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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民法第三題:遺囑認領與死後認領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0/31/2011 9:37:50 PM
發表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於80年5月20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年6月6日甲病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9月30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年12月25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94年4月4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年10月10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依遺囑指示於12月26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何主張?(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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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ptt的鄉民還有人去論1146的呀,這是哪人的特殊見解呀?orz




一、爭點一:遺囑認領無效
遺囑乃是以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1199),認領乃身分行為,若承認得以遺囑為之,豈不與認領不得附款之原則相矛盾。

二、爭點二:死後強制認領
§1067Ⅱ,因有事實足認,可對繼承人提強制認領之訴

三、爭點三:認領的效力(§1169)
因財產已分割,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不受影響,戊如何主張權利?
(一)協議分割
沒救!但日本法有特別規定
(二)裁判分割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無效判決--->另提裁判分割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10:10:28 PM的回覆:
我的想法是:
一、認領的性質是不要式、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不會因為遺囑無效而受影響,故甲在生前已發生有效的認領。
二、1069認領有溯及效,故戊自出生時即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三、故並無1069但書問題,從而戊於甲死亡時即為繼承人,乙女否認戊之婚生地位及排除戊對遺產之佔有,故用1146處理!
這樣推不知道對不對?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10:16:25 PM的回覆:
更正一下,多打了『無相對人』一語。
回覆 小弟 在10/31/2011 10:38:31 PM的回覆:
遺囑是身分行為
如果無效
認領應該也無效
題目也沒有說不受婚生推定
不知如何下筆
空白了好久
最後7分鐘
決定唬爛
另外請教
生父已死
還可以提認領之訴嗎
回覆 55688 在10/31/2011 10:43:40 PM的回覆:
回樓上   如果本題是林出的
就是無效遺囑   仍有可能成立認領
而且北題主要是討論   我國死後認領   的法律效果~不利被認領人
我是有寫立法建議
這是小弟寫法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46:33 PM的回覆:
身分法出這題,根本就是突襲,考前大家不都在算數學題....哭哭,有沒有人有別的答案可以參考,翻了候台大的身分法,好像也沒有這題或類似題。
回覆 路人 在10/31/2011 10:49:51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是林出的,要批一下現行法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0:50:04 PM的回覆:
不過感覺不像林秀雄老師出的,司法官那題比較像,一師可以連出兩題嗎?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1:01:27 PM的回覆:
在考場時,直覺林秀雄老師司法官出過了,這一題應該不會是他出的了,通說認為遺囑無效,像本題,認領也無效。但林秀雄教授的看法,和一般也不一樣,哀,身分法真的也是很煩~~~~

我的想法是:
那非婚生子只能透過死後認領的方式來救濟,可是一救濟下去也沒有用,因為在協議分割的場合,民法§1069但書有適用,只有在裁判分割的場合,才能主張前訴是無效判決,重新分割。

最後我再提一下對於立法論上的問題,是否參考日本民法的規定,明定繼承開始後之認領,而成為繼承人者,於請求遺產分割的場合,於其他共同繼承人已為遺產分割時,取得相當於應繼分之請求權。

(以上林秀雄教授最新版的親屬法上都有寫)



回覆 dogegg 在10/31/2011 11:03:05 PM的回覆:
怎麼看都是生前認領,不是死後認領!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1:10:02 PM的回覆:
自書遺囑依最高法院28上字第2293號判例,要親自、直接書寫,也就是要親筆寫,打字簽名這無效!通說又講,無效遺囑也會使認領無效,這應該是實務的見解:可以去看一下律師事務所的說明(如下),那唯一一步就是打死後認領之訴,但打了死後認領,也不一定拿得到錢就是了,民法§1069但書的限制,所以本題的測試重點是否在於立法論上的批判?!who   know!

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j&q=%25E9%2581%25BA%25E5%259B%2591%25E7%2584%25A1%25E6%2595%2588%2B%25E8%25AA%258D%25E9%25A0%2598%25E7%2584%25A1%25E6%2595%2588&source=web&cd=1&ved=0CBwQFjAA&url=http%3A%2F%2Flawtw.com%2Farticle.php%3Ftemplate%3Darticle_content%26parent_path%3D%2C1%2C448%2C%26article_category_id%3D1140%26job_id%3D5681%26article_id%3D5644&ei=nbiuTsu_FPGWmQXKssT0Dg&usg=AFQjCNHLnu-Siolgj_voi3BAYBa54XTddQ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1:12:35 PM的回覆:
我的想法就是這樣,排除掉林秀雄老師的特殊想法,怎麼會去論到繼承回復請求權,還是這又是哪位沒聽過的老師的獨特見解了...哀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1:15:08 PM的回覆:
三、甲男與乙女於80年5月20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年6月6日甲病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9月30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年12月25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94年4月4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年10月10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依遺囑指示於12月26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何主張?(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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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ptt的鄉民還有人去論1146的呀,這是哪人的特殊見解呀?orz

以下本人是用


一、爭點一:遺囑認領無效
遺囑乃是以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1199),認領乃身分行為,若承認得以遺囑為之,豈不與認領不得附款之原則相矛盾。

二、爭點二:死後強制認領
§1067Ⅱ,因有事實足認,可對繼承人提強制認領之訴

三、爭點三:認領的效力(§1169)
因財產已分割,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不受影響,戊如何主張權利?
(一)協議分割
沒救!但日本法有特別規定
(二)裁判分割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無效判決--->另提裁判分割


回覆 拙見 在10/31/2011 11:17:54 PM的回覆:
以下是我立於通說的架構下,作的解題,大家可以討論

一、爭點一:遺囑認領無效
(一)遺囑乃是以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1199),認領乃身分行為,若承認得以遺囑為之,豈不與認領不得附款之原則相矛盾。
(這是林秀雄老師的特殊見解)
(二)本題自書遺囑非本人書寫,自書遺囑無效,認領無效。(這通說看法,林秀雄老師的看法就不理它了)

二、爭點二:死後強制認領
§1067Ⅱ,因有事實足認,可對繼承人提強制認領之訴

三、爭點三:認領的效力(§1169)
因財產已分割,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不受影響,戊如何主張權利?
(一)協議分割
沒救!但日本法有特別規定
(二)裁判分割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無效判決--->另提裁判分割


回覆 johnny 在10/31/2011 11:58:34 PM的回覆:
贊成dogegg的見解,「拙見」的看法前後矛盾,既然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又如何主張有繼承權分割遺產呢?死後認領已沒有實益。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2:02:36 AM的回覆:
johnny   在2011/10/31   下午   11:58:34的回覆:
贊成dogegg的見解,「拙見」的看法前後矛盾,既然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又如何主張有繼承權分割遺產呢?死後認領已沒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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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分割財產有兩種,協議、裁判。前者當然沒救,後者有救,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不適格--->另行起訴主張重新分割---->98司法官民事訴訟法第一小題類似概念。矛盾在哪,請強尼賜教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2:04:26 AM的回覆:
當事人不適格的判決是無效判決,僅有形式上存在,依釋字135號解釋,未確定前上訴,確定後再審救濟。不過都不會影響他直接另提分割之訴。
回覆 願聽高見 在11/1/2011 12:06:03 AM的回覆:
本來的繼承人
有裁判分割嗎
這是假設嗎
願聞其詳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2:09:27 AM的回覆:
請看清楚本人簡答

題目只說「分割」,有說一定是協議分割嗎?沒有!所以分兩種情形討論,展現實力

一、協議分割
沒救,民法§1069但不影響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保護不足,立法論上建議仿日本民法規定。
二、裁判分割
有救,討論如上
回覆 婚生推定 在11/1/2011 12:10:23 AM的回覆:
如果假設那個外面的
受他人婚生推定
要怎麼解這題
還有
生父已死
提認領之訴之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才沒有要抬槓的意思
願聞其詳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2:14:05 AM的回覆:
您大概民法非常不熟吧?

民法§1067Ⅱ早就修法承認死後認領制度了!前一陣子新聞還很熱門

題目沒有去講到受到婚生推定,就解題的技巧上,你有必要把自己唯一可以寫的一條死後認領的路去堵死的話,我也沒意見。
回覆 真的很不熟 在11/1/2011 12:17:04 AM的回覆:
第一次考
還請見諒
回覆 婚生推定 在11/1/2011 12:18:50 AM的回覆:
就不能解了嗎
回覆 johnny 在11/1/2011 12:19:58 AM的回覆:
何謂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可否請「拙見」闡明一下?
回覆 真的可以提耶 在11/1/2011 12:22:31 AM的回覆:
我完了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2:23:00 AM的回覆:
強尼,自己去買一本林秀雄老師的身分法看看吧,一直問我卻不提出自己的見解,此風不可長!
回覆 不才 在11/1/2011 12:33:04 AM的回覆:
雖第一次考
9百多人
我應該還是會上吧
不過我不會去做
回覆 dogegg 在11/1/2011 7:24:45 AM的回覆:
本題應該沒有死後認領的問題。這題跟林秀雄老師評論98年94號判決非常類似,本題只是精簡版,沒那篇複雜。好像在月旦裁判時報第4期。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7:51:23 AM的回覆:
這題真的要看是誰出的,若依三人合著+史尚寬、林秀雄老師的看法,想法差很大,前者應該是國內通說,後者雖然有理,但是國內少數說:
一、三人合著+史尚寬(國內多數說、實務見解)
依遺囑之認領而違背遺囑方式時,該認領亦屬無效。
透過1067Ⅱ提死後認領之訴。
二、林秀雄老師
認領乃不要式行為,不必對生母或被認領人為之,生父將其認領之意思表示,載於某文書上(包括遺囑書),即生認領效力。

兩說不同,後續的討論也就不同,在無法判定本題出題者為何時,本文建議還是以通說、實務的基本想法做為討論的架構,少數看法,則至多附帶提及。
回覆 dogegg 在11/1/2011 9:06:31 AM的回覆:
其實拙見的架構原則上是完整的,二說從認領有效或無效的不同,分道揚鑣。
通說:認領無效,用戊死後認領主張,惟卡在1069但書,即使戊主張成功,也已無繼承遺產的可能〈這也是林老師評論實務的用心良苦卻無實益的點〉
林老師:生前認領有效,甲死亡時戊即為甲之繼承人,若其他繼承人否認其繼承地位,走的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恰可避過1069但的規定,此種方式,對戊而言,應較有實益。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9:20:24 AM的回覆:
在不認曉得是誰出的前提下,以通說的結論作結,林老師的少數說頂多提出來講一下,似乎在不知道是誰出題的前提下,比較可以拿到一個安全的分數,但若考輔大法研的話,當然就是以林秀雄老師的見解為主。一點建議提供參考。
回覆 詳解 在11/1/2011 1:10:42 PM的回覆:
1提1067之死後強制認領之訴.被告為生父的繼承人(這是關鍵.被告就不是第三人)
2再提1146繼承權回復請求
      (1)繼承權有無被侵害:繼承開始後.其他有正當繼承人否認原告繼承之權利.實務認亦屬繼承權被侵害之樣態
3.1069但書(第三人)之解釋.應限縮解釋為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必須說明依立法目的在保護非婚生子女請求強制認領之權利.故第三人應排除繼承人
4.繼承回復請求權為一概刮權利回復之行使
5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認領之效力雖溯及既往.請求人雖回復繼承之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繼承之權利.但依759應經登記使得行使處分權.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20:36 PM的回覆:
詳解   在2011/11/1   下午   01:10:42的回覆:
1提1067之死後強制認領之訴.被告為生父的繼承人(這是關鍵.被告就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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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完全錯誤!民法§1069條是認領的效力,不論任意、強制認領都是用這一條。第三人是指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以外之人而言。

2再提1146繼承權回復請求
                  (1)繼承權有無被侵害:繼承開始後.其他有正當繼承人否認原告繼承之權利.實務認亦屬繼承權被侵害之樣態
3.1069但書(第三人)之解釋.應限縮解釋為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必須說明依立法目的在保護非婚生子女請求強制認領之權利.故第三人應排除繼承人
4.繼承回復請求權為一概刮權利回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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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並沒有看到要去限縮1069但書適用的學說出來,林秀雄、三代合著都沒有這樣說,不要自創學說,或扭取大法官解釋!


5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認領之效力雖溯及既往.請求人雖回復繼承之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繼承之權利.但依759應經登記使得行使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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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效力溯及效力溯及,所以在裁判分割場合,前面那個判決就是無效判決,可另訴主張(無一事不再理),且在形式形成之訴的場合,法院不得以原告無理由駁回!



回覆 789 在11/1/2011 1:24:48 PM的回覆:
2再提1146繼承權回復請求
          (1)繼承權有無被侵害:繼承開始後.其他有正當繼承人否認原告繼承之權利.實務認亦屬繼承權被侵害之樣態
3.1069但書(第三人)之解釋.應限縮解釋為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必須說明依立法目的在保護非婚生子女請求強制認領之權利.故第三人應排除繼承人
4.繼承回復請求權為一概刮權利回復之行使
---------------------------------------------------------------------------------------
目前並沒有看到要去限縮1069但書適用的學說出來,林秀雄、三代合著都沒有這樣說,不要自創學說,或扭取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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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但書是物權行為

1146是身分權

我實在不懂為啥為什麼物權行為可以阻止身分權上之請求權?

還望閣下說明一下

不要拿學者出來當墊背
回覆 十字軍 在11/8/2011 7:44:08 PM的回覆:
基本上我是同意拙見大大的見解,應該沒有繼承恢復請求權的問題.
本題繼承人地位重頭到尾沒被人侵害.何必用此條.繼承標的被侵害,
用767要回來就好了吧.只是問題在沒有分割沒有767行使的標的.
只有應繼份權利的存在.
不過拙見大大認為以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不適格,卻判決導致判
決無效.來否定原分割之效力,有幾點疑義.
1.不一定是裁判分割.
2.無效確定判決要以再審救濟(釋135),但是後面才因認領出現之繼承人,符合再審已存在,未發現的要件嗎.

看到有這多討論,稍為安心點,考試時以為這個爭點我沒看到.原來
這個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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