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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刑事法第二題:偽造有價證券和殺人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1/2011 5:17:47 PM
發表內容 http://www.evan.com.tw/files/eventfiles/lawexam022011110102.pdf

第二題怎係偽造私文書,本票不是有價證券嗎
個人看法,就偽造的部分,成立偽造署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有價證券、詐欺罪,詐欺被行使吸收,行使、偽造署押被偽造有價證券吸收。

感覺我好像偽造的部分解得還比刑法補教業者還精準XD
回覆 給你拍拍手 在11/1/2011 5:35:23 PM的回覆:
感覺我好像偽造的部分解得還比刑法補教業者還精準XD 

------------------>有感覺你的尾巴翹起來說
回覆 給你一個讚 在11/1/2011 9:02:58 PM的回覆:
解得很好,實務見解即是如此!
回覆 拙見 在11/1/2011 10:11:11 PM的回覆:
不過換一種角度來看,連考上的人有教書的人,坐在舒服的沙發答案都未必正確、完整,大家只要寫的不會太差就有機會考上了。
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11/3/2011 8:14:57 AM的回覆:
94年度台上字第554號
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外,其支票即為無效,此就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觀之自明。是支票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因而偽造他人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如對於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尚未記載完全,即無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餘地。

題目中,似乎沒有提到發票日,或許我的考卷不一樣吧。
回覆 拙見 在11/3/2011 10:18:28 AM的回覆:
樓上所言似有道理耶~~~~

大家這題考試都是解偽造私文書還是有價證券?
回覆 XD 在11/3/2011 10:29:02 AM的回覆:
不過若是用票據法上票據有效無效的看法來檢討偽造本票(有價證券)的罪,只有題目寫出以下敘述才有可能成立:「乙偽以丁名義簽名,簽發一定金額、註明無條件付款、票種名稱為本票、記明發票日」並且加交付,否則他所簽發的那張本票應該都是無效的,都只能論以偽造私文書。是這樣子嗎?大家討論討論。

回覆 拙見 在11/3/2011 1:48:13 PM的回覆:
盧映潔老師刑法分則,一版,頁280以下寫到,「但若是欠缺有價證券所應記載之內容,例如支票或匯票上尚未填寫金額,則此偽造行為尚屬未遂,因本罪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故上述尚未完成之偽造行為,即為刑法所不處罰之行為。」接著在注1引了94台上字第554號裁判:
又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外,其支票即為無效,此就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觀之自明。是支票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因而偽造他人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如對於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尚未記載完全,即無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餘地。

筆者認為,依本題題意,從社會生活的交易實況來講,亦存在本票票面除金額及開票人簽名外,其餘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均已記載完成的可能性,如此解釋似乎也較合乎一般交易實況,亦即出租人為取得承租人所簽發本票作為債權之擔保,通常均將票上其餘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寫好,僅交由承租人簽名、簽發一定金額。

退一萬兆步而言,若認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則更應點出氏認為本票無效,故屬未遂行為,但偽造有價證券未處罰未遂的問題,若直接討論偽造私文書罪,過於跳躍。
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11/3/2011 2:52:19 PM的回覆:
這個題目若要認定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則出題老師是否沒有注意到發票日的實務見解(從6、70年代就是這個見解,沒有變過)?如果是這樣,那這個題目就有疑義了。而且刑法第201條沒有未遂,無庸討論未遂問題。
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11/3/2011 2:56:42 PM的回覆:
補充:或許作答時,應討論為何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即目前實務見解),答案才完整。
回覆 拙見 在11/3/2011 3:05:52 PM的回覆:
若我們是針對上開補教業所提供的參考答案作為討論基礎的話:

一、他似乎是直接去解偽造私文書,而未點出其爭議所在

二、比較適宜的作法,應該先點出此一爭議,在進而認為此一本票無效

三、若本票無效,當然要去論述出這是未遂行為,不處罰的原因只是因為法未明文處罰,這是爭議點,即有必要點出來

四、但猜測出題者的心意,他真的有意要去考到未記載發票日,本票無效的爭點嗎?這點見人見智囉,目前看到三家擬答,僅有一家是解偽造私文書,二家均解偽造有價證券。

五、在考選部不公布參考答案的情況下,考生真的是無所適從。

回覆 johnny 在11/3/2011 3:28:24 PM的回覆:
            有價證卷之本質在於能表彰一定之經濟價值以及具有流通性,題目並未明示強調無填寫發票日,如何確定沒記載?再者,純就票據法之探討,尚有權利外觀理論或是票據法第11條二項之依據而令發票人負擔票據責任,學者以及該判決之見解完全是與現實以及票據法脫節之思考,蓋未遂不是針對票據之行為,刑法之既、未遂是視有無實現客觀構成要件,或是有無造成法益侵害之危險或結果而論,即便該票據欠缺發票日之記載,車行如果依租車日填上之後,可否行使票據權利?該票據既然簽名為真正,用過票的人很清楚,爭執發票日於簽發時未填寫如何舉證?就算依法言法,難道車行不能填上發票日後,轉讓出去由第三人行使嗎?
            愚意乃指,該本票已具有流通之可能,已具備有價證卷之性質,如朝這方面思考認為係屬法不處罰之未遂犯,恐不允當;應著眼於車行之行為是否屬於處分財物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何謂財產上之損害之學說爭議?如果租金付了,車也沒損傷,乙冒充丁是避免身分曝光又不代表乙做完案後會不還車,題意不明,其實詐欺是否成立很有討論之餘地。         
回覆 拙見 在11/3/2011 3:43:16 PM的回覆:
樓上強尼國文造紙應該很好XD,所以簡單說你的看法是?
1、本票為有價證券
2、不成立詐欺
是嗎?
回覆 johnny 在11/3/2011 4:06:27 PM的回覆:
回覆 拙見 在11/3/2011 7:04:19 PM的回覆:
偽私文論者還有答辯嗎?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2:48:07 PM的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2011/11/3   上午   08:14:57的回覆:
94年度台上字第554號
支票為要式證券,支票之作成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法定方式為之,支票之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除票據法另有規定(如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外,其支票即為無效,此就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觀之自明。是支票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因而偽造他人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如對於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尚未記載完全,即無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餘地。

題目中,似乎沒有提到發票日,或許我的考卷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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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似乎沒有提到發票日,『或許我的考卷不一樣吧。』
最後一句讓我很受傷,經過上面大家的意見提出,不曉得偽造私文論者,有無更多的進一步說明可以提供,還是您也改成應從偽造有價證券的方式去論罪了?

回覆 mvp500 在11/4/2011 3:05:43 PM的回覆:
本題的提問
先由乙冒充丁承租小客車
此部分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

另外偽造空白本票部份
是否為偽造有價證卷或偽造私文書
有爭議

因此前述這兩部分都要論及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3:17:32 PM的回覆:
二、甲得知乙、丙不和,遂向乙提議以丁之名義租用小客車為工具,伺機綁架丙,載至郊外以繩索勒斃。議定後,乙前往某五金行購買繩索,二人相偕前往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戊公司),由乙冒充丁,承租自用小客車一輛,約定翌日中午十二時之前返還,並由乙偽以丁名義,在戊公司職員所提供之空白本票之金額欄內填寫新臺幣六十萬元、發票人欄內偽造丁署押,交予戊公司職員收執,俾於租賃期間車輛如受損害時,戊公司得持以向承租人請求賠償。甲、乙租得車輛後,由乙駕駛附載甲並攜帶繩索,依計畫前往丙住處附近埋伏,適為巡警查獲。問:甲、乙各應負何刑責?(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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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沒有講到租賃契約有作成書面,乙有簽名,此一部分討論是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尚屬多餘。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3:35:00 PM的回覆:
題目沒有講到租賃契約「有作成書面,乙有簽名」,此一部分討論是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尚屬多餘。

退一萬步言,就算認為有拿出來討論是必要(即認為這是出題者要考生討論的爭點),亦應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加以否定。
回覆 千萬 在11/4/2011 3:40:45 PM的回覆:
不要受到坊間補習班否參考書解答影響
不要去質疑出題者意圖。
只要有疑問就最寫罪疑唯輕。
這樣根本沒分的。
因為答案已經確定了   他才能給分,不要一直認為法律科目都是可以開放討論的。試想,雖然有些題目是有爭執空間,公說公有理,但如果都是可以開放討論,那怎有給分標準呢?
一定是有一個所謂正確答案了。
這也是常常有人收到分數後卻是低分,而   無法接受的原因了。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3:47:06 PM的回覆:
出題者的意圖除了出題者無人可知,題目的敘述上「根本沒有出現雙方係以書面作成租賃契約且有簽名其上」,如何檢討偽造私文書的犯罪,所以應該是連檢討都不用。
回覆 mvp500 在11/4/2011 4:19:06 PM的回覆:
把題目看清楚
由乙冒充丁承租自用小客車一輛

並由乙偽以丁名義簽發空白本票

這是兩個行為
真的不用討論嗎
我持懷疑的態度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4:22:46 PM的回覆:
mvp500   在2011/11/4   下午   04:19:06的回覆:
把題目看清楚
由乙冒充丁承租自用小客車一輛

並由乙偽以丁名義簽發空白本票

這是兩個行為
真的不用討論嗎
我持懷疑的態度
-------------------------------------------------------------------------------
看得很清楚了

第一個行為,題目根本沒有出現「作成書面+簽名」的描述,根本沒有討論偽造私文書的必要與實益。

第二個行為,則就是這篇文章前面所討論的到底要論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的爭議

以上!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4:25:09 PM的回覆:
mvp兄,您還有任何答辯或進一步的追問要提出嗎?小弟等著您的追問與答辯!
回覆 e 在11/4/2011 4:39:39 PM的回覆:
不同意見
如果寫清楚有書面和簽名      還須討論嗎
題目就是寫冒充二字   要你去討論   
啥都不用搞論,那乾脆出簡答題就好了。
回覆 dogegg 在11/4/2011 4:59:55 PM的回覆:
爭議似乎已經轉向成答題技巧。在緊迫的時間裡,對準打點的做法,我覺得比較有利。若是一段敘述中的題意根本不明或不足,但後頭的爭議頗多、明顯且有連貫性,我會選擇一句帶過,或根本不提,重點不在對錯,而是能否。
順便一提,像高x的證交解題,打點似乎沒打到丙董事「已在簽名簿上簽名」這個點,直接過快的認定已知悉,縱使前面鉅細靡遺的從適用主體、客體一路論述下來,這個打點依然沒分數。
回覆 to 拙見 在11/4/2011 5:02:09 PM的回覆:
給拙見同學

你有一定的法學實力      相信沒有網友會懷疑
然而這幾天看下來
似乎你很容易受到不同見解的刺激而跟他人窮追猛打
旁人看多了會累

如果以你的實力再加上內斂的表現      
展現"拙見"字面上所應有的謙遜      相信會更讓網友欽佩

世界很多事情沒有絕對的對錯
特別是法律這種社會科學      只是個人間遊戲規則
更何況只是區區的變態考試題目
完全沒有真理可言

當這世界沒有人可以保證他站的地方是永遠是真理的時候
我們也不需要向政客一樣         必須要辯個你死我活
我們辯贏了         又如何?
其實這世上還有很多更美好.更有意義的事物等著大家追尋
人的生命就這麼一次而已

---
沒有特別針對個人
盼所有法律精英大家共勉
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11/4/2011 5:49:19 PM的回覆:
考試已结束,這些天好好放鬆,結果如何?只有閱卷老師知道,只要合理,分數都會有,只是高低不同,共勉之。
回覆 當然 在11/4/2011 5:52:05 PM的回覆:
分數可能都會有
但就是差距這些小分數。
考試就是如此,誰都沒把握。
回覆 dogegg 在11/4/2011 5:57:59 PM的回覆:
樓上所言,其實不外乎是態度問題,確屬中肯。我也覺得拙見有一點容易「被」激起的性格。先不論激起者所言為何,就我自己這幾天跟著版面的印象,拙見是有激烈交鋒、緊追不捨的情況,但説有何惡意、中傷,卻未曾聞見。在學者辯論之間,有時都會擦槍走火,何況學生。不用説什麼真理越辯越明、自我防禦的abc,只是我覺得,就是因為有這麼許多不同性格、不同態度的人聚在一起,才能激盪出彩色的火花.
樓上所劃的範圍我很認同,但是在範圍之內,是值得大家展現思辯的空間。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6:08:42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若小弟在態度上造成大家的不爽,在此致上真誠的歉意,也希望有機會大家能繼續討論法律問題下去,小弟必抱著有幸參與的心情加入討論。感謝。
回覆 dogegg 在11/4/2011 6:29:47 PM的回覆:
根本就無須道歉,若是這樣就要道歉,那這個版就只有單向po文的功能,沒有意見交流的價值,相信這不是李老師的初衷。
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11/4/2011 10:08:50 PM的回覆:
拙見兄,您的態度没有什麽不對,法津的解釋原本就百家爭嗚,甚至各說各話,但就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工作而言,實務見解具有優先適用之機會,學說只能輔助實務適用法律,對國考而言,列出學者見解是很重要的;就本題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應是閱卷者要看到的答案,但若能說明何以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而是成立偽文,答案對於題意也没有錯誤,閱卷者眼睛一亮,那分數理應高些,是以只要符合題意的答案,都是正確的,也有基本分數。當然,要取得高分,還是要看說理論述的內容了。ps:考後檢討時,才發現該實務見解,哈、哈。
回覆 拙見 在11/4/2011 10:16:13 PM的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2011/11/4   下午   10:08:50的回覆:
拙見兄,您的態度没有什麽不對,法津的解釋原本就百家爭嗚,甚至各說各話,但就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工作而言,實務見解具有優先適用之機會,學說只能輔助實務適用法律,對國考而言,列出學者見解是很重要的;就本題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應是閱卷者要看到的答案,但若能說明何以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而是成立偽文,答案對於題意也没有錯誤,閱卷者眼睛一亮,那分數理應高些,是以只要符合題意的答案,都是正確的,也有基本分數。當然,要取得高分,還是要看說理論述的內容了。ps:考後檢討時,才發現該實務見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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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小弟會虛心檢討,抱歉。
回覆 拙見 在11/6/2011 4:31:15 PM的回覆:
本票有效嗎?   在2011/11/4   下午   10:08:50的回覆:
拙見兄,您的態度没有什麽不對,法津的解釋原本就百家爭嗚,甚至各說各話,但就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工作而言,實務見解具有優先適用之機會,學說只能輔助實務適用法律,對國考而言,列出學者見解是很重要的;就本題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應是閱卷者要看到的答案,但若能說明何以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而是成立偽文,答案對於題意也没有錯誤,閱卷者眼睛一亮,那分數理應高些,是以只要符合題意的答案,都是正確的,也有基本分數。當然,要取得高分,還是要看說理論述的內容了。ps:考後檢討時,才發現該實務見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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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面所提供的那家補習班的參考答案,完全沒有點出相關爭議,而直接用偽造私文書去解哦!這樣的寫法會讓改題者,為之一亮?不覺得哦!
回覆 拙見 在11/6/2011 4:37:29 PM的回覆:
e   在2011/11/4   下午   04:39:39的回覆:
不同意見
如果寫清楚有書面和簽名                  還須討論嗎
題目就是寫冒充二字         要你去討論         
啥都不用搞論,那乾脆出簡答題就好了。
-----------------------------------------------------------------------------

你這種論調,個人完全百分之百無法苛同,租賃一定要訂書面契約加簽名哦!這好高明的民法概念(這小弟恕難認同!)。考題沒有特別寫,「根本」不用討論,真的要你討論,題目會寫的像97律這樣:

張三於2008   年8   月1   日在路上拾得李四遺失之已逾期駕駛執照,回家換貼自己照片,並更改有效日期。隔天張三身攜該駕駛執照,以李四
           ^^^^^^^^^^^
之名與「快樂租車行」簽訂汽車租賃契約書,租車開往鵝鑾鼻度假。
^^^^^^^^^^^^^^^^^^^^^^^^^^^^^^^^^^^^^^^^^^^^^^^^^^^^^^^^^^

試問:張三實現多少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其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97律)
回覆 你' 在11/6/2011 9:40:12 PM的回覆:
是在討論刑法還是民法?
<誰不知租賃契約無需書面?>
回覆 拙見 在11/6/2011 9:43:21 PM的回覆:
拙見   在2011/11/6   下午   04:37:29的回覆:
e         在2011/11/4         下午         04:39:39的回覆:
不同意見
如果寫清楚有書面和簽名          還須討論嗎
題目就是寫冒充二字     要你去討論     
啥都不用搞論,那乾脆出簡答題就好了。
-----------------------------------------------------------------------------

你這種論調,個人完全百分之百無法苛同,租賃一定要訂書面契約加簽名哦!這好高明的民法概念(這小弟恕難認同!)。考題沒有特別寫,「根本」不用討論,真的要你討論,題目會寫的像97律這樣:

張三於2008         年8         月1         日在路上拾得李四遺失之已逾期駕駛執照,回家換貼自己照片,並更改有效日期。隔天張三身攜該駕駛執照,以李四
           ^^^^^^^^^^^
之名與「快樂租車行」簽訂汽車租賃契約書,租車開往鵝鑾鼻度假。
^^^^^^^^^^^^^^^^^^^^^^^^^^^^^^^^^^^^^^^^^^^^^^^^^^^^^^^^^^

試問:張三實現多少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其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97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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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一定要訂書面契約加簽名哦(?)!,我是疑問句(上面打錯),結論當然是不用,題目未如97律一樣說明,根本不用討論偽造私文書罪,以上!
回覆 卓見 在11/6/2011 9:45:06 PM的回覆:
既然是拙見   那就不會比我卓見來的對
回覆 拙見 在11/6/2011 9:46:59 PM的回覆:
卓見   在2011/11/6   下午   09:45:06的回覆:
既然是拙見         那就不會比我卓見來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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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所言甚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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