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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律民法第一題: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2/2011 12:48:36 AM
發表內容 一、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T恤10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甲為產製該批T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T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T恤買賣之訂單,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表示,乙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抗辯丙應承擔丁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A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A後,揚長而去。A經他人送往醫院急救,並為頭部X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A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回家休息即可。然A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之家屬事後查知,A之頭部X光攝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5-7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A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之X光攝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再者,A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分)

---------------------------------------------------------------------------------------

先來聊一下第一個抗辯就好

是否可以用買受人違反民法§367義務就來接就好了,買受人具有交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本題乙可歸責地不履行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甲依民法§226Ⅰ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216自然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甲之請求自有理由。

看了幾家補習班民法的解答,為什麼都沒有想到367規定的買受人義務,受領標的物也是主給付義務,用這個角度切入不就很簡單。早年王澤鑑教授出題的時候,也有出過類似的考題。

以上提出「拙見」,789要不要出來討論一下






回覆 拙見 在11/2/2011 12:54:15 AM的回覆:
第二個抗辯

甲受領遲延-->丙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履行人輕過失-->不可歸責於丙--->王澤鑑主張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話,當作可歸責於債權人,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處理即可。


第三個抗辯

互歐-->無正當防衛+過有過失

醫生-->只能依民法§184Ⅰ前段請求-->抽象輕過失責任--->本題無過失

沒有連帶問題,185沒有出動空間
回覆 拙見 在11/2/2011 1:00:11 AM的回覆: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100test/justice/L3-49.pdf

高點高台大的解題,小弟沒有不敬的意思,但恕難茍同!我有印像,這個考題早年王澤鑑就有出過了,考古也有,只是換了一個冗長的題幹包裝。重點:買受人的受領義務也是他的主給付義務,應該從這個點切入即可!

789出來談談吧
回覆 學員 在11/2/2011 2:08:31 AM的回覆:
醫師不適用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大家都沒討論嗎?
涉及注意義務的標準∼
回覆 學員 在11/2/2011 2:11:09 AM的回覆:
還有為什麼糕點的解答沒有提到245之1第3款
締約上過失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怪怪ㄉ
回覆 拙見 在11/2/2011 7:21:16 AM的回覆:
學員   在2011/11/2   上午   02:08:31的回覆:
醫師不適用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大家都沒討論嗎?
涉及注意義務的標準∼
----------------------------------------------------------

是告醫生

不是告醫院

對醫生的請求權基礎只有184Ⅰ前

個人一點淺見
回覆 666 在11/2/2011 8:37:10 AM的回覆:
小弟亦不解:
最高法院40台上字第1482號判例:當事人締結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固非要式行為,惟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必須一致,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要素,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苟當事人對此兩者意思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
本件乙不是經甲多次催告,均尚未選定樣式,標的物不是應該未能意思一致,契約不是就尚未成立嗎?且乙亦有中斷磋商嗎?
回覆 小喀 在11/2/2011 2:57:16 PM的回覆:
給666大大:
本題買賣契約已屬成立,應無疑問
甲賣10萬件T恤給乙
這句話就在暗示:甲乙間就標的物10萬件T恤及價金已有合意
至於甲是否交付符合乙要求的T恤,僅為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並非對於必要之點不一致。
回覆 甲乙之間是什麼債 在11/2/2011 3:02:24 PM的回覆:
我看到有設計與製作的獨立權限,劈頭就認為是承攬.因為我記得定做旗袍與西裝是承攬.哭哭.
回覆 小喀 在11/2/2011 3:07:07 PM的回覆:
本題是參考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410號之案例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採購沙漠迷彩T恤衫十萬件。所云「採購」如係指「買受」而言,則上訴人所負給付義務不外支付買賣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就前者而言,契約茍未經合法解除,被上訴人非不得請求上訴人依約給付,就後者而言,被上訴人既未交付買賣標的物,亦不發生拒絕受領之問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提出之樣品,表示不滿意,復未表示修改之意思,致被上訴人不能製作上訴人訂購之貨品,充其量為給付兼需上訴人之行為,因上訴人怠未協力,致被上訴人給付遲延,為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上   訴人給付價金之義務並未因此消滅。如被上訴人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被上訴人亦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對待給付。尚不發生請求上訴人賠償因被上訴人不能   產製貨品,契約不能履行所生損害之問題。

台大陳聰富老師對於本題也是採取上開見解,請參考
回覆 法流 在11/2/2011 5:17:42 PM的回覆:
我寫的,
跟樓上:學員、666等二位相同,
昨晚剛看到某補習班的解答,
完全沒有提到我寫的點,
真的很吃驚!
不知道,
結果會如何?
該不會:全錯吧?
會這麼殘忍嗎?
回覆 其他 在11/2/2011 5:20:00 PM的回覆:
陳聰富老師當人絕不手軟,所以.....
回覆 >_< 在11/2/2011 6:15:27 PM的回覆:
這題是我所有題目裡最沒把握的2題中的1題了
因為一開始覺得就是買賣和債務不履行,
要用的法條全部都找後後,寫了一兩行覺得寫起來很不順,
想到預售屋是買賣還是承攬或是混合契約,要以實際情況來論,
覺得和這題的樣子有點類似,
也覺得用承攬的法條好像比較合題目給的要件,
就寫承攬了
寫報酬後付.511.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債務不履行,協力義務那些

想不到大家都解買賣........

這題如果分數不好,我完全承認是我實力不好,不是時間不夠或是什麼的,有可歸責事由
回覆 不知對不對? 在11/2/2011 7:46:39 PM的回覆:
我寫的重點只有2句話:乙公司解除契約不合法,甲公司可以請求給付...
回覆 學員 在11/2/2011 8:45:57 PM的回覆:
不管是什麼契約
都可以討論受領遲延跟締約上過失(都規定在債總)

所以我根本連契約屬性都沒深入探討
只寫了買賣衣服之約定..
@@...

如果是寫承攬契約...
有要討論373危險負擔移轉的話...
還得要準用347才行..
不過想來想去..
契約應該尚未成立才對...
回覆 sh 在11/2/2011 11:10:55 PM的回覆:
當契約意思不明,適用法律者,自可本於適當運用法律的精神決定契約的種類,尤其是當事人意思不明或各種契約性質相互牽涉時,更應如此。本件除了涉及買賣,並涉及標的物樣品的定作修改、定作人的指示及胚布(材料)係由承攬人自己提供,在此範圍符合學理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準此,適用承攬規定,或解為買賣與承攬混合契約,也許比單純談論買賣更為適當。

尤其這種契約意思不明確或同時具有混合契約性質時,得將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適用買賣之規定,標的物樣品的定作修改則適用承攬之規定,亦無不可。本件將定作人解為違反協力義務經催告而解約,比起解為債務不履行,應更具說服力。

但法律問題的討論,除非顯然,本來就無所謂絕對正確答案,各審級的法官意見可能也不同,大法官也會互相嗆來嗆去,你說你的,他說他的,是否正確則見仁見智。


回覆 簡單想 在11/3/2011 4:03:58 PM的回覆:
第一小題的約定若是隨意條件,那麼用期待權的侵害就可求償了。
回覆 >_< 在11/3/2011 4:20:32 PM的回覆:
開頭有寫到契約成立
所以不是245-1

還有寫到解約還是可請求履行利損賠260

沒有危險負擔移轉373
所有權尚未移轉
赴償之債受領遲延負不可抗力責任

算不算有打到一點點
回覆 123 在11/3/2011 5:19:06 PM的回覆:
第一題有二種解法

一、採單純買賣說

1.依題示,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交乙確認後生產,此時乙對甲之確認行為乃為協力義務,其拒不履行,致甲無法提出給付,此時甲可以乙違反協力義務為由,主張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不構成給付遲延,乙無解除契約權,買賣契約仍有效,其仍得依367條請求價金給付,但仍應以自己提相對給付為前提。

2.至於甲可否以乙違反協力義務為由,對乙請求損害賠償,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i.                  不真正義務說
   此說見解認為,本條之規定並非債權人之義務,亦非其權利,蓋債務之履行非僅為債權人之利益,亦可保障債務人免於既須負擔給付之危險或增加保管、照顧之費用。惟債權人拒絕為協力行為時,並不因此就構成債務不履行,而債務人亦無強制債權人履行該協力義務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僅能依受領遲延之規定加以處理。且按民法第507條之規定,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僅生解除契約後損害賠償之效果,足認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屬對己義務,而非具對價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與直接損害賠付損害賠償之對他義務有間,是以債權人之協力行為之法律性質應為一種「不真正義務」   。實務上採此見解者有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100號判決   。

ii.               真正義務說
此說見解認為債權人之協力行為是義務,並主張債權債務關係乃雙方當事人基於彼此間之信賴,協力達成共同目的的一種協同體,即使身為債權人,亦有依誠信原則之要求負協力實現給付上義務。從而債權人未盡協力義務,亦構成債務不履行,相對人除得依民法第507條主張權利外,亦可依民法第231條以下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採此見解者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   。

而通說之見解則採不真正義務或對己義務(   楊芳賢,同前註104;史尚寬,同前註104;黃茂榮,同前註104,第582頁。)故甲即不得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二、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說

1.此說見解認為,乙向甲購買成衣,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交乙確認後生產,其性質應非僅單純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尚包括工作完成之指示,乃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應為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說,同時是用承攬與買賣之規定。

2.若依此說,則甲可以乙違反協力義務為由,依507催告乙履行,如其拒不履行,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賠償。

3.再依511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今甲既尚未完成工作,以自得終止契約,但甲得對其要求損害賠償,而其損害賠償之內容即為已完成工作之報酬及未完成工作之報酬,但應扣除甲因此而減少之費用。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9:59:49 AM的回覆:
回復123的見解

關於大大的第二種承攬的解法,愚見以為跟題意不符。

因為本題說甲「不同意取消訂單」,所以甲之真意是不想解除契約,因此如果要用507第2項條主張損害賠償者,必須要先解除契約,始得主張損害賠償。

是以,本題如果真得要主張承攬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又不用解其契約者,應該適用509規定,認為定作人之指示不當,致承攬人無法完成工作,承攬人甲如及時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乙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上開規定,承攬人甲不須要解除契約,亦得主張向丙訂製胚布之墊款損失,以及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比較符合甲不同意取消訂單之題意。

高點解答上面有註解,也是相同看法,請參照。
回覆 123 在11/4/2011 10:12:56 AM的回覆:
小喀   在2011/11/4   上午   09:59:49的回覆:
回復123的見解

關於大大的第二種承攬的解法,愚見以為跟題意不符。

因為本題說甲「不同意取消訂單」,所以甲之真意是不想解除契約,因此如果要用507第2項條主張損害賠償者,必須要先解除契約,始得主張損害賠償。

是以,本題如果真得要主張承攬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又不用解其契約者,應該適用509規定,認為定作人之指示不當,致承攬人無法完成工作,承攬人甲如及時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乙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509是有指示,但指示瑕疵的情形才有適用

但本提是根本沒指示

無509之適用

而本提很顯然是協力義務之問題

而協力義務在通說都是適用507而非509

而以上未提及的是

同樣地在承攬契約中

關於協力義務是否為真正義務或不真正義務

在學說上亦有爭議

採真正義務說,則可直接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決

而採不真正義務說就只能解除契約再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11:23:06 AM的回覆:
509是有指示,但指示瑕疵的情形才有適用

但本提是根本沒指示

無509之適用

而本提很顯然是協力義務之問題

而協力義務在通說都是適用507而非509

而以上未提及的是

同樣地在承攬契約中

關於協力義務是否為真正義務或不真正義務

在學說上亦有爭議

採真正義務說,則可直接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決

而採不真正義務說就只能解除契約再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

-----------------------------------------------------------------------------
本題的「指示」可解為:乙應「告知」符合其要求之樣式

乙如不告知,即屬指示不適當

如此解釋,可以避免協力義務探討之爭議,

也可以符合甲不同意解除契約之要求







回覆 123 在11/4/2011 11:47:31 AM的回覆:
小喀   在2011/11/4   上午   11:23:06的回覆:
509是有指示,但指示瑕疵的情形才有適用

但本提是根本沒指示

無509之適用

而本提很顯然是協力義務之問題

而協力義務在通說都是適用507而非509

而以上未提及的是

同樣地在承攬契約中

關於協力義務是否為真正義務或不真正義務

在學說上亦有爭議

採真正義務說,則可直接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決

而採不真正義務說就只能解除契約再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

-----------------------------------------------------------------------------
本題的「指示」可解為:乙應「告知」符合其要求之樣式

乙如不告知,即屬指示不適當

如此解釋,可以避免協力義務探討之爭議,

也可以符合甲不同意解除契約之要求
----------------------------------------------------------------------------
但是出題者應該就是問你協力義務啊

你這樣寫恐怕打不到出題者的點吧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12:18:28 PM的回覆:
從題目裡面

出題者應該沒有明白本題就是在考違反「協力」之效力吧?

將乙之不告知,解為「提示」不完全,亦無不可吧?!


本題123大要解為「協力行為」之違反,當然也可以

只不過依據你的說法,協力行為之違反就是507,法律效果就難免與解除契約掛勾,問題是本題甲就說他不同意取消訂單阿
這時候要怎麼解決呢?!

扯一點別的
本題是律師考題,而非司法官,
而律師考題,本來就是要測驗考生以後於實務上,處理法律問題時,一方面既符合當事人要求,他方面也符合法律規定之解決方式。
所以依照題意,我的想法比較偏向:
如果您是甲的律師,於不解除契約下,您要如何替甲主張其權利?

所以本題「協力行為」並非惟一一解,只不過用509較符合當事人之要求,亦符合法律適用之規範
回覆 123 在11/4/2011 12:31:04 PM的回覆:
小喀   在2011/11/4   下午   12:18:28的回覆:
從題目裡面

出題者應該沒有明白本題就是在考違反「協力」之效力吧?

將乙之不告知,解為「提示」不完全,亦無不可吧?!


本題123大要解為「協力行為」之違反,當然也可以

只不過依據你的說法,協力行為之違反就是507,法律效果就難免與解除契約掛勾,問題是本題甲就說他不同意取消訂單阿
這時候要怎麼解決呢?!

扯一點別的
本題是律師考題,而非司法官,
而律師考題,本來就是要測驗考生以後於實務上,處理法律問題時,一方面既符合當事人要求,他方面也符合法律規定之解決方式。
所以依照題意,我的想法比較偏向:
如果您是甲的律師,於不解除契約下,您要如何替甲主張其權利?

所以本題「協力行為」並非惟一一解,只不過用509較符合當事人之要求,亦符合法律適用之規範
--------------------
題目有暗示喔

甲多次催告後乙置之不理

這就跟507的要件相符了

至於違反協力義務是否可構成債務不履行(不解除契約而請求損害賠償)

前文有提到花蓮地方法院的判決

請參考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12:36:12 PM的回覆:

甲多次催告後乙置之不理

也可以解為甲要求乙告知修改方式,而乙「提示不完全」吧?!

為何非得解為協力?!

且大大如此解法亦無法滿足甲不同意取消契約之要求阿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12:36:21 PM的回覆:

甲多次催告後乙置之不理

也可以解為甲要求乙告知修改方式,而乙「提示不完全」吧?!

為何非得解為協力?!

且大大如此解法亦無法滿足甲不同意取消契約之要求阿
回覆 123 在11/4/2011 12:40:29 PM的回覆:
小喀   在2011/11/4   下午   12:36:21的回覆:

甲多次催告後乙置之不理

也可以解為甲要求乙告知修改方式,而乙「提示不完全」吧?!

為何非得解為協力?!

且大大如此解法亦無法滿足甲不同意取消契約之要求阿
======================
我前面不是已經說了

乙根本沒有提示

何來提示不完全之說

你的解法很創新

但在目前實務上並不採

況且違反協力義務效果

本就有真正義務說與不真正意義說之爭論

採真正義務說就可以在不解除契約下請求損害賠償

根本不需要動到507II

這也是學者批評507之處

為什麼您就堅持只能採不真正義務說

而忽略真正義務說的主張?

更別提在採賣賣說下

甲連解除契約的權利都沒有

您又怎麼說?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2:10:49 PM的回覆:

關於指示「不適當」,

於解釋上並不以先有指示為前提吧?!

應指示而未為指示,亦非不得解為提示不適當

而實務是否有採納,也不是大大說了算吧?!

說不定只是原告律師並未主張該條法律效力而已。

況且法律問題之解釋,就如您前開所言,有多種方式,

這只是針對您的擬答之漏洞提出不同的意見而已。

更何況我也沒有說違反協力行為一定要走對己義務之違反這條路

您提出學者批評507之見解,將之解釋為「真正義務」之違反,我也表示很贊同!!

只不過您於前開擬答並未提及此項爭議,而且認為甲得為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一點,這裡跟甲之要求不甚符合。

至於您所提:「更別提在採賣賣說下,甲連解除契約的權利都沒有      您又怎麼說?」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跟剛剛我們討論承攬無關吧!?
如果依您所言,此為「真正義務」的話,那就應該走的是367受領義務之違反,此時甲當然可以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這當然沒有問題。如果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此為「不真正義務」,此時即無損害賠償及解除契約,這個我當然知道!!!
但是這跟我們討論以「承攬」為前提的命題有何關係?

與123大大討論問題,激發在下思考,獲益良多!!︿︿
回覆 123 在11/4/2011 2:28:23 PM的回覆:
協力義務跟受領義務是二回事

請不要混為一談


ID 1921391
Subject/Title 營建工程契約協力義務之研究
Alternative   Title Study   of   Cooperative   Obligation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tract
Author 姚志明(Chih-Ming   Jau)
Journal   Title 東亞法學評論
Vol./Publishing   Date Vol.1   No.1   (2010/03)
Page(s) 57-71
Language Chinese
Abstract 工程之完成,常需定作人之協力(例如設計圖之提供、工地之交付等)。若定作人未為該協力或遲延為該協力行為時,則導致承攬人之工作無法完成,或因而工程施作遲延。長久以來,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性質及其法律效果為何,學理及實務之爭議不斷。由於本課題攸關工程實務當事人義務及責任之關係之釐清,實務上具有重要之實益。本文則分別就工程承攬協力義務之性質及內容,以及法律效果,分別比較我國、日本及德國之制度,加以分析討論,探究其真正之涵義。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2:38:25 PM的回覆:
阿你剛剛不是問我買賣嗎?
不是說買賣違反協力義務,解為真正義務的違反嗎?

怎麼又跑到承攬了?

姚老師的大作我也拜讀過了

然後呢?


回覆 123 在11/4/2011 2:43:40 PM的回覆:
小喀   在2011/11/4   下午   02:38:25的回覆:
阿你剛剛不是問我買賣嗎?
不是說買賣違反協力義務,解為真正義務的違反嗎?

怎麼又跑到承攬了?

姚老師的大作我也拜讀過了

然後呢?
============
協力義務的範圍大於受領義務

承攬亦有受領問題

但不代表違反協力義務就等同違反受領義務

以上
回覆 123 在11/4/2011 2:46:45 PM的回覆:
再者依367受領億物是針對買賣標的物

而今買賣標的物是那迷彩短袖T恤10萬件

並非那製作樣品

所以我怎麼都看不出來乙受領那製作樣品可以構成367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3:07:58 PM的回覆:
稍微懂了您的推論

不過我有疑問的是

就算是承攬的協力義務違反大於受領義務之範圍

在買賣的情形下也可以作相同的解釋嗎?

立論依據為何?

感謝您的回應



另外關於367那點,我所要指明的是,今天受領義務之違反並不是針對「乙受領不符合其同意樣式之樣品」,而是今天乙的不告知,可以看做是拒絕受領甲所提出的不符合其意之樣品?

我之前的想法是,假如以您所說的「協力義務之違反」為「真正義務」之違反為前提,

因此甲有提出樣品之給付了,只是該給付不符合乙之要求,但是乙又不告知如何修改,此時乙之不告知不就可解為,其對於需債權人協力之行為,債權人不協力,依235但書,甲就可以用提出該不符合乙同意之樣品(得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乙,以代提出。

此時,如乙不告知,違反協力義務,依234受領遲延。而依實務見解,367之受領義務亦為買受人之主給付義務,此時不但為受領遲延,亦陷於給付遲延。




回覆 123 在11/4/2011 3:24:47 PM的回覆:
小喀   在2011/11/4   下午   03:07:58的回覆:
稍微懂了您的推論

不過我有疑問的是

就算是承攬的協力義務違反大於受領義務之範圍

在買賣的情形下也可以作相同的解釋嗎?

立論依據為何?

感謝您的回應



另外關於367那點,我所要指明的是,今天受領義務之違反並不是針對「乙受領不符合其同意樣式之樣品」,而是今天乙的不告知,可以看做是拒絕受領甲所提出的不符合其意之樣品?

我之前的想法是,假如以您所說的「協力義務之違反」為「真正義務」之違反為前提,

因此甲有提出樣品之給付了,只是該給付不符合乙之要求,但是乙又不告知如何修改,此時乙之不告知不就可解為,其對於需債權人協力之行為,債權人不協力,依235但書,甲就可以用提出該不符合乙同意之樣品(得以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乙,以代提出。

此時,如乙不告知,違反協力義務,依234受領遲延。而依實務見解,367之受領義務亦為買受人之主給付義務,此時不但為受領遲延,亦陷於給付遲延。
======================
協力義務規定在235

受領義務規定在367

前者適用於所有給付

而後者只適用於買賣標的物

你說哪個範圍比較大?

至於您說以提出樣品為給付

那就等同樣品為主給付義務

那麼請問一下

在買賣契約中有規定出賣人有給付樣品的主給付義務嗎?

而如果出賣人違反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3:52:23 PM的回覆:
依您所說

體系解釋上債總的235當然比債各的367大

但是這也沒有回答到問題的本質阿

我同意「協力義務」與「受領義務」兩者不同。

但是您的命題:違反協力義務的法律效果,是「真正義務」。

但是真正義務之違反效力,如果當事人不解除契約的話,507似乎也無法直接適用吧?

回到債總債務不履行?



關於您所問的第2個問題

您說對了

依此推論,就是債務不履行,此時當事人也不用解除契約,即得請求損害賠償!符合題意要求
回覆 123 在11/4/2011 3:55:37 PM的回覆:
小喀   在2011/11/4   下午   03:52:23的回覆:
依您所說

體系解釋上債總的235當然比債各的367大

但是這也沒有回答到問題的本質阿

我同意「協力義務」與「受領義務」兩者不同。

但是您的命題:違反協力義務的法律效果,是「真正義務」。

但是真正義務之違反效力,如果當事人不解除契約的話,507似乎也無法直接適用吧?
=====================
違反真正義務就構成債務不履行

直接依231以下之規定處理

幹麻要用507

507是不真正義務者的主張,好唄
回覆 123 在11/4/2011 3:58:37 PM的回覆:
關於您所問的第2個問題

您說對了

依此推論,就是債務不履行,此時當事人也不用解除契約,即得請求損害賠償!符合題意要求
================
先生請再看清楚我的問題好嗎?

我說的是出賣人(甲)的主給付義務

不是買受人(乙)的主給付義務

怎麼會跟題意要求相合

回覆 小喀 在11/4/2011 4:12:41 PM的回覆:
違反真正義務就構成債務不履行

直接依231以下之規定處理

幹麻要用507

507是不真正義務者的主張,好唄
------------------------------------------------------
是阿
所以就又回到原點啦
其實我只是覺得您的解題用到507
要解除契約,跟題意甲不同意取消訂單下,問甲如何向乙主張權利之要求不符合而已,因為適用507就一定要解除契約。
而您於之前強調此題老師要考的的「協力」,又此又可以解為「真正義務」,豈非自相矛盾?!


-----------------------------------------------------------------

先生請再看清楚我的問題好嗎?

我說的是出賣人(甲)的主給付義務

不是買受人(乙)的主給付義務

怎麼會跟題意要求相合

------

這倒是我眼殘∼∼∼XDDDDDD

看錯題目了   

可是我本來就沒有要討論甲的主給付義務阿

題目又沒有問甲

問的是乙阿!!!!

好∼∼那如果討論甲好了

先將整個契約當作是單純一個買賣,跟承攬無關!

依題意:「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

所以將甲製作樣品送乙確認此事,解之為其主給付義務中之一環,而以該給付義務之實現,作為甲履行其製作衣服的前提!
我想解釋上應該也通吧!

畢竟當事人都於契約上有如此約定,解之為主給付違反,亦無不可吧?!
回覆 123 在11/4/2011 4:19:43 PM的回覆:
懶得說了

請自己論文吧

您根本搞懂我在說什麼

一直在用自己的套套邏輯思考

再多說也無益

http://etds.lib.ncku.edu.tw/etdservice/view_metadata?etdun=U0026-2408201123391500&query_field1=keyword&query_word1=CAN

系統識別號    U0026-2408201123391500
論文名稱(中文)    論工程契約下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論文名稱(英文)    A   Study   of   Property   Owner's   Cooperative   Duties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校院名稱    成功大學
系所名稱(中)    法律學系
系所名稱(英)    Graduate   Institute   of   Legal   Sciences
學年度    99
學期    2
出版年    100
研究生(中文)    張晏菁
研究生(英文)    Yen-Ching   Chang
學號    u2697120
學位類別    碩士

第五章   我國定作人協力義務之內容與性質   -   70   -
第一節   概說   -   70   -
第二節   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   -   72   -
第一項   債之義務群   -   72   -
第一款   給付與附隨義務   -   72   -
第二款   先契約義務與後契約義務   -   74   -
第三款   不真正義務   -   76   -
第二項   定作人協力義務性質之爭議   -   77   -
第一款   真正義務   -   77   -
第二款   不真正義務   -   78   -
第三款   特殊規定說   -   79   -
第四款   折衷說   -   80   -
第五款   小結   -   82   -   
回覆 123 在11/4/2011 4:22:04 PM的回覆:

第四節   承攬人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   112   -
第一項   概說   -   112   -
第二項   法律規範之適用   -   113   -
第一款   法律規範之競合   -   113   -
第二款   債各與債總之相互關係   -   114   -
第三項   承攬人依法律規定之請求   -   117   -
第一款   債務不履行責任   -   117   -
第二款   受領遲延責任   -   119   -
第一目   「受領」的意義   -   119   -
第二目   受領遲延之效力   -   121   -
第三目   危險負擔之移轉   -   122   -
第三款   依民法第507條之規定   -   124   -
第一目   解除契約之規定   -   125   -
第二目   損害賠償之範圍   -   125   -
第四款   依情事變更原則   -   130   -
第五款   請求權之競合   -   135   -
第四項   承攬人依工程契約之約定請求   -   137   -
第一款   停工   -   137   -
第二款   工期延展   -   138   -
第三款   其他約定   -   139   -
第五項   依協力內容之不同所得主張之請求權   -   140   -
第一款   契約義務之違反   -   140   -
第二款   協力行為之違反   -   142   -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44   -   
回覆 123 在11/4/2011 4:22:51 PM的回覆:
i. 真正義務說
此說見解認為債權人之協力行為是義務,並主張債權債務關係乃雙方當事人基於彼此間之信賴,協力達成共同目的的一種協同體,即使身為債權人,亦有依誠信原則之要求負協力實現給付上義務。從而債權人未盡協力義務,亦構成債務不履行,相對人除得依民法第507條主張權利外,亦可依民法第231條以下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採此見解者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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