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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030-1Ⅱ很細的問題
發表人 疑問者  

發表日期

11/2/2011 3:27:4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問民法§1030-1Ⅱ的「知」究竟該怎麼解釋?起算點如何計算?
又如何行使?

我的認知:
此條為請求權基礎,係請求財產,故為債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問題!
關於「知」的起算點是
客觀:以有分配剩餘財產原因發生時點、申報遺產(此部份有85台            
  上1134不認同)或訴訟請求
主觀:舉證責任分配

事實一:
甲夫死,乙妻為原告,以其子女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沒問題),起訴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起訴前,業已完成遺產稅的申報,但兩造對「知」起算點有爭執且對「知」的行使方法有疑義!

事實二
甲夫乙妻離婚,多年後始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我查了很多法院的判決
(幾乎翻遍了~應該沒有漏網之魚      ps.老闆要實務見解>"<)
因為是家事案件涉及當事人隱私
似乎很多都被鎖起來了,查無資料~
有看到的法院判決幾乎是敘述此條是請求權基礎是短時效的消滅時效還有此條立法目的如此而已
但都未述及如何對民法§1030-1Ⅱ的「知」究竟該怎麼解釋?起算點如何計算?又如何行使?

煩請老師解惑+指點迷津~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11 3:39:57 PM的回覆:

你參考796的知悉吧

不外就是「主觀說」及「客觀說」

其實法條不是已經講的很清楚了嗎?一定採「主觀說」

剩下的不外就是舉證的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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