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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師票據法
發表人 愈基本愈容易被忽略  

發表日期

10/31/2011 11:13:48 AM
發表內容 這一題出題者是想考大家票據的解釋原則,這很基本,基本到很多參考書都沒有整理了。
以下是小弟的一些想法,提出來作以大家討論的素材,謝謝~~

第一題:
票據施行細則§3+票據法§7

第二題:票據有效解釋原則
發文字號:(70)         廳民一字第         064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0         年         9         月         4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1         輯         245         頁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120         條
法律問題: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則該本票是否有效         ?如為有效則其發票日應如何認定         ?
乙說:票據固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惟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該本票法定絕對應記載之事項既無欠缺,即不得認為無效,而到期日為相對的應記載事項,如為不可能之日期,似可認係到期日之欠缺,解釋上應視為無記載,以發票日為到期日,如以始足以保護票據
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之權益。

第三題:票據客觀解釋原則
一、爭點1:
本票不因發票人於發票日死亡而無效,背後的理由是不得以票上以外的事實來解釋支票文義,即本票上確有發票人本人的簽名,發票日寫的是8月1日,即便發票人在票載發票日前就死了,票據權利仍然存在。
二、爭點2:
(一)委任關係是不是真的就因一方死亡而無效咧,學說上好像沒有人談到,但拙見以為是不是可以去解釋成在指定擔當付款人的前提下,屬於民法第550條但書「因委任事務的性質」不能消滅,這樣的解釋也比較符合立法者強調的鼓勵票據流通的基本法理。
(二)退一萬步言之,縱適用民法第550條本文,乙仍取得本票權利,縱不得向擔當付款人請求,亦得向甲之繼承人請求之。
在寫的更屌一點的話,在甲有繼承人的前提下,再補上現在民法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甲之繼承人得以遺產範圍內清償,但1148-1的狀況就未必了。(不過考試我沒寫這啦,畢竟票據法老師沒有興趣看這種東西)

不過這次票據法考這種票據解釋原則,目前賣的最好的法正的票據法那本沒整理,這東西好像梁師的課本有,早年方檢的書有整理。
  
回覆 ~~~~~~~ 在10/31/2011 12:25:54 PM的回覆:
有人有不同答案嗎?討論一下唄
回覆 ~~~~~~~ 在10/31/2011 12:28:13 PM的回覆:
剛去翻了王志誠老師的書,第二小題應該是票據「外觀」解釋原則,不過這外觀、客觀這兩個原則的意涵其實還真雷同,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在第101-102頁。(他書上有,不表示說就是他出的,請別誤會)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12:36:27 PM的回覆:
請問票面金額如何決定的問題?
回覆 ~~~~~~~ 在10/31/2011 12:37:09 PM的回覆:
民法§550但書所謂「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其實民法學者有談到的好像只有林秀雄教授在寫成人監護那篇文章,講這條是不是可以做為成年監護的依據。

本文是認為在有付款擔當人的場合,基於促進票據流通的立通,應該也要解釋符合「但書」比較妥當。但實際運作上,實務應該不會鳥這種學理的討論就是了.....結論應該還是不會付.....orz
回覆 ~~~~~~~ 在10/31/2011 12:38:08 PM的回覆:
第一題:
票據施行細則§3+票據法§7

是考這個嗎?其實不是很確定XD


回覆 還好吧 在10/31/2011 12:40:54 PM的回覆:
這我有讀過考試的書上有
大學修票據時老師的書上也有
老師書上好像也有寫銀行實務的做法
補習班的講義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沒看過

我覺得今年司律的題目整體來說,
老師們刻意不要出補習班的吧
感覺也有一點研究所化或是冷僻
故意要出大家不會的或是不會去看的地方吧

票據法大概是之前被駡多了吧
所以李欽賢的獨門暗器暫時收起來了
大家不繼續駡就會重出江湖了
從王文宇可以出獨門暗器來看,還是出題者想出什麼就出什麼,一點都不用顧慮這是國考不是他的地盤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12:43:03 PM的回覆:
連票據法的施細都那麼熟,樓上的考上應該沒問題
回覆 ~~~~ 在10/31/2011 12:43:38 PM的回覆:
那本補習班的書有?高點法正出的我翻沒有,還是在第幾頁?感恩
回覆 無言的考試改革 在10/31/2011 12:54:12 PM的回覆:
與其用冷僻的考點去鑑別考生程度,不如減少題數延長作答時間,讓考生有更足夠的論述去寫一個題目,現在的考試都是比誰爭點找得出來,但實質的理由構成和推論過程,這才是以後寫起訴狀或判決書所需要具備的能力。我們的考試改革相當失敗..........

之前律司考試發法條,就是不希望法律人花太多時間去記憶瑣碎條文,現在改成二試,第一試又變成大家必須去記憶瑣碎條文,這種改革方向根本就是自我矛盾。

如果這是邱聰智老師主導下的改革,只能說非常失望,也很可惜吧。廢考強制執行法,這也是亂來,一個民事爭議問題,本來就是實體法上靜態的權利義務規定,透過動態的訴訟程序加以確認,最後迅速確實在執行程序中被實現。綜合考題的90分,本來可以從實體、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三部法律完美結合出題。結果竟然廢考。

第一試的考試科目當中,國際公法這一科,不能說不重要,但有必要一定要放在考試的科目當中嗎?大陸考試有這科,是否連統一協議都還沒談,考試科目就要先統一了?真的是很無言




回覆 XD 在10/31/2011 7:17:45 PM的回覆:
有人有另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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