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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保險法
發表人 666  

發表日期

10/31/2011 9:49:10 AM
發表內容    91年度桃小字第440號
               要            旨:   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一項定有明文。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故以受精神上之損害(即非財產
    上之損害)為原因請求賠償者,限於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時始得為之,按被
    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而所謂責任確定,應
    係指終局之確定,如當事人間對應負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均無異議、兩造
    間達成和解,或判決確定之情形,現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
    雖經本院判定如前,惟尚無責任終局確定之情形,故原告蔡○聰此時並無
    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之權利。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
    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
    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
    條、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回覆 所以 在10/31/2011 9:53:51 AM的回覆:
該如何適用   感覺上跟題目要問的不太相同
回覆 商業責任保險 在10/31/2011 10:00:16 AM的回覆:
這一題其實太容易了,保險的基本法理就是需要偶然性,被保險人只要故意去造成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當然就要拒賠,不然這不叫保險,隨便舉一個例子,我要打某人,我不怕被關,只怕賠錢,我先去保責任險,再去打人,保險公司賠錢,可以這樣哦!雖然強制汽車責任險有特別規定(好像第29條吧),但那個由於政策性保險所為的特別規定,這題是商業保險,也沒有類推適用的餘地。底下有實務從業人員寫的報告,可以參考。http://campaign.hncb.com.tw/intranet/monthly/mon041/04104.pdf
回覆 55688 在10/31/2011 10:02:32 AM的回覆:
我是寫29條~但是致死故意   ~29過施包含重大過失   去解   所以賠
但是也有人寫90不適用29故意   否則90保險意旨   不存在   所以不論故意   皆陪
絕對不是單純故意   不賠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06:51 AM的回覆:
第29條的故意,是指對於保險事故的發生的故意,本題的保險事故是「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且受第三人請求損賠」,乙拿扁鑽殺人了,這是故意侵權行為,也是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所以本題沒有否定說存在的空間,以上!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10:02 AM的回覆:
順便解一下二、三題,這法條題,就看你有沒有補到一些劉宗榮的論述,第四題當然不能請求賠,保險人的賠償上限為保險金額,和解不成,依其他契約或侵權的被保險人在本題的情況,也難認對於保險人可以做任何請求
回覆 55688 在10/31/2011 10:21:34 AM的回覆:
1-小弟之前樓上寫的
2~3-程序參予權問題
4-是否為法條上所稱之   訴訟費用
我是這樣解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27:56 AM的回覆: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責任上限,訴訟費用是指裁判費,加一加還是不能超過保險金額
回覆 XD 在10/31/2011 10:30:36 AM的回覆:
那邊所指的訴訟費用,最基本的就是被保險人被告輸了之後要負擔的訴訟費用,但不論如何,加一加,就是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應該是這樣吧XD
回覆 ~~~~~~~ 在10/31/2011 10:33:44 AM的回覆:
題目寫的很清楚了吧,承保範圍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這個侵權行為,當然限定在過失類型,通說認為重大過失也包括,但拿扁鑽是故意侵權行為。怎不賠咧!
回覆 XD 在10/31/2011 10:35:48 AM的回覆:
怎能賠咧!~~~~~~~~~~~~~上面打錯XD
回覆 正牌123 在10/31/2011 12:21:58 PM的回覆:
答案是要賠!!

不賠怎麼會有第二小題   第三小題的出現呢?      真是笨!!

我問過出題老師了,出題老師也說要賠~

理由有同上,不賠的話      幹嘛連出下面三個子題   笨!!
回覆 廖毅好利害哦~~~ 在10/31/2011 12:22:05 PM的回覆:
看到ptt討論的很熱烈,還有人說廖毅總複習有教到肯否兩說,直覺就是不可思議,強制汽車責任險那是社會政策性保險所以才不需要去考量保險的基本法理,題目的商業險當然要符合§29條。這是基本法理吧,實務運作亦然
http://www.chartisinsurance.com.tw/BusinessContent.aspx?InsID=22502040000

強制汽車責任險
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回覆 XD 在10/31/2011 7:18:16 PM的回覆:
有人有另解嗎?
回覆 XD 在10/31/2011 8:12:28 PM的回覆:
正牌123   在2011/10/31   下午   12:21:58的回覆:
答案是要賠!!

不賠怎麼會有第二小題         第三小題的出現呢?                  真是笨!!

我問過出題老師了,出題老師也說要賠~

理由有同上,不賠的話                  幹嘛連出下面三個子題         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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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理由構成是什麼,講出來辯論呀,當律師出一張嘴哦
回覆 xxx 在11/1/2011 12:28:16 AM的回覆:
嗆人的123消失了哦
回覆 路過 在11/1/2011 7:39:40 AM的回覆:
正牌123   在2011/10/31   下午   12:21:58的回覆:
答案是要賠!!

不賠怎麼會有第二小題         第三小題的出現呢?                  真是笨!!

我問過出題老師了,出題老師也說要賠~

理由有同上,不賠的話                  幹嘛連出下面三個子題         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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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李老師上課時曾經說過有一種出題技巧,就是出題老師會在第二子題的問題好像告訴你前一子題的答案是什麼,讓一些心存僥倖的考生以為答案就在題目中,但其實卻是要藉此刷掉觀念不清楚考生的一種方法
回覆 XD 在11/1/2011 7:53:30 AM的回覆:
這種出題騙人的詐術還被喬律師當作解題技巧,無言........................

觀念不清楚,才會在那裡亂扯...
回覆 我不是123 在11/1/2011 11:00:34 AM的回覆:
但我認為要賠的理由是,依題意定約的目的一定本來有包含故意.這樣還不賠的話,像雇用人為受雇人對第三人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本來就往往有重大過失或故意,如果都也不賠的話,這個險種根本會無法繼續存在.因此應該嚴格限縮為"要保人"的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這種責任保險才可能繼續存在.
回覆 老人 在11/1/2011 12:40:54 PM的回覆:
要賠.理由如下
1承保的責任是(兒子因侵權行為對受害人負損賠責任時.而父親      因188條規定之連帶損賠責任).要保人是父親.但兒子不是被保險人.(這是關鍵).因為承保的是前開責任保險.兒子也非被保險人.根本不論兒子是否故意都要賠
2沒有違反保險故意不賠原則.公司賠了之後.再依代位權之行使.向兒子請求賠償.
3.兒子為16歲.保險公司向其請求時.法定代理人此時方才負責任.二個不同之法律層次.所以要賠(沒問到這所以沒寫)
4.但若兒子在為侵權行為時.亦同時死亡.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時.父親並不負責任.

政大蔡某教授....的見解
回覆 !!!!!!!!!! 在11/1/2011 1:08:00 PM的回覆:
三、甲之兒子乙16   歲,就讀於某高中。甲因慮及乙喜好鬥毆,素行不良,唯恐乙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爲,自己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乃以甲、乙為被保險人,以乙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爲且受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為保險事故,向A   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某日,乙在學校撞見同學丙調戲其女友,
一時氣憤,以隨身扁鑽刺殺丙致死。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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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題目都寫的很清楚,乙是被保險人,樓上的說法不具說服力
政大法律系保險法老師張冠群、葉啟洲,哪來姓蔡的,不是法律系的老師要來出司律保險法是不可能的。是哪位蔡某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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