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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給789兄: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與界線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1/2011 4:05:24 PM
發表內容 1146的請求權主體是:真正繼承人(合法繼承人)

一、100律那題,自書遺囑無效,認領無效,戊非真正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無法主張1146

二、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後即便勝訴,依民法§1069本文溯及,但遺產已分割完畢,為保障乙、丙、丁既得權,適用但書規定,戊亦不得主張1146(此乃林秀雄、三代合著之定見)

不收你家教費,但希望你在嗆人自相矛盾前,先確認你自己是不是才觀念錯誤!
回覆 dogegg 在11/1/2011 5:00:41 PM的回覆:
那麼是不是可以這樣說:
本題因遺囑之無效,在認領有效或無效上,開始分二說:
採無效說→就是拙見兄所言
採有效說→一、就是認領的性質是不要式的單獨行為,不會因為遺囑無效而受影響,故甲在生前已對戊發生有效的認領。
二、因1069認領有溯及效,故戊自出生時即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三、此時便無1069但書問題,因戊於甲死亡時即為繼承人,乙女否認戊之婚生地位及排除戊對遺產之佔有,故戊可用1146處理!
這樣的結論對不對?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5:09:12 PM的回覆:
是可以這樣寫,但這題若不是林秀雄老師出的話,改題者所期待看到的討論應該是對於死後認領效果論的立法上建議與批判,我有看到有一家補習班剛公布的答案是用林秀雄老師的論述去解的,但對於律師考試,怎是用學說少數說而不是用實務和多數說去討論,就不得而知了。
回覆 dogegg 在11/1/2011 5:14:42 PM的回覆:
唉!實務學說各家分陳,真難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5:21:39 PM的回覆:
我的建議在非研究所考試的場合,去解實務見解和通說作為整個論述的架構才是最安全的,少數說頂多提出來補一槍說:亦值傾聽、值得參考之類的。
回覆 mlb 在11/1/2011 5:32:59 PM的回覆:
我是林秀雄老師的學生!
林老師的確認為遺囑無效不影響其認領真意!
可依民法1146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一次請求概括回復.
回覆 奇怪的心態 在11/1/2011 7:30:56 PM的回覆:
為什麼法律人會有人很得意的說
我是XXX的學生...
這樣會鍍金嗎

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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