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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公司法第二題在考什麼
發表人 看不懂  

發表日期

10/30/2011 10:20:11 PM
發表內容 看不出爭點在那裡?
   
是那位老師的文章?

是我太弱了嗎?
回覆 科科 在10/30/2011 10:22:38 PM的回覆:
上禮拜有老師討論過
一個新的實務案例

還是去上課比較有用
去補習班
有些科目真的是浪費時間   =   ="
回覆 拙見 在10/30/2011 10:23:27 PM的回覆:
會不會是考現在不強制採累積投票制了,為尊重公司治理,應可以章程來決定,衍生爭點,限於原始章程嗎?還是可以允許修章為之?
回覆 科科科 在10/30/2011 10:24:40 PM的回覆:
實務的看法是?有字號嗎?
回覆 科科 在10/30/2011 10:25:43 PM的回覆:
不過目前是只有實務見解啦
老師們應該都還沒寫
或是正在寫

所以有推論應該都有分數
不用太擔心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0/30/2011 10:27:06 PM的回覆:
講一下你的推論吧,都科科科這麼多了
回覆 55688 在10/30/2011 10:27:31 PM的回覆:
我倒是認為是在考   選任方式~
也就是199   199-1是否為強制規定   或是   可由章程另外以他方法改選   
不知道   是不是=   =
回覆 大家都寫什麼 在10/30/2011 10:30:22 PM的回覆:
我有提到

大法官的交錯任期

199-1提前改還全體董事

證交法公開收購百分之五十之請求召開股東會

累積投票制之介紹

定期改選之類似公法上之責任政治
回覆 科科 在10/30/2011 10:31:00 PM的回覆:
實務認為合法阿

老師只叫學生去想看看法院的理由
正反都有

所以有論證就有分吧
回覆 科科 在10/30/2011 10:31:10 PM的回覆:
重點還是你這家公司是用累積投票制還是聯選投票制或董事分期選舉制,可以公司決定嗎?修法後好像可以厚...
回覆 大法官? 在10/30/2011 10:32:24 PM的回覆:
公司法去寫到大法官.....會不會有點危險,寫德拉瓦州公司法的規定或許比較安全吧....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0/30/2011 10:33:06 PM的回覆:
科科請問你們老師提出的否定見解是什麼,講看看吧
回覆 老師的目的 在10/30/2011 10:33:20 PM的回覆:
該不會是文章寫不出來   
想改改考卷看有沒有新點子吧
回覆 XD 在10/30/2011 10:34:32 PM的回覆:
大家寫什麼,上面目前看到有兩種說法,有第三種嗎?
回覆 管見 在10/30/2011 10:43:16 PM的回覆:
架空累積投票的制度目的…請試想,若每次只改選一位,累積投票還有意義嗎?
回覆 可是題目是改選三位 在10/30/2011 10:45:52 PM的回覆:
一次選三位和一次選九位
似乎差別不大
但樓上大大說的不無道理
回覆 科科 在10/30/2011 10:48:06 PM的回覆:
這題應該很多人有聽到
至少六十人以上跑不掉

大概就是舉了美國法的案例跟標準
還有國鉅案的判斷標準
學說見解
然後去討論這個實務為什麼改採這種見解
有什麼差異點
有什麼相同點之類的
所以相關的命題有閱讀過
一些法理應該也寫得出來
所以有推論應該都有分

只要不是貓空出的
我覺得答案基本上都蠻開放的
回覆 管公司的經濟部說雨現 在10/30/2011 11:07:03 PM的回覆:
但能寫出外國立法例應該也會有不錯分數

△股東會決議訂定公司章程採董事分期改選制度與公司規定不符
   一、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法條既稱每屆」董事會,如採董事分期改選制度,每年僅改選部分董事,則所謂每屆董事會,係何所指,不無疑義;又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如採董事分期改選制度,與上開規定,將生扞格之處。董事分期改選制度,國外雖有此立法例,惟因涉及董事如何分期,分幾期,分幾席…等,情形甚多,狀況不一而足,亦需有相關配套措施始可。是以,在現行公司法架構下,尚不允許公司章程採董事分期改選制度。
   二、倘股東會決議訂定公司章程採董事分期改選制度,與上開規定,即有未合,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該決議無效,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將否准該章程之登記。又依據該章程董事分期改選制度選出之董事,亦不生效力。
   (經濟部一00、三、二四經商字第一000二四0六三七0號函)
回覆 .. 在10/30/2011 11:11:35 PM的回覆:
那有肯定說的見解嗎?
回覆 在10/30/2011 11:22:31 PM的回覆:
這題要商法組專攻公司證交的比較寫的出來吧,太難了。
肯定說
第一,支持者認為董事分期改選制,每年僅改選部分董事,使其他有經驗之董事得以留任,並將公司治理之經驗傳承予新任之董事,此制度有助於促進公司治理穩定性,董事得於其任期內對於公司治理為長遠之規劃。
第二,董事分期改選制,賦予董事三年之任期保障,使董事具有較高之獨立性,不受經營階層之影響。
第三,董事分期改選制,增加了目標公司對於併購之談判籌碼,迫使併購公司前來和目標公司之董事協商,進而給予目標公司股東更大之利益。

否定說
第一,公司法本規定由股東替公司選出適任之董事,而由董事主導公司經營政策。而董事分期改選制限制股東選舉權,使股東無法藉由選舉監督董事,侵害了公司法下股東與董事間權力之合理分派。
第二,於面臨併購時,董事分期改選制給予敵意併購者一併購之障礙,而此等障礙未必符合股東真正之期望,亦未必對股東有利。
回覆 我的天啊 在10/30/2011 11:26:21 PM的回覆:
樓上好強大   
不過還沒有文章就出這種暗器
真的是強人所難
回覆 太困難了 在10/30/2011 11:30:50 PM的回覆:
這種問題考上法官的人也不懂吧,剛翻了劉連煜師的教科書,連提都沒提。
回覆 寫得出法條或法理就O 在10/30/2011 11:36:43 PM的回覆:
按現行公司法還是多少可以推理出一點啦
例如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開   
還有年度股東會表冊承認與否新舊董事責任問題(跨不同會計年度)
現行公司法除非修法   否則應不可行

但分期改選也有好處   只是要配套修法
回覆 恐怖 在10/30/2011 11:40:39 PM的回覆:
這種題目的出法,不曉得出題的老師是希望幹嘛,國內公司法學者有哪位正式寫出文章出來了嗎?沒有!教科書有介紹嗎?沒有!這題是標準的獨門暗器。恐怖
回覆 還好啦 在10/30/2011 11:43:23 PM的回覆:
因為是開放式作答
其實也還好

最近集中討論的命題
多少都有討論到這類概念或是法理

只能說
有些科目還是要自己判斷
就像第一試
一些人完全以補習班的為主
結果念太多
反而中箭
回覆 林國全,監察人之不足 在10/30/2011 11:45:37 PM的回覆:
林國全,監察人之不足額選任,月旦第71期,考題算是八成像,只是改成董事考
回覆 在10/30/2011 11:47:04 PM的回覆:
這題寫的爭點和6樓的55688差不多
希望真的是開放性答案!!
回覆 十年前的文章 在10/30/2011 11:52:48 PM的回覆:
林老師的那篇是十年前的文章耶
直接考那篇的可能性應該不大吧
又不是沒東西可以出了
回覆 31歲 在10/31/2011 12:13:44 AM的回覆:
看到這這題直接跳過去先寫後面
到最後剩下15分可以寫這題
想東想西翻翻法條
還是不知道要寫啥

最後只寫五行時間就到了
回覆 zzzz 在10/31/2011 1:21:28 AM的回覆:
有人有提到實務見解,但理由不多

我是寫修改章程的界線,

應該不能違反公司法規定立法意旨

所以我拖了199-1條出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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