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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哪位來開示一下律二的物權題
發表人 dogegg  

發表日期

10/31/2011 5:00:19 PM
發表內容 哪位來開示一下律二的物權題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6:43:17 PM的回覆:
這點的考點前二個應該是附件生公示性,有效(有一個判例)
第二個:不具消滅上從屬性;第三個考點就看不太出來了。

回覆 題目忘了 在10/31/2011 6:45:25 PM的回覆:
貼一下題目吧
忘記了說

對了,請問司律何時放榜?
回覆 646 在10/31/2011 6:49:01 PM的回覆:
還有   是否限於「一定法律關係」
  保證是否包涵連帶保證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6:49:01 PM的回覆:
司法官11月25二試放

律師12月27日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6:54:41 PM的回覆:
題目是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丙之主張
一、未登記而無效(這是考84年的判例)
實務判例見解認有效,沒寫理由,應該是已具公示性了吧
二、債務清償後,最高限額抵押應消滅(這學理上的解釋)
沒有消滅,最高限額抵押只有實行上有被擔保債權即可,無消滅上從屬
三、連帶保證有保括嗎?(這題的爭點就看不太出來了)
應該有吧,登記內容的保證應該保括連帶保證的情形


回覆 考最高限額抵押權 在10/31/2011 6:57:53 PM的回覆:
保證有包括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和保證+放棄先訴抗辯殊途同歸

那題好像也寫得有點趕
其實還有想到可以寫的
但是時間不夠了,也覺得不是那麼必要寫,就算了,趕快寫下題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6:58:58 PM的回覆:
高點的張台大老師在總複習裡說,這個最高限額抵押有將近十年沒出現,但還是要大家留意,果然!共有居然連影子都沒有!這題我覺得好像是跟定期的最高限額抵押何時確定?有沒有-12的確定事由,若無,是否跟-3的約定變更擔保債權有關?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回覆 XD 在10/31/2011 7:02:24 PM的回覆:
不過我覺得實例題的重點就是題目問什麼你答什麼,題目叫你針對丙之抗辯去回答有無理由,那些法條可以引到哦?可以示範看看嗎?
回覆 大家寫什麼? 在10/31/2011 7:03:06 PM的回覆:

最高限額的擔保範圍和普通抵押權一定要登記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不然就不是擔保範圍不一樣,因為有限額,在限額裡,沒登記也是擔保範圍,我記得我好像有在書上看到這樣寫

債務清償了,但是還沒去確定或終止抵押權,後來發生的債務還是會在擔保範圍

回覆 ..... 在10/31/2011 7:04:13 PM的回覆:
我覺得張台大的東西不太適合新的考試了,太淺了,比較適合入門而已。對於一試的幫助也不大,一試民法法條看熟比較重要,現在的民法都比考變態的,其實應該每科都這樣了.....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7:19:47 PM的回覆:
我覺得張台大老師的課對於打底真的很有幫助!
我的想法是:
丙的第一抗辯:略,樓上有人說了
丙的第二抗辯:-4與-12是講乙的定期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甲〈此處甲是債務人〉清償而消滅,仍繼續存在。
丙的第三抗辯:-3雙方約定〈或已有默示的合意〉變更擔保的債權範圍包含連帶保證及債務人〈此處是丁〉
不知對不對?
回覆 XD 在10/31/2011 7:33:32 PM的回覆:
默示合意沒有去變更登記,這樣有生物權效力哦!不是這樣吧!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7:37:55 PM的回覆:
如果不是這樣,就請XD兄開示一下
回覆 入門者 在10/31/2011 10:09:38 PM的回覆:
小弟認為
繼承人不受公示性之保護
還請先進點評點評
回覆 路人 在10/31/2011 10:15:50 PM的回覆:
實在很懷念以前的民法及民訴的考法,考試感覺腦筋亂成一團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16:36 PM的回覆:
我覺得最高限額抵押權應該只是在緩和抵押權成立的從屬性
而不是放棄抵押權成立的從屬性
要扣緊這個意旨才是

所以應該只限於原約定並已發生的金錢債權
還有它的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不應該包含保證債務跟其他的債務
我第一段大概就是這樣說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22:38 PM的回覆:
至於他還了兩千萬跟利息
我就直接寫881-12第三款
抵押權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滅(錢還光了)
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
借貸關係消滅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而確定
屬性上應使其成為普通抵押權
但因債權不存在
依抵押權成立從屬性
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因此不存在

我是買李老師的函授
就算答的不對
至少應該思維也有一貫

其實考完民事法
雖然答的不是很好
(因為我根本都沒複習一個字,考前持續在聽公法函授)
但至少答題上感覺深受李老師的影響
至少不會亂寫

PS
行政法函授才開始聽不到1/4
憲法還沒寄來
看到考題整個傻掉
完全都不會ㄚ
果然還是要補習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27:29 PM的回覆:
改幾個字

******
但因債權不存在
依抵押權成立從屬性
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因此不存在
 ****************
    普通抵押權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2:00:08 AM的回覆:
一、84台上字第1976號判例:此為本題第一個問題點

二、最高限額抵押不具移轉上、消滅上從屬,只要求實行時有被擔保的債權存在就滿足成立上從屬。(此為本題第二個問題點)

三、第三個問題點就看不出來了,有理論還是實務嗎?

回覆 老人 在11/1/2011 1:28:03 PM的回覆:
本題考點
1第881-16條規定.只有物上保證人得請求於清償後得請求塗消
2債務人對債權人之擔保為全部債權之責任.不適用881-16規定.此與一部抵押之情形相似.就是最高額100萬但實際只借40萬.還了40萬債務人仍不得請求塗消
3比較麻煩的是題意本件有無債權確定之情形.看不出來:我認為這是陷阱.無確定根本不得主張塗消.若確定也必須依據881-13請求變更為一般抵押權.方可請求塗消.題意都沒交代(所略過不談.寫不完)
4保證有無包括連帶保證:保證責任概括用語.包含人保與物保文義並未特定一般.連帶.物上保證.故包括
.
回覆 不佞的管見以為 在11/1/2011 2:07:21 PM的回覆:
我覺得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未確定吔
有一條(我忘記條號了...)是規定說最高限額抵押權何時確定,約定條件成就.約定期限屆至或是可認為不再繼續發生所擔保的法律關係
還有一條(我也忘記條號了...)說,死亡不當然會導致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但是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死亡是確定事由,那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

或許可以解釋說繼承人向抵押權人的異議有默示的意思使最高限額抵押權歸於確定吧

還有啊,
連帶保證責任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所以是全額都是繼承債務
不過這點有點偏離主題要問的,因為時間不夠,所以我就沒寫了
回覆 突發奇想 在11/3/2011 2:46:06 PM的回覆: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是故,第三小題的解答就呼之欲出了。
好像司法官及律師的民法物權考題,部分解答都在施行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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