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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刑訴四:傳聞法則與對質、詰問權的關係
發表人 XD  

發表日期

10/31/2011 5:22:28 PM
發表內容 現在實務上的作法,這兩個應該是脫勾了吧,傳聞法則是刑訴法§155Ⅱ「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對質、詰問是「有無合法調查的問題」,對質、詰問權經大法官釋字第384、636宣示為憲法層次的問題,那刑事訴訟法208Ⅱ規定法院「得」命該自然人來法庭接受詰問,這樣的規定就有問題,憲法層次的權利保障,法院哪來裁量空間,本文認為是「應」。不過實務好像遇到醫生就軟了,看最近的釋字691就知了.....
回覆 大家寫什麼? 在10/31/2011 7:06:38 PM的回覆:
要寫287-1,287-2,權利領域理論.權衡理論嗎?
回覆 208條 在10/31/2011 7:07:28 PM的回覆:
機關鑑定是去年的考古題吧,所以配分那麼少
回覆 無言的傳聞 在10/31/2011 7:15:55 PM的回覆:
問題:
審判中,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丙親自到庭,主張丙應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報告中所提的以上A、B、C三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基本立場:實務上對於傳聞法則是判斷供述證據是不是具證據能力的問題,對質、詰問是有無經合法調查的問題,兩者都要具備才能當作判決的基礎>


簡答:

A、這應該是直接證人的證言
即便符合傳聞例外,但對質、詰問權是民訴法§155Ⅱ的「合法調查」的程序,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

B、鑑定證人的證言
準用證人的規定,即便符合傳聞例外,仍需經對質、詰問,否則不算是經合法調查,不能作為裁判基礎。

C、機關的鑑定報告
符合傳聞例外,208Ⅱ法院有裁量權是否叫丙來法庭接受詰問,但基於保障當事人之憲法層次的對質、詰問權,應準予傳喚才可以認為踐行釋字384的正當法律程序。
回覆 XD 在10/31/2011 8:08:20 PM的回覆:
98台上367
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
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
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
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
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
,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
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
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
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
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
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
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
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
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分析:
這則實務見解和現在實務的作法應該就是傳聞法則和對質、詰問程序脫勾處理,前者是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後者是有無合法調查的問題,兩者都具備才能成為「判決的基礎」(刑事訴訟法§155Ⅱ)
回覆 馮京當馬涼 在10/31/2011 9:12:05 PM的回覆:
樓上的說『傳聞法則和對質、詰問程序脫勾處理』???
傳聞法則是法律人的ABC,就是排除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的法則,也是證據法則之ㄧ。詰問,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二者本來就沒有勾在一起?!馮京當馬涼。我想你應該是說證據能力的認定跟詰問權的脫鉤處理吧!
回覆 .... 在10/31/2011 9:27:40 PM的回覆:
馮京當馬涼   在2011/10/31   下午   09:12:05的回覆:
樓上的說『傳聞法則和對質、詰問程序脫勾處理』???
傳聞法則是法律人的ABC,就是排除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的法則,也是證據法則之ㄧ。詰問,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二者本來就沒有勾在一起?!馮京當馬涼。我想你應該是說證據能力的認定跟詰問權的脫鉤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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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

有經過對質、詰問:有經過合法調查

兩者皆具備,始得成為判決基礎。

回覆 馮京當馬涼 在10/31/2011 9:34:22 PM的回覆:
樓上的在背書嗎?怎麼說些大家都知道的話
回覆 在11/6/2011 8:54:48 AM的回覆:
我還以為機關鑑定那邊是在考要不要具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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