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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恐龍大法官讓台灣更假道學
發表人 apple dail  

發表日期

11/7/2011 7:27:40 AM
發表內容 2011年   11月07日(黃瑞明)

立法院趕在最後一刻表決通過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正案,引來的卻是女性團體的一片撻伐之聲。日日春支持性交易,她們的憤怒不難理解。至於勵馨的譴責就令人困惑了。明眼人都知道,各地方政府絕對不會允許專區的設立,所以新法其實就是娼嫖都罰。馬政府實現了這些人多年來的廢娼願望,她們應該舉杯歡慶才對!
表面上看來,新法採取「性專區內娼嫖不罰、專區外娼嫖皆罰」的作法完全符合大法官們的期待。兩年前作成的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的主旨就是:原來舊法罰娼不罰嫖,這違反平等原則!性交易是雙方的行為,要罰要放都隨你立法者,但是請一視同仁!然而,正由於專區不可能設立,相較於先前的罰娼不罰嫖,新法讓台灣變得更假道學了。放眼舉世各國,把娼嫖各打五十大板的不是沒有,對岸就是一個。當然,那些伊斯蘭國家更不在話下。
平心說來,主管機關內政部不是從一開始就想這麼做。他們曾經放出允許「一樓一鳳」的風聲,卻招致勵馨等團體的圍攻。政治人物不願被套上「包娼」的帽子,自然立刻退縮。現在正值選戰緊繃之際,更是沒人敢犯大忌。

心知肚明最終結果
大法官們總計15人,第666號作成時有13人在場(兩人蹺班了),其中8人卻寫了「協同意見書」,不滿解釋文的內容空泛。在他們看來,《社維法》真正侵犯的是性自主權,成年男女要幹什麼事都是他們的自由,用不著國家干涉。這些人心儀的是娼嫖都不罰,所以許宗力就(對立法者)說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陳新民則指控舊法侵犯隱私權與人格尊嚴,甚至稱此「非文明法治國家所可容忍」。真正支持解釋文的只有5人,他們卻得逞了。這一來出在解釋文必須三分之二的出席者同意才能通過的荒唐規定,二來則是由於反對的8人不願堅持到底的和稀泥心態。大法官們其實早就心知肚明,只要把性交易的權責交給立法院,結果一定就是這樣。他們之中的多數人既然如此開明,當初就應該堅持在關鍵的解釋文中正告立法者:性交易的細節由你規範,但是請尊重性自主權!   
新法通過後,台灣就躍升為清教徒聖地嗎?3歲小孩都知道答案。在黑白兩道與不肖員警的掩護下,都會地區仍然將是春城無處不飛花。那些毫無背景的底層娼妓還是必須過著躲躲閃閃的日子,倒楣的就當上警方爭取績效的祭品。然而,也正是在這種非法的環境下,性交易的衛生健康問題只會繼續惡化。妓女們不用保險套,因為怕警方拿來當證據。台灣的愛滋病在這些年來節節上升,性交易就是主因之一。嫖客或許活該,但是他們的配偶呢?   
無能的立法者(實際上是行政院加立法院)是這一齣爛秀的主角,但是,沒有恐龍大法官的導演,戲絕對演不下去。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回覆 不止這件事 在11/7/2011 9:31:01 AM的回覆:
通姦罪也該廢了吧?
(性自主權難道不應包括這方面)
公然侮辱罪也很無聊
(耗費司法資源,就為了以人像小孩拌嘴?)
還有拾得遺失物索取報酬的爛規定呢?
(最近案例運用得出神入化)

大法官都在幹什麼啊?
回覆 本人 在11/7/2011 9:54:03 AM的回覆:
本人早在民國98年11月10日即以<簡評釋字666>為標題發表意見了(真的很短),請參閱:

討論主題   簡評釋字666      
發表人   釋字666       發表日期
   2009/11/10   下午   09:12:30    
發表內容   看了大法官會議釋字666,只能用<昏倒>兩個字形容。本號解釋是歷年來算<差>的解釋文與理由書了。
其中最值得評論的,當然就是: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

這段真的寫得可笑至極!意思好像是賣淫的比較容易得病,大法官還說此等事實....,真的是事實嗎?買淫的呢?經常買淫的在我看來跟賣淫的沒有兩樣阿,何來寫這段莫名其妙的文字阿?
還提到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好啦,交待了國民健康,善良風俗交待了嗎?
最重要的,你大法官不提到善良風俗是會死是不是?

解釋文解釋得如此之差,令人嘆為觀止!

最好把寫這段解釋文與理由書的大法官給揪出來啦!   
回覆 許玉秀是狗吠火車 在11/7/2011 9:59:23 AM的回覆:
談談許玉秀,許玉秀在釋字666中發表了<部分協同意見書>,該意見書相較於釋字617(其不同意見書),顯然吠力變弱。

許玉秀擔任大法官期間,其努力應是有目共睹,其希望建立一個新的(應該是正確的,嚴謹的)違憲審查方式,似乎也是徒勞無功!

許玉秀在所謂的<多數意見>抑制之下,其意見書顯然聊備一格。

唉............可惜!
回覆 台灣被這樣的大法官 在11/7/2011 10:04:04 AM的回覆: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甚麼時候審判機關化阿?甚麼時候法庭化阿?要拖到甚麼時候阿?現在已經快民國101年了!挖哩咧!)被<這樣的大法官>占據,真的是很可悲!

不食人間煙火到這種程度,稱其為恐龍大法官應不為過!

羞不羞阿?

回覆 真正支持解釋文只有5 在11/7/2011 10:08:17 AM的回覆:
是5人還是6人(加葉百修?)?

<釋字666>
大法官會議主席  賴英照
謝在全
徐璧湖
許宗力
許玉秀
林錫堯
池啟明
蔡清遊
黃茂榮
陳 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
陳大法官新民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葉大法官百修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茂榮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林大法官錫堯、陳大法官敏、陳大法官春生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多數意見:賴英照,謝在全,徐璧湖,池啟明,蔡清遊?(葉百修是否應列入多數意見?)
------------------------
真的覺得很丟人!
回覆 動新聞 在11/7/2011 10:09:59 AM的回覆:
http://tw.nextmedia.com/animation/iplayer/msecid/1/type/Today/ArtID/33796923/TVID/28718/issueid/20111107/subSection/0/pos/0


回覆 所以 在11/7/2011 10:22:08 AM的回覆:
真正支持解釋文的只有5人,他們卻得逞了。這一來出在解釋文必須三分之二的出席者同意才能通過的荒唐規定,二來則是由於反對的8人不願堅持到底的和稀泥心態。大法官們其實早就心知肚明,只要把性交易的權責交給立法院,結果一定就是這樣。他們之中的多數人既然如此開明,當初就應該堅持在關鍵的解釋文中正告立法者:性交易的細節由你規範,但是請尊重性自主權!         
---------------------
所以他們雖然寫了協同意見書,強調比例原則,但他們仍是釋字666會通過的共同正犯?

看來誰是和稀泥者也應該揪出來!(許玉秀的個性應該不至於,我猜!)

回覆 多數意見 在11/7/2011 10:23:44 AM的回覆:
目前還待在大法官會議的還有:蔡清遊,池啟明。
回覆 應該公開會議紀錄 在11/7/2011 10:38:40 AM的回覆:
大法官會議既然稱其為會議,那麼當然不同於審判的評議吧?!(評議不公開)

且稱為會議,當然應該要有會議紀錄。

那麼,公開會議紀錄,讓我們知道誰是後來的和稀泥者,應是沒問題的吧?!

回覆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在11/9/2011 1:36:37 AM的回覆:
第11條: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第14條: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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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
1.先揪出釋字666是誰<起草>的。
2.再揪出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的有誰。

這麼爛的一號解釋,也敢搬上檯面,真的是丟死人了!



回覆 區內不罰區外皆罰 在11/9/2011 1:47:53 AM的回覆:
娼嫖皆罰 全國首張罰單桃園開出
2011年11月8日   下午10:27.

社維法修正後6日新法上路,性交易專區外娼嫖都罰,而當晚桃園警方就開出全國首開罰單!一名周姓男子到護膚店找越南籍女子按摩,從事半套性交易,遇上警方臨檢,他不知道新法已經上路,將細節交代的一清二楚,最後被警方裁罰1500元,也成為第一位坦承性交易被罰的嫖客。

周姓男子跟著員警進入警局,後面跟著的就是和他從事性交易的女子,2人成為社維法修正後,被開罰的首例,周姓男子遭罰1500元,女生則是接到4000元罰單。龜山分局副分局長陳世煌:「第一次違反者,是處以新台幣1500元,到6000元的罰金。」

6日晚間,他到位在龜山鄉的護膚館消費,跟這名26歲的阮姓女子從事性交易,中途卻遇上警方臨檢,他立刻將衣服穿好,但還是被帶回警局,雖然警方在現場只查到按摩膏與拆過的保險套,但男子不知道,新修正的社維法6日正式上路,娼嫖皆可罰,因此將交易過程清楚交代。

龜山分局副分局長陳世煌:「查獲一名服務女子,為男客人從事俗稱半套的猥褻行為,男客人坦承,是以新台幣1200元為代價,從事性交易。」

而警方原本也以為適用舊法,所以依證人身分,幫周姓男子作筆錄後就讓他離去,7日得知新法已經上路,「娼嫖皆得罰」,除了移送護膚店負責人之外,警分也對嫖客開出1500元罰單,成為社維法上路後開罰首例。
回覆 蘋果 在11/9/2011 7:55:57 AM的回覆:
不語的司法   卸責的政府(楊坤樵)
2011年   11月09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54年5月17日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乙案中,以9比0的比數,無異議地宣告校園種族隔離政策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黑人學童進入白人學校就讀的權利不得被拒絕。雖然南方各州的抗議與叫囂不斷,但後續一系列的判決仍陸續宣告各公共生活層面中之種族隔離法案違憲,包括公園、海灘、游泳池、市立設施等。這一連串的判決對民權團體釋放出重要訊息,即法院為捍衛弱勢族群權利,絕對不會猶豫不決,法院大門會為黑人而開,會為落實種族平等而開。

「布朗案」說明了,司法不是永遠跟隨在立法者、民意、社會趨勢的後頭。有時候,司法的積極與勇敢,是引領社會變遷、思想革命的開端。很可惜的,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終究未能發揮這點燃火種的功能。   


全面禁慾取代管理

立法院於上周五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授權地方政府得設置性交易專區,專區內從事性交易不罰,但專區外娼嫖皆罰。

由於地方政府前多已表態不願設立專區,因此,可預見的將來,我國關於性交易管制將由原先之「罰娼不罰嫖」轉變為「娼嫖皆罰」。對於這種昧於現實、無視人性需求之退步立法,絕非筆者聲請釋憲時所預想。甫修正通過之新法,看似積極設立專區以有效管理,但事實上卻是中央、地方互踢皮球,沒人願意承擔,造成以全面禁慾來取代管理之結果。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怠惰與卸責,實在讓人搖頭。

筆者的釋憲聲請書中,清楚的主張:「性交易」受《憲法》性自主權與工作權之保障,可以管理,但不應禁絕,事實上也不可能禁絕。此一想法,獲得多位大法官的支持。只要立法者(包括行政院)願意仔細讀讀釋字第666號解釋中,多達6份之協同意見書,應不難得出「娼嫖皆罰」絕非立法選項之一。然事已至此,大法官自己多少也該負點責任。釋字第666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中,通篇不提性自主權與工作權,而僅依平等原則認定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違憲。   


大法官選打安全牌

彷彿只要平等,「娼嫖皆罰」亦無不可。其實,如果大法官願意正面地肯定性交易行為之《憲法》保障基礎,無論是「娼嫖皆罰」、「罰娼不罰嫖」或「罰嫖不罰娼」,只要國家以處罰之手段,干涉兩造合意之性交行為,都將涉及管制目的與手段間是否合乎比例、有效的問題。倘能以此視角來檢驗、辯論,相信對於行政管制之精緻化應有相當助益。此次的修法也不至於如此地漫無頭緒、倉促而令人不滿。這種司法不語,也算一種卸責。

或許是多數意見已意識到性交易合法化之爭議,於是選擇一條安全的道路,避免引起社會爭議,以維護少得可憐的司法權威。但回頭看看「布朗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承受之社會、政治壓力絕不少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當大法官選擇一條安全道路的同時,不僅捨棄了積極闡釋《憲法》,引領台灣社會以開放心態,探討東方文化一向曖昧、隱而不顯、視而不見之情色議題的契機,也喪失對外宣示:「司法永遠是為了弱勢、少數之保障而存在」的價值,誠屬可惜。

如果修正新法之適用,確已造成「娼嫖皆罰」之結果,由於釋字第666號解釋僅就「罰娼不罰嫖」為解釋,「娼嫖皆罰」並不在解釋之列,是因修正新法而受罰之人民仍可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違憲審查。筆者相信,司法雖然有其極限,但仍有許多開明且勇敢的裁判者,社運團體與行政、立法打交道之同時,別忘了法院的大門永遠是為弱勢、少數而開啟。   

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聲請人之一   

回覆 抄楊坤樵釋憲聲請書 在11/9/2011 9:43:41 AM的回覆:
節錄: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現行「罰娼不罰嫖」之立法,對於提供性服務者與接受性服務者採取了差別待遇,此差別待遇之基礎在於是否意圖得利,意圖得利之賣方受處罰,給付對價之買方則不受處罰,惟以此作為差別待遇之基礎顯不符事物本質而不具合理性。蓋性交易係指有對價關係之性行為,係當事人兩造自願、合意、共同促成的買賣行為,而如上所述,立法者禁止此有對價關係之性行為應係出於對「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想像,所著重者就是性交易這個關係本身,與何人得利並無關聯。再者,供給與需求是相互影響的,有需求始有供給,亟需性服務之買方對於性交易之存在與否有著決定性之因素,既然買方與賣方共同肇致性交易的發生,<何以僅罰賣方,不罰買方>,此一規定顯然有違平等原則。
回覆 其實是自瀆 在11/9/2011 10:02:32 AM的回覆:
釋字666看似大法官<選打安全牌>,其實真正的意涵是<自瀆>:多數意見自瀆了大法官這個職位。(或者說是<作賤>,亦無不可)
回覆 同意樓上 在11/9/2011 10:16:29 AM的回覆:
協同意見書就某方面某一觀點來說
就是一種放棄理念的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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