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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年律師民法第三題
發表人 請教先進  

發表日期

11/7/2011 2:46:33 PM
發表內容 這是考試的時候大概寫的答案
想要請教各位先進在內容與排版上   是否有不妥或應該修正之處
還望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一)甲男之遺囑,非自書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1190條之規定,遺囑必須自書,所謂自書乃親自書寫,無法以科技儀器替代,否則難認其真實性與本人真意
                     本案中,即便遺囑中甲已親自簽名,然其內容並非自書,無法因為最後之親筆簽名而使其成為有效之遺囑,故本遺囑應為無效,乙之主張有理由。
(二)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亦無法以遺囑為意思表示認領之
                  1.認領為身分行為,不得為代理,必須由行為人親自為之。
                  2.又認領為單獨行為,然而其意思表示應由有權認領之人親為之。
                  本案中,甲於遺囑中以文字內容表示認領,是否有效發生認領效力?可為爭議
  甲說:認領為單獨行為,只要能證明其有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亦不需要認領人親自對當事人表示認領之意
  乙說:身分行為不得代理,若認領人已經死亡,已無法為意思表示,若承認得以遺囑為認領,則違背該法理。
  愚見以為:依照一般的常理判斷,若認領人已經死亡,必須要由遺囑執行人來執行遺囑之內容,難以避免必須要代理已經死亡之自書遺囑人為認領之意思表示,然身分行為不得代理,若承認可以遺囑認領之例外,難謂妥當,亦可能開認領方便之門,使身分上之法律關係更加混亂。
  3.身分關係之請求權,因為事涉公益,且無涉財產權之情況下,無消滅時效之適用,附帶說明之。

(三)退萬步言之,若戊有繼承權,則可以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
  承上,若生父有實質上的撫育非婚生子女戊之情事,依據民法1069條之規定得為繼承人之情況下,根據民法第1146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本案中,乙丙丁三人未將戊列為繼承人,而分割遺產,顯然侵害戊之特留分,有侵害戊繼承權之情事則戊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又本案並未逾民法第1146條第二項規定之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之消滅時消與除斥期間之規定。故戊可主張之,乙之主張無理由
回覆 dogegg 在11/7/2011 3:00:38 PM的回覆:
這裡的討論蠻值得一看的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9920&page=9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9910&page=9
回覆 原po 在11/7/2011 3:40:09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的大大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   臨場的時候鋪陳和敘述編排的方式
是否妥當

當然內容部份因為今年第一次考
在考場上無法寫的跟功力深厚的大大一樣引經據典....
只希望能夠拿到基本分再多一些就好...
回覆 ok 在11/7/2011 4:18:35 PM的回覆:
寫的很好了
回覆 沒問題啦 在11/7/2011 4:26:24 PM的回覆:
假如每科每題都有此功力,我想原PO.
回覆 dogegg 在11/7/2011 4:28:38 PM的回覆:
這是考試的時候大概寫的答案
想要請教各位先進在內容與排版上         是否有不妥或應該修正之處
還望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一)甲男之遺囑,非自書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1190條之規定,遺囑必須自書,所謂自書乃親自書寫,無法以科技儀器替代,否則難認其真實性與本人真意
                   本案中,即便遺囑中甲已親自簽名,然其內容並非自書,無法因為最後之親筆簽名而使其成為有效之遺囑,故本遺囑應為無效,乙之主張有理由。
(二)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亦無法以遺囑為意思表示認領之
          1.認領為身分行為,不得為代理,必須由行為人親自為之。
          2.又認領為單獨行為,然而其意思表示應由有權認領之人親為之。
          本案中,甲於遺囑中以文字內容表示認領,是否有效發生認領效力?可為爭議
      甲說:認領為單獨行為,只要能證明其有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亦不需要認領人親自對當事人表示認領之意
      乙說:身分行為不得代理,若認領人已經死亡,已無法為意思表示,若承認得以遺囑為認領,則違背該法理。
      愚見以為:依照一般的常理判斷,若認領人已經死亡,必須要由遺囑執行人來執行遺囑之內容,難以避免必須要代理已經死亡之自書遺囑人為認領之意思表示,然身分行為不得代理,若承認可以遺囑認領之例外,難謂妥當,亦可能開認領方便之門,使身分上之法律關係更加混亂。
      3.身分關係之請求權,因為事涉公益,且無涉財產權之情況下,無消滅時效之適用,附帶說明之。

(三)退萬步言之,若戊有繼承權,則可以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
      承上,若生父有實質上的撫育非婚生子女戊之情事,依據民法1069條之規定得為繼承人之情況下,根據民法第1146條第一項之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本案中,乙丙丁三人未將戊列為繼承人,而分割遺產,顯然侵害戊之特留分,有侵害戊繼承權之情事則戊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又本案並未逾民法第1146條第二項規定之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之消滅時消與除斥期間之規定。故戊可主張之,乙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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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你的架構蠻漂亮的!只是...........
感覺上有一點自己出題給自己答......
似乎爭點是放在遺囑的效力對認領的影響....分二說
我看不出本題跟身分行為不得代理的關連,
其次,去假設撫育視為認領,也未見題意舖陳.....
或者是我有遺漏也未可知!
回覆 原po 在11/7/2011 4:36:27 PM的回覆:
因為我的結論是認領無效
但是第三題的題目   卻又是要問是否有侵害繼承權
如果是   戊無繼承權   那可能這題兩行就寫完了

所以我才自己假設   "在戊有繼承權的情況下"會是怎樣...

其實看了一下這題的討論
我真的很佩服在考場可以寫的那麼深入的大大們
回覆 時間夠的話 在11/7/2011 5:11:49 PM的回覆:
第3小題1146也是可以寫肯否兩說,再講你採哪說就不會只有兩行.而我自己在場內是真的只解到1169ii但書以後兩行結束了,因為時間已經破表了
回覆 砲灰哥 在11/7/2011 7:42:28 PM的回覆:
我發現我變成砲灰了...
回覆 拙見 在11/7/2011 8:22:59 PM的回覆:
有同感~~嗚~~我才是正牌炮灰哥XD
回覆 dogegg 在11/7/2011 8:29:14 PM的回覆:
那也算我一份!
回覆 扣分點 在11/7/2011 11:02:12 PM的回覆:
第二小題
沒有提到1069條
就直接跳到侵害繼承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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