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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沈冠伶老師民訴題(92政+97台)
發表人 出得很漂亮  

發表日期

10/31/2011 1:20:27 PM
發表內容 四、X1起訴將Y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Y返還A地予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X1之父親X於生前出租給Y,租期至99年12月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X多次催告返還,Y均置之不理。X於100年5月1日死亡,A地由X1、X2及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應有權利請求Y返還土地。」Y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分)
(一)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二)就本件訴訟,X1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X2及X3?X3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Y起訴請求返還A地,如果您是X3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沈冠伶老師結合了他出過的92政大法研+97政大法研,命了這題很漂亮的考題,小弟提出大致可能的答題重點如下

第一小題

一、爭點1:爭點整理程序
紛爭單位型的起訴-->物權請求-->已提明人與物的歸屬關係,應該認為已經特定;搭配「事實型」的爭點整理方式續而整理事實、證據上爭點-->法院應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促成當事人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二、爭點2:當事人適格欠缺?
法院需否闡明補正?no!新民法§828Ⅱ準用821

第二小題

一、爭點1:新法下§821應採法定訴訟擔當說
判決效力之正當化基礎在於程序保障(事前§67-1、事後507-1)
二、爭點2:§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之事後程序保障賦與
(一)前程序法院根本未踐行§67-1
(二)前程序法院雖踐行,但X3非因可歸責而未參加訴訟











回覆 亂碼 在10/31/2011 1:21:29 PM的回覆:
四、X1起訴將Y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Y返還A地予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X1之父親X於生前出租給Y,租期至99年12月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X多次催告返還,Y均置之不理。X於100年5月1日死亡,A地由X1、X2及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應有權利請求Y返還土地。」Y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分)
(一)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二)就本件訴訟,X1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X2及X3?X3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Y起訴請求返還A地,如果您是X3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回覆 XD 在10/31/2011 1:26:49 PM的回覆:
最後的最後,再用一行幹譙一下這個判決,在新法下應不再適用,否則法院如何使用§67-1踐行職權告知

裁判字號:84年台上字第339號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

寫到這種程度,沈冠伶老師改到應該會笑了吧   orz
回覆 ~~~~ 在10/31/2011 1:27:47 PM的回覆:
84年那個是判例,邱老師口述講義裡特別拿出來幹譙過
回覆 請高人提點提點 在10/31/2011 2:22:30 PM的回覆:
既判力及不及?
昨日乍聽勝及敗不及
心中真是充滿疑惑

如果只要不知情未參加就不及
為何還要有告知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等等保障制度
更何況另外二個繼承人不是第三人

以上
不對請指正


回覆 234 在10/31/2011 2:27:43 PM的回覆:
我看是邱派的題目
就寫說只有事前賦與足夠的程序保障   
才足以作為既判力之正當性
回覆 jj 在10/31/2011 2:31:19 PM的回覆:
無論勝敗均及,若x3未受事前程序保障,可提507-1,但另有勝及敗不及(判決效力片面掋張)\勝敗均不及的不同看法·
回覆 orz 在10/31/2011 2:34:12 PM的回覆:
開版解得超好
回覆 請高人提點提點 在10/31/2011 2:35:51 PM的回覆:
小弟認為這應該跟哪一派沒關係
只有一個訴訟標的還不及
那要怎樣才會及
就算是連帶債務人是類似還是普通之爭
也要非基於個人關係這個要件滿足
不是有利就及

以上
不對請指正
回覆 請問jj 在10/31/2011 2:46:54 PM的回覆:
如果您有時間
是否可大致說說為何有勝敗均不及之說法
小弟並不堅持己見
目的僅在瞭解
謝謝
回覆 55 在10/31/2011 2:53:55 PM的回覆:
姚端光師認為每人都有821一x

·

是不同的訴標
回覆 55688 在10/31/2011 2:57:05 PM的回覆:
哀~~這題時間不夠   只能就實務的見解回答
回樓上   魏何勝及敗不及
因為821但書   僅'有利'方會及全體~
但是邱老師認為   這樣會有為訴訟經濟   有為程序保障(累訟)
所以重視   67-1職權通知   未通知可507   來撤銷判決
這樣判決就失去既判力   就不會有實務那種   有判決   但對其他共有人無既判力的事情發生

時間不構   只能就實務寫~~好怨   
回覆 789 在10/31/2011 2:58:16 PM的回覆:
依題目說明,原告請求返還原因乃為租期屆滿,及共有物所有權,為什麼最後只剩下物權的請求權,而無債權的請求權?

又被告抗辯其有租賃權,其究為單純之攻擊防禦方法或違反訴之提起,是否亦需要討論?
回覆 567 在10/31/2011 2:58:59 PM的回覆:
821本身不是請求權基礎吧
767才是
回覆 789 在10/31/2011 3:04:04 PM的回覆:
因為821但書         僅'有利'方會及全體~
================
821的但書不是這個意思吧,法條意思應該是指共有物返環之請求僅能對共有人全體為之,只能只針對個別共有人為之

6   裁判字號:   37年上   第   6703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各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其請求僅向自己返還者,應將其訴駁回
   
回覆 44 在10/31/2011 3:04:42 PM的回覆:
未許明權利你紛爭單位型起訴1
回覆 789 在10/31/2011 3:06:07 PM的回覆:
有利及於全體是講必要共同訴訟啦
這裡可以單獨起訴
兩者完全無關啊
回覆 rr 在10/31/2011 3:09:04 PM的回覆:
邱派題有其寫法
回覆 回55 在10/31/2011 3:12:12 PM的回覆:
不同訴標
是勝敗均不及的意思嗎囉
回覆 821 在10/31/2011 3:17:01 PM的回覆:
二共有人一同起訴主張821
是普通共同還是類似必要
回覆 44 在10/31/2011 3:17:57 PM的回覆:
這題解超好
回覆 回55 在10/31/2011 3:22:09 PM的回覆:
請問
姚指係不同訴標
那有老師主張是一個訴標嗎
小弟入行不久
還請告知
希望您不要見怪

回覆 回55 在10/31/2011 3:25:46 PM的回覆:
懇請撥冗告知
如果全世界都說是多個訴標
小弟這下就慘了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4:41:27 PM的回覆:
其實應該是結合了三個考古題出的高級考題,鑑別度不低,若不是徹底理解邱派理論,分數拿不太高的,以往邱派的改題(應該二閱都會找邱老師的門生去閱),聽說高的很高,低的也都頗低。

一、92政大(事前、事後保障論)
分別共有人中之甲1對無權占有人乙起訴,請求將共有物返還與甲1及其他共有人甲2及甲3。試問:如法院判決甲1敗訴確定,甲2或甲3可否再以乙為被告,另行起訴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我國民事訴訟法有何規定(包括民國92年之最新增修條文)可資保障當事人及第三人之程序權,並使紛爭統一解決?(92政大法研)


二、94政大(訴訟標的如何特定)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返還A屋,並略述事實及理由如下:「甲於某日將其所有之A屋,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一萬元出租於乙,約定租期一年。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A屋。經甲多次催告,乙仍置之不理。甲不得已將乙列為被告,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租賃關係仍然繼續中。試問:
(一)此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法院應如何特定訴訟標的?
(二)於此訴訟,甲可否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排列審理上之先後順序?(94政大法研)

這題和100律題目不同,因為原告講白了,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原尊重其程序處分權,此為「權利單位型」的起訴;但100律原告則是用「紛爭單位型」起訴。

三、97台大(公同共有物返還)
X1、X2   及X3   起訴將Y   列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Y   應將A   地返還予公同共有甲全體」,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X1、X2、X3及X4   共同繼承A   地,X4   未經X1、X2   及X3   等三人之同意,逕自將A   地出租予Y,並將該地交由Y   占有使用,事如X4   拒絕與X1   等三甲共同起訴請求Y   返還A   地等語。對此,Y   則抗辯:原告X1   等三甲之起訴,未先如X4   之同意;況且,X4   係徵如X1   等三甲同意如如與Y   訂租約,所以Y   有租賃權,原告之訴應無理由云云。試說明相關規如及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一)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有無如可議之處?
(二)原告之起訴是如欠缺當事人適格?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97台大法研)

不過這題當時要考的是56-1命追加成為原告的文章,現在修法囉,就看考生有沒有實體、程序綜合運用的能力了!)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4:45:21 PM的回覆:
台大法研民商法組的考試有去考過的就知道,民訴這科的分數通常也就是考上與沒考上的關鍵,一般外校生去考,若不太懂他們的理論,分數拿個20-30(滿分100)還滿正常的,但會他們的理論的分數,分數高的可能拿到70-80都有聽說(滿分100)。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4:53:49 PM的回覆:
789   在2011/10/31   下午   02:58:16的回覆:
依題目說明,原告請求返還原因乃為租期屆滿,及共有物所有權,為什麼最後只剩下物權的請求權,而無債權的請求權?

又被告抗辯其有租賃權,其究為單純之攻擊防禦方法或違反訴之提起,是否亦需要討論?
------------------------------------------------------------------------------------------

只能說您可能對於邱派學者的想法比較陌生一點?邱派在紛爭單位型起訴的所謂債權請求,白話文一點來講,就是要錢,如何特定訴訟標的呢?要記明「原因事實」ex:何年、月、日成立的債權;而在物權請求,白話文一點來講,就是要東西,如何特定訴訟標的呢?要記明物之歸屬關係。

如果這樣解釋還不懂請不要發問XD,因為我覺得講很清楚了^^自己去補習好好學一學,或是問李帥老師。謝謝。
回覆 要闡明之處: 在10/31/2011 4:54:56 PM的回覆:
管見以為如下
1.除了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外,妳的意思是不是還要主張追加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2.妳要不要通知23兩人一起來當共同原告?
當年沈師本人課堂上這樣講的.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4:59:41 PM的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2011/10/31   下午   04:53:49的回覆:
789         在2011/10/31         下午         02:58:16的回覆:
依題目說明,原告請求返還原因乃為租期屆滿,及共有物所有權,為什麼最後只剩下物權的請求權,而無債權的請求權?

又被告抗辯其有租賃權,其究為單純之攻擊防禦方法或違反訴之提起,是否亦需要討論?
------------------------------------------------------------------------------------------

爭點整理的題目本來就是可寫大可寫小,在國家考試的場合,重要的是你要體現你了解三個層次,「最上位爭點的整理」、「事實、證據層次的整理」、「法律層次的整理」,第二、三個層次,更涉及了實體法請求權構成要件的掌握、法律的評價,當然,第二、三個層次常常逕渭難分,所以邱老師才說「事實與法牽扯難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命題,之所以很可能考「爭點整理程序」就是因為第二、三個層次,就是實體法功力的展現。真的要寫,38分的配分,大約30分鐘就要ko掉,你頂多只能去用檢驗順序去展現出層次感,要老師知道你會爭點整理程序了。不然這題要寫,寫一篇報告都可以,其實......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5:13:53 PM的回覆:
要闡明之處:   在2011/10/31   下午   04:54:56的回覆:
管見以為如下
1.除了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以外,妳的意思是不是還要主張追加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2.妳要不要通知23兩人一起來當共同原告?
當年沈師本人課堂上這樣講的.
------------------------------------------------------------------------------------------
1.
題目是問如何「爭點整理」,第一步,要先特定訴訟標的,您講的是第二步-事實、證據層次的整理,搭配上訴訟標的理論,這要用「事實型」的整理程序,釐清雙方所提出的攻防方法是什麼,爭執不爭執的是什麼,在針對「爭理整理的結果」,盡量使當事人去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2.
沈老師上課不可能這樣講,就算這樣說,也是98年1月民法修正前的見解,那是在過去「公同共有未準用§821」的前提下,沈老師才說,你去叫其他人過來起訴,不然我當事人不適格駁回你哦!不過新法828Ⅱ準用821了,沒這問題!

講了這麼多邱派的理論,不代表我支持,以上!


回覆 還是有要闡明之處 在10/31/2011 5:17:45 PM的回覆:
1.對我回答的是第1小題的第2部分-要闡明甚麼.
2.您猜的真準,我是96年秋-97年春上沈的民訴.
回覆 789 在10/31/2011 5:21:46 PM的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2011/10/31   下午   05:13:53的回覆:
1.
題目是問如何「爭點整理」,第一步,要先特定訴訟標的,您講的是第二步-事實、證據層次的整理,搭配上訴訟標的理論,這要用「事實型」的整理程序,釐清雙方所提出的攻防方法是什麼,爭執不爭執的是什麼,在針對「爭理整理的結果」,盡量使當事人去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
對啊,那問題就來啦

如果他主張的實體法請求權依據是租賃物返還請求權,那租賃契約是否屆期就是一個爭點

如果他主張的是767,而被告抗辯租賃權是否存在(有權占有)也是關鍵點,為什麼從頭到尾你都只討論767,而不處理455之問題?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5:27:48 PM的回覆:
789   在2011/10/31   下午   05:21:46的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2011/10/31         下午         05:13:53的回覆:
1.
題目是問如何「爭點整理」,第一步,要先特定訴訟標的,您講的是第二步-事實、證據層次的整理,搭配上訴訟標的理論,這要用「事實型」的整理程序,釐清雙方所提出的攻防方法是什麼,爭執不爭執的是什麼,在針對「爭理整理的結果」,盡量使當事人去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
對啊,那問題就來啦

如果他主張的實體法請求權依據是租賃物返還請求權,那租賃契約是否屆期就是一個爭點

如果他主張的是767,而被告抗辯租賃權是否存在(有權占有)也是關鍵點,為什麼從頭到尾你都只討論767,而不處理455之問題?

----------------------------------------------------------------------------------------

你講的就是第二個層次處理事實、證據層次的爭點整理,我講的第一個層次訴訟標的的爭點整理,若你考場時間非常多,第二個層次細緻地去寫,全部都有去假設、討論分數當然更高,不過要在35分鐘內審題、開標、加血肉,本文建議,還是要挑重點來寫。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5:32:04 PM的回覆:
789   在2011/10/31   下午   05:21:46的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2011/10/31         下午         05:13:53的回覆:
1.
題目是問如何「爭點整理」,第一步,要先特定訴訟標的,您講的是第二步-事實、證據層次的整理,搭配上訴訟標的理論,這要用「事實型」的整理程序,釐清雙方所提出的攻防方法是什麼,爭執不爭執的是什麼,在針對「爭理整理的結果」,盡量使當事人去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
對啊,那問題就來啦

如果他主張的實體法請求權依據是租賃物返還請求權,那租賃契約是否屆期就是一個爭點

如果他主張的是767,而被告抗辯租賃權是否存在(有權占有)也是關鍵點,為什麼從頭到尾你都只討論767,而不處理455之問題?
--------------------------------------------------------------------------------
考試時間有限,答題的篇幅有限,你有時間、體力、能力,要更仔細的討論第二個層次(事實、證據)的整理,fine!恭喜您,那建議您要不要也去假設一下雙方要提出的主要事實、間接事實、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有哪些??orz;不過這樣寫,也許三面吧,而且考場上的思考要這麼縝密,不容易。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5:44:08 PM的回覆:
基本上這題的答題架構本文的看法就是如下,至於第二個層次的事實、證據的爭點整理,在配分38分的前提下,篇幅要有所取捨;其實這一題也堪稱實體、程序綜合性的一個考題,出得真的非常不錯。


第一小題

一、爭點1:爭點整理程序
紛爭單位型的起訴-->物權請求-->已提明人與物的歸屬關係,應該認為已經特定;搭配「事實型」的爭點整理方式續而整理事實、證據上爭點-->法院應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促成當事人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二、爭點2:當事人適格欠缺?
法院需否闡明補正?no!新民法§828Ⅱ準用821

第二小題

一、爭點1:新法下§821應採法定訴訟擔當說
判決效力之正當化基礎在於程序保障(事前§67-1、事後507-1)
二、爭點2:§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之事後程序保障賦與
(一)前程序法院根本未踐行§67-1
(二)前程序法院雖踐行,但X3非因可歸責而未參加訴訟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5:55:17 PM的回覆:
最後在補一槍好了,很多理想都是很美麗的,但理論與實際是有落差的,邱派學者擴大法定訴訟擔當的射程,像多數債權人下的§242代位訴訟(數債權人間)、民法§821的訴訟、公益法人不作為訴訟民訴法§44-3,透過學者理論上的想像,創設出這麼多「法定」(是法定還是學者定?XD)訴訟擔當的類型,在民事訴訟法§67-1未明定法官「應」為職權告知的情況下,如何地賦與判決之正當化基礎,照他們的理論推下去,只是肥大化事後程序保障的第三人撤銷訴訟,那麼「擴大紛爭解決的機能」是否還能夠發揮,是值得大家深思的。

基於此,本文認為,似乎更應該採目前有利學者所採之「片面效力擴張理論」(勝及敗不及說),更能調和「保障未起訴共有人之程序權」、「訴訟紛爭解決之機能」此一二律背反之情境。以上!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6:10:19 PM的回覆:
再補最後最後一槍!會不會發生第三人透過其訴訟方式詐害其他未起訴共有人的權利?(人性本惡呀,訴訟制度的設計永遠要從人性面出發呀),比如共有人和第三人講好,共有人捨棄。那完蛋了,如果其他共有人完全不知這件事(因為法院未作職權告知),接下的故事怎麼演?去找律師,律師說,我準備考試的時候,喬上下我念很熟,下冊有寫,我們去提第三人撤銷,再翻一下民事訴訟法第507-5,哇,準用500條30日不變期間,結果要提什麼XD.....................。(果看來第三人撤銷肥大化的情形也不會發生XD)
回覆 789 在10/31/2011 6:26:41 PM的回覆:
一、爭點1:爭點整理程序
紛爭單位型的起訴-->物權請求-->已提明人與物的歸屬關係,應該認為已經特定;搭配「事實型」的爭點整理方式續而整理事實、證據上爭點-->法院應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促成當事人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二、爭點2:當事人適格欠缺?
法院需否闡明補正?no!新民法§828Ⅱ準用821
====================

為什麼我覺得你講了半天都只集中在訴訟標的之特定上,亦即原告起訴之記載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244條規定;而權利主張型與紛爭是實行更是邱派學者在判斷訴的上的工具,尚與爭點整理程序無關

真正爭點整理程序是民訴第265以下之規定,即準備性言詞辯論程序,書狀先行程序,.準備程序,.自律性爭點整理簡化協議(86年司四)確定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事項等程序,以達成集中審理之目的,此時法院多會要求雙方當事人製作爭點整理狀,就雙方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先行列表,待確定無誤後再進行正式的言詞辯論程序,因此在徵點整理程序所涉及的就是雙方攻擊防禦方法,而非僅單純的訴之聲明,訴之標的判斷而已
回覆 出得很漂亮 在10/31/2011 6:38:48 PM的回覆:
789   在2011/10/31   下午   06:26:41的回覆:
一、爭點1:爭點整理程序
紛爭單位型的起訴-->物權請求-->已提明人與物的歸屬關係,應該認為已經特定;搭配「事實型」的爭點整理方式續而整理事實、證據上爭點-->法院應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促成當事人成立爭點簡化協議。
二、爭點2:當事人適格欠缺?
法院需否闡明補正?no!新民法§828Ⅱ準用821
====================

為什麼我覺得你講了半天都只集中在訴訟標的之特定上,亦即原告起訴之記載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244條規定;而權利主張型與紛爭是實行更是邱派學者在判斷訴的上的工具,尚與爭點整理程序無關

真正爭點整理程序是民訴第265以下之規定,即準備性言詞辯論程序,書狀先行程序,.準備程序,.自律性爭點整理簡化協議(86年司四)確定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事項等程序,以達成集中審理之目的,此時法院多會要求雙方當事人製作爭點整理狀,就雙方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先行列表,待確定無誤後再進行正式的言詞辯論程序,因此在徵點整理程序所涉及的就是雙方攻擊防禦方法,而非僅單純的訴之聲明,訴之標的判斷而已

===================================================

您手邊有邱聯恭老師出的爭點整理方法論的話,翻出來看看吧,李帥的講義應該也有吧?!(i   don't   know),不過也許您補習班老師教的是另一套吧,不清楚XD,您所理解的是法條裡的規定,但在邱派的理論架構下,有三個層次。其實也見怪不怪啦,畢竟目前市面上(有名+教得好)的民訴補教業者,除了李帥應該無其二了。

爭點整理程序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最上位爭點:訴訟標的的特定
即檢討是否符合權利單位或紛爭單位的起訴模式

第二層次:事實、證據上爭點的整理
事實型或論理型的整理

第三層次:法律上爭點的整理
回覆 老人 在10/31/2011 9:03:46 PM的回覆:
(一)爭點整理:
1紛爭事實型或權利單位型
2主張返還租賃物或返還所有物
3訴之合併之樣態
(二)事實之闡明
1催告後有無終止租約
2是否通知其他共有人參加訴訟
(三)
1返還租賃物部分若未通知其他繼承人.敗訴可另提起.因為起訴當事人不同.且僅為程序判決.無實質確定力
2返還共有物.其他共有人為實質當事人.為既判力所及.無法提起.僅得提507-1
回覆 小弟 在10/31/2011 10:31:28 PM的回覆:
就767      821      而言
小弟也認為是實質當事人
所以
不敢寫第三人撤銷之訴
找再審理由也找不到
怕寫錯
壞了一鍋粥
就空白到底
早知道就唬爛一下
我想
唬爛應該也有分吧
回覆 小弟 在10/31/2011 10:50:18 PM的回覆:
有一關過不去
如果實質當事不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那為何會有一條有合一確定必要則原審當事人間亦生影響
這點小弟實在想不透
現在真的很怨歎
早知道就寫幾個字
給我幾分也好
天阿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51:02 PM的回覆:
這題
其實李老師的函授有教∼
早期邱說認為既判力對該二人確實是勝及敗不及∼

不過我記得李老師教的說∼邱說後來有改變見解∼
改為還是及於其他二人
但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只怪我沒複習
看到上面有人提到我才想起來老師有教過
而且還教的很深入∼
這樣講應該有學員想起來∼

不當得利舉證責任李老師有教
這題李老師也有教
只怪該準備的科目太多
沒復習到的話會想不起來
回覆 小弟 在11/5/2011 12:53:50 AM的回覆:
小弟今年是第ㄧ次唸也第ㄧ次考
各位先進
可以告訴小弟
實質當事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論述
在哪ㄧ本書可以找到嗎
回覆 路人 在11/5/2011 1:15:03 AM的回覆:
邱公公的口述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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