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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91年民法第一題的第二小題
發表人 不懂  

發表日期

11/4/2011 9:27:1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為什麼是用民法105來解釋?學生無法理解.煩請老師解答.謝謝
回覆 ... 在11/4/2011 9:44:17 PM的回覆:
一、中古車商甲,展售車輛A,該車頂上僅標有「售」字樣。乙對該車甚感興趣,
在買賣交易過程中,乙未曾就該車是否為事故車之點加以詢問,甲亦未對此
點為任何表示。在乙購得該車一星期後,方偶然得知A車曾經發生過嚴重車
禍。試問:
(二)若該買賣交易過程,全係由甲之雇員丙來進行,則乙得否主張撤銷?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1 11:38:41 PM的回覆:

那民法105條在規範什麼?

甲之雇員丙來進行,難道買賣中古車的效力會歸於「丙」嗎?

回覆 不懂 在11/5/2011 12:45:35 AM的回覆:
學生不懂在這裡要怎麼去用第105條來解釋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1 3:05:09 AM的回覆:

甲之雇員丙來進行,難道買賣中古車的效力會歸於「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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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為什麼可以幫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

誰是本人?誰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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