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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又是恐龍法官
發表人 制式格式不能改?  

發表日期

10/31/2011 8:44:47 PM
發表內容 遭性侵15年後 女收傳票不到「拘提」
TVBS   –   2011年10月30日   

這又是恐龍法官嗎?中山之狼徐偉展,15年前連續性侵3名女子,其中1人還是孕婦,今年徐偉展終於被判死刑定讞,但法官卻因為強制性交部分有疑義,上個月發出傳票,傳喚遭性侵流產的被害女子,傳票中還註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讓被害女子幾乎崩潰,說她到底做錯什麼事,法律對她這麼不公平。

連續性侵女子,連孕婦都不放過,中山之狼徐偉展,模擬犯案過程,面無表情,15年前,他將3名女子強行載到山區,加以性侵,甚至將其中1人殺害掩埋,今年終於被判死刑定讞,沒想到高院卻再度傳喚,當中被輪流性侵導致流產的被害女子,傳票中還寫著,不到庭將被拘提。

立委呂學樟:「被害女子幾乎要崩潰了,她本來想說,這本來就是惡夢一場,她就說我到底做錯了什麼事情,法律對我這樣子公平嗎?」

被害女子近乎崩潰,好不容易走出傷痛,又要被狠狠揭開傷疤,高院解釋,徐偉展強盜殺人罪定讞,但強制性交罪部分,因為被害女子的證詞沒有具結,發回更審,才會再度傳喚,但卻完全沒顧及被害人感受。

呂學樟:「她是因為被性侵傷害以後,才離婚的,這本來就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我們認為說,法官在行使職權的過程當中,應該要有同理心。」

被痛批是恐龍法官,高院和被害女子解釋,只要訴狀表明,參考之前筆錄具結,就不需要再出庭,而傳票是制式格式,不會真的拘提;但纏訟15年的案件,因為行政程序不斷拖延,還要被害人一再回憶被性侵過程,司法欠缺人性,恐怕比中山之狼帶給被害人更痛的精神折磨。   
回覆 又是恐龍媒體 在11/1/2011 8:23:24 PM的回覆:
發拘票有可能是書記官

該女子還去爆料給立委   媒體•••

看來已走出傷痛,已是非常強悍之人了!
回覆 自爆於媒體 在11/1/2011 8:26:14 PM的回覆:
不是把傷疤掀得更開?

掀給全國看?   

非常矛盾•••
回覆 自爆於媒體 在11/1/2011 8:26:14 PM的回覆:
不是把傷疤掀得更開?

掀給全國看?   

非常矛盾•••
回覆 法學教育真成功 在11/1/2011 8:42:05 PM的回覆:
   討三成報酬

東森新聞   –   2011年11月1日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掏錢買傘時,鈔票掉落腳邊,他發現後準備彎腰撿錢時,卻被五十八歲游姓男子搶先一步拿起。游姓男子先是把錢藏在手中堅持不還,後來又說他是撿到遺失物,要三成的感謝金,氣的吳姓男子大罵他「無賴」。

監視器拍到穿雨衣男子買好東西,走出店外,但他在掏口袋時,掉了3000多元在地上,後面走出的游姓男子看見,立刻用左手撿起來,還把手藏在背後,問題是當時週邊都是店員,大家都看到游姓男子撿錢,老闆娘也出來道德勸說,但游姓男子就是不承認。

把錢藏好之後,甚至要拿手機出來要脅要報警,後來他跟掉錢男子的吳姓男子,兩人都進了警局,這時他又改口說他是幫忙撿錢,還要根據民法向失主要三成感謝金,也就是3100元的三成930元,把吳姓男子快氣昏。

警方說當時錢還在失主的視線範圍裡,依法他有支配力,所以游姓男子撿錢也不能要感謝金,在警方的協調之下,吳姓男子要回3100元,一場鬧劇也終於落幕。
回覆 小白 在11/2/2011 12:01:29 AM的回覆:
回應二樓的,你的刑訴不太好唷,可以核發拘票的主體只有檢察官及法官,書記官沒有法官批示可以自發拘票哦,我的老天天兒啊...
回覆 小安 在11/2/2011 6:42:32 AM的回覆:
給樓上:
實務上都是法官、檢察官決定拘提後,再交待書記官製作拘票,二樓的發拘票應該是指這意思。

只是書記官製作拘票後,會再交回檢察官或法官核章(有些法官、檢察官會把章交給書記官蓋者例外),這時候法官或檢察官應該得以決定是否留那不到得拘之字樣。

所以"拘票是書記官製作"這點作為檢察官和法官脫免責任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他們本身就有最終審核、決定之權。


PS

回覆 小安 在11/2/2011 6:48:48 AM的回覆:
撇開性侵害被害人傳票是否宜記載"如不到庭逕行拘提"這點
(畢竟有些性侵害案件,被告能不能成罪,關鍵就在於被害人能否到庭作證,只是是否要在傳票上記載,或使用公務電話通知等方式,見人見智)

如此記載本來就不當了

因為傳喚不到不當然得逕行拘提
還要"無正當理由"

所以實務上,傳喚不到後,很多時候都會交代書記官聯絡被傳人,詢問為何未到,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
回覆 拘票傳票傻傻分不清 在11/2/2011 10:53:37 AM的回覆:
這又是恐龍法官嗎?中山之狼徐偉展,15年前連續性侵3名女子,其中1人還是孕婦,今年徐偉展終於被判死刑定讞,但法官卻因為強制性交部分有疑義,上個月發出傳票,傳喚遭性侵流產的被害女子,傳票中還註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讓被害女子幾乎崩潰,說她到底做錯什麼事,法律對她這麼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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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傳票,哪來的拘票?而且書官票傳票的格式只是把時間key進去而已,備註是打勾還是複製貼上我忘了,不過都只是引用法條進去罷了,只能說被害人搞笑,因為法條上是寫「得」拘提,不是「應」拘提。
回覆 換腦袋? 在11/2/2011 10:58:14 AM的回覆:
老百姓知道傳票跟拘票嗎?
既然寫得拘提,就表示有可能在下次就要拘提。
要是你   你會不會怕?
回覆 PP 在11/2/2011 10:59:32 AM的回覆:
唉   法律人就是這種素質   習慣就好   這年頭就是要臉皮厚   加上會演戲   就能輕鬆過關騙過只會K書考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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