳述義務與反駁證明程序??????????????
又是那位的毒門賤解了????
回覆 戰國時代 在10/30/2011 9:09:35 PM的回覆:
樓上看過各校老師們的文章嗎?
我是個小研究生
台政北東…,各校的民訴教授們,針對同一個問題,說法不一,是家常便飯吧
回覆 戰國時代 在10/30/2011 9:10:28 PM的回覆:
我是指樓上上
回覆 感覺' 在10/30/2011 9:10:36 PM的回覆:
學理越來越玄了
很不好背誦
回覆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 在10/30/2011 9:14:27 PM的回覆:
見解不同,又如何?實務見解怎麼說,採誰的才重要吧?(文章看這麼多幹嘛,有利說念一念比較重要!)
沒念書不求進步,又用那種字眼.....無言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
惟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
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
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
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
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
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辯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應為具
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正權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明。惟當事人違反應為真實
陳述義務者,並非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
本件被上訴人既主張上訴人受領系爭款項,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以為請求,即應就上訴人欠缺受領給付之
目的負舉證之責,雖消極事實不存在舉證困難,不負舉證責任之
他方即上訴人應就其抗辯之積極事實存在,負真實陳述義務,使
負舉證責任之被上訴人有反駁機會,以平衡其證據負擔。但非得
因此即將舉證責任分配予上訴人。
回覆
李俊德 在10/30/2011 9:14:31 PM的回覆:

「具體化陳述義務與反駁證明程序」
-------------------------------------------------------------------------
民訴二,186,186-1至186-4   頁

回覆 寫成物上請求權之舉證 在10/30/2011 9:15:37 PM的回覆:
眼花只看到無權處分   沒看到不當得利訴訟

以為是考物上請求權中無權處分之舉證責任

不過也有提到具體化義務與反駁證明程序
回覆 李師好帥 在10/30/2011 9:19:11 PM的回覆:
有錢我就買李帥函授了
回覆 戰國時代 在10/30/2011 9:21:43 PM的回覆:
你真的懂民訴嗎?

--------------------
是您先用對別人這種字眼的吧   >   <
回覆 789 在10/30/2011 9:24:15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8,台上,391
                    
【裁判日期】            980312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主張不當得利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即
                    
他方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應負舉證責任,故關
                    
於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要件,原則上固應由主張權利
                    
者負舉證責任。惟此一消極事實本質上難以直接證明,僅能以間
                    
接方法證明之。因此,倘主張權利者對於他方受利益,致其受有
                    
損害之事實已為證明,他造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除有正當事
                    
由(如陳述將使其受到犯罪之追訴等),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
                     ^^^^^^^^^^^^^^^^
陳述,以供主張權利者得據以反駁,俾法院憑以判斷他造受利益
^^^^      ^^^^^^^^^^^^^^^^^^^^^^^^
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如他造違反上開義務時,法院應於判決時
            ^^^^^^^^^^^^^^      ^^^^^^^^^^^^^^
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回覆 789 在10/30/2011 9:43:39 PM的回覆:
姜的話不是還要區分給付型跟非給付型
2005就寫過文章了
================
不過本次考的不是這個重點

而是943的推定效力

動產和已登記不動產之區別

本題剛好是未登記之不動產

所以仍受943有權占有之推定

仍應由主張當不當得利人負舉證責任

而由對造負具體化陳述義務

以縮減請求權人舉證責任範圍

減輕其舉證責任


回覆 有力說 在10/30/2011 9:46:59 PM的回覆:
看起來好像是姜出的沒錯
回覆 拙見 在10/30/2011 10:02:59 PM的回覆:
會有二閱,最好還是寫最高法院的見解比較保險,有寫文章不表示就是他出的
回覆 如果 在10/30/2011 10:16:37 PM的回覆:
要說「最好」
應該是實務跟學說都寫出來
回覆 二閱 在10/30/2011 10:18:18 PM的回覆:
真不知道要怎麼二閱呢

其他科也有幾題很明顯的是文章題
自己老師想當然的會改很高

可是第二個老師怎麼辦?
有可能沒看過這個爭點?沒研究沒發表過
或是有研究但持相反見解?
大小咖之間又會不會有相互尊重的學術禮儀出現

真的蠻複雜的

回覆 ....... 在10/30/2011 10:19:40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目前實務的最新看法就是學說的有利說
回覆 .. 在10/30/2011 10:20:37 PM的回覆:
這題是純粹實務見解題吧,和文章有什麼關係
回覆 zzzz 在10/31/2011 1:24:47 AM的回覆:
個人以為是
區分
誰的行為
導致不當得利
誰就負舉證責任

總之兩說都有論述到,採什麼見解,應該不會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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