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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共浴同床皆不起訴 大老婆:通姦標準在哪?
發表人 聯合晚報  

發表日期

11/8/2011 6:54:36 PM
發表內容 高雄尤姓牙醫師,與已婚的診所女護士一裸體泡湯合照,獲檢方不起訴處分,提告的護士夫驚怒檢察官未幫他主持正義。事實上,在妨害家庭案件中,有罪與否,端看證據取捨是趨嚴,還是寬鬆?由於通姦案要有抓姦在床的足夠證據並不容易,讓遇到婚姻危機而想抓姦的怨偶相當苦惱,然而,面對司法偵審實務對通姦見解標準不一的歧異,民眾更是感到不知如何是好。

通姦成立「姦淫」為要件

法界人士表示,民眾對此的疑惑或不滿,可以理解,但是刑法239條妨害家庭的通姦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通姦」是指有配偶的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民國88年修正刑法時,雖然部分相關法條中的「姦淫」已修正為「性交」,但唯獨通姦罪中的「通姦」維持不變,顯然立法者的意旨還是認為通姦罪須以「男女姦淫」為要件。

法界人士說,在男女姦淫的前提下,由於通姦罪相較於殺人、販毒等重罪,法定最重本刑才1年,實務上,成罪的通姦案例,也都是被判6個月以下,是得易科罰金的小罪,偵查的檢察官,乃至審判的法官,對於通姦案的證據,有的會採證據排除法則,但也會檢視全案的情況證據,作為論罪的標準。

高雄牙醫與女護士裸體泡湯合照,檢方不起訴的理由,是認為女護士的老公並未提出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確切時間、地點和證據,在「罪疑唯輕」下,以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的姦淫行為,將牙醫處分不起訴,類似的案例,在司法偵審實上多的不勝枚舉,遇到姦通官司的男女,為了脫罪,辯詞更是稀奇古怪,有的說不舉,有的說女方月事來潮不能辦事,有的甚至坦承在境外通姦,但在台灣則相敬如賓。

通姦告不成   還有民事

雖然國外不少立法,早已將通姦除罪化,但在台灣,似乎觀念還未如此先進。法界人士說,遇上抓姦的男女婚姻狀態,通常已陷入危機,結果往往是離婚收場,而控告通姦,目的不外在於民事求償,如果通姦無法成罪,被戴綠帽的一方仍可循民事賠償途徑討公道,民事庭法官通常會認定違反夫妻忠誠互信,或侵犯配偶基本權利等理由,判准精神慰撫金。

【2011/11/08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共浴同床皆不起訴   大老婆:通姦標準在哪?   |   情慾犯罪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704188.shtml#ixzz1d6tIn7fp   
Power   By   udn.com   
回覆 有趣的是 在11/8/2011 7:04:40 PM的回覆:
依據中華民國教育部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明白標示


通姦

注音一式 ㄊㄨㄥ ㄐ|ㄢ
漢語拼音 t   n    ji   n    注音二式 t   ng ji   n

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初刻拍案驚奇˙卷三十一:「從沈公做腳,賽兒、正寅通姦,妖法惑眾,擾害地方情由,說了一遍。」
老殘遊記˙第十五回:「他嫂子賈魏氏與人通姦,用毒藥謀害一家十三口性命。」亦作「通奸」。



-----------------

很明顯的
通姦之中文意義沒有專指哪一種性方式
也就是說
法律解釋方法最基本之文意解釋於此有誤用之疑慮
(或者中文之字義由法律學系自行定義)
若以體系解釋來說
性交之定義早已於總則編更改
刑法分則亦應遵循總則之規範







回覆 廢文 在11/8/2011 7:05:59 PM的回覆:
刑分abc
回覆 M 在11/8/2011 7:16:40 PM的回覆:
別po廢文浪費考生時間
回覆 舊時代 在11/8/2011 7:18:15 PM的回覆:

最有趣的是
通姦一詞會被定義為性器接合
恐與性知識不開明或不完善之舊時代背景有關



至於要不要廢除通姦罪乃另一回事
法條之適用仍要符合新時代
只須在罪刑方面降至最低最低即可











回覆 廢文 在11/8/2011 7:20:26 PM的回覆:
刑法abc
回覆 更有趣的是 在11/8/2011 7:29:27 PM的回覆:
堅持既定見解者
其最堅強之理由不外是
刑總關於性交之定義已超出日常生活文義範圍之外
故239與285不應適用刑總規定

但考證教育部公告之中文意義
卻發現
既定見解所依憑之理由沒有根據


回覆 在11/8/2011 7:34:19 PM的回覆:
樓上中律了?
回覆 真相為何? 在11/9/2011 8:46:44 AM的回覆:
共浴同床都不起訴?
這聽起來確實蠻恐龍的!
不知真正的案情是如何?可以把處分書貼上來讓大家公評!
回覆 無聊 在11/9/2011 9:02:52 AM的回覆:
這個新聞涉及的是最基本對於通姦罪的通姦如何解釋,有必要一直po這種簡單的東西上來浪費考生時間嗎?去po一些難一點的考題來解吧,無聊。
回覆 非考生 在11/9/2011 10:37:45 AM的回覆:
考生為什麼會一直逛討論區
然後一直po文說別人無聊
難道來討論區是想看命題委員洩題嗎
回覆 也是非考生 在11/9/2011 10:52:06 AM的回覆:
不要耍笨了,在這貼一大堆考生都知道的東西浪費別人時間,會有報應的吧?考上又怎樣,我也考上了,但不會做這種缺德事。
回覆 也是非考生 在11/9/2011 1:33:30 PM的回覆:
真知或假知是一個問題
真知後會想改善嗎
又是一個問題

我想你不會想改善



基本上這個極簡單的案子
也讓恐龍一詞升級至三葉蟲

這是一個三葉蟲的案子






回覆 789 在11/9/2011 1:40:17 PM的回覆:
通姦罪本來就是過時的玩意

拿著真性交假性交來作文章

股子裡捍衛也不過就是傳統婦女的貞節牌坊

大老婆用來箝制小老婆工具

所謂大紅燈籠高高掛

這樣就不恐龍嗎?
回覆 個人心得 在11/9/2011 1:49:16 PM的回覆:
通姦罪除罪化在台灣尚無法達成共識
所以是一種現在進行式
說過時
恐怕不符合台灣現況

說白了
立委不敢提案修正
否則
電話應該會被打爆




回覆 789 在11/9/2011 2:01:35 PM的回覆:
個人心得   在2011/11/9   下午   01:49:16的回覆:
通姦罪除罪化在台灣尚無法達成共識
所以是一種現在進行式
說過時
恐怕不符合台灣現況

說白了
立委不敢提案修正
否則
電話應該會被打爆
======================
不管有沒有達成共識

司法能作的就是節制

不該過度介入私人的家庭糾紛

任意地擴大法律解釋範圍

以刑罰作為壓迫當事人接受無法維繫的婚姻關係的工具

如果司法不能堅守此點

幫著大老婆打擊小老婆

用刑罰綁住老公不能出軌

這才真的是恐龍
回覆 謝謝 在11/9/2011 2:59:28 PM的回覆:
也許你該看看照片
回覆 789 在11/9/2011 3:15:23 PM的回覆:
謝謝   在2011/11/9   下午   02:59:28的回覆:
也許你該看看照片
=============
也許你該考量的是跟丈夫離婚

而不是拿著刑罰的大刀來要脅丈夫維繫婚姻,並懲罰小三

而司法更沒有義務為你們的家務事耗費大量人力資源
回覆 天下事 在11/9/2011 3:20:36 PM的回覆:
為家務事浪費資源?
我覺的這理由好像不充分。
回覆 照片在這 在11/9/2011 3:22:42 PM的回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73567/IssueID/20111028

這個案子的重點在於採性器接合說下出現這種證據(當事人已認定為真)時所下的法律判斷

脫離人類經驗太遙遠


努力除罪化吧
這將不會是唯一的案子











回覆 有趣 在11/9/2011 3:29:36 PM的回覆:
大學時
我的同學很清高的告訴我們說
他最討厭八卦了
但他現在在法院專門處理民事家事
整天從早到晚都在處理人家的家庭糾紛







回覆 789 在11/9/2011 3:33:18 PM的回覆:
照片在這   在2011/11/9   下午   03:22:42的回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73567/IssueID/20111028

這個案子的重點在於採性器接合說下出現這種證據(當事人已認定為真)時所下的法律判斷

脫離人類經驗太遙遠


努力除罪化吧
這將不會是唯一的案子
=================
關鍵字:罪疑惟輕,捉姦在床,刑罰謙抑

刑事判決證明度:「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99.9%

民事判決證明度:優勢證據

人類經驗尚無法達「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只能作為彈劾證據
回覆 789 在11/9/2011 3:36:27 PM的回覆:
有趣   在2011/11/9   下午   03:29:36的回覆:
大學時
我的同學很清高的告訴我們說
他最討厭八卦了
但他現在在法院專門處理民事家事
整天從早到晚都在處理人家的家庭糾紛
==============
所以當事人應提出民事訴訟(離婚,損害賠償)而不是刑事告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錯嗎
回覆 789 在11/9/2011 3:40:59 PM的回覆:
天下事   在2011/11/9   下午   03:20:36的回覆:
為家務事浪費資源?
我覺的這理由好像不充分。
=============
1.刑事採公訴優先主義

2.當世人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縱將相對判刑亦無助於事

3.民事訴訟法有規定離婚之訴與損害賠償請求

4.刑事採無合理懷疑確信,民事採優勢證據

當事人捨民事訴訟而不為,硬要檢察官為其家務事提起公訴,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是什麼?檢察官難道沒有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辦了嗎?成天只要管你們的家務事就好?
回覆 至少 在11/9/2011 3:45:29 PM的回覆:
是制裁方式ㄓㄧ
目前台灣社會可接受
因為刑事可附帶民事   不用交裁判費。
那輕微傷害   也是可民事解決   也應該一併廢除刑事告訴
回覆 789 在11/9/2011 3:48:19 PM的回覆:
至少   在2011/11/9   下午   03:45:29的回覆:
是制裁方式ㄓㄧ
目前台灣社會可接受
因為刑事可附帶民事         不用交裁判費。
那輕微傷害         也是可民事解決         也應該一併廢除刑事告訴
=================
所以要把檢察官當成私人的討債集團來用嗎?

把國家配置作為之偵查犯罪的人力都用來處理大小老婆間的糾紛就好?
回覆 那可不 在11/9/2011 3:54:23 PM的回覆:
私人討債?
啥事私事啥事天下事?很難界定吧
很多選舉政治事件   為何檢察官還介入?
有用嗎?
回覆 >> 在11/9/2011 4:25:00 PM的回覆:
偷東西也是小事。才多少錢就告東告西。偷了還錢不就好了。偷竊罪應該屬於民事糾紛,或者限縮財產損害標的。不然應該通通除罪化才對。
回覆 在11/9/2011 4:30:59 PM的回覆:
自己的老婆偷漢子或老公偷吃         就是大事了
這跟死刑是否廢除是一樣啦。   
回覆 789 在11/9/2011 4:31:48 PM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4:25:00的回覆:
偷東西也是小事。才多少錢就告東告西。偷了還錢不就好了。偷竊罪應該屬於民事糾紛,或者限縮財產損害標的。不然應該通通除罪化才對。
===============
原來身分法益可以跟財產法一混為一談?

請問您刑法誰教的?

回覆 髮藝 在11/9/2011 4:36:44 PM的回覆:
法益這東西?應該不是絕對的
如果是絕對   那刑分各罪的刑度就不會如此了
誰教你刑法的?不要討論最後,就丟出這種話。
回覆 789 在11/9/2011 4:37:32 PM的回覆:
給樓上看不懂通姦除罪劃再講些什麼的

參考以下文章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29/29-19.htm

其中最重要的不過以下這句話
==========================
因此,情慾雖屬「私領域」事,一旦衝突出現之時,視當事人之需要,「公領域」依然可以作適度之規範與仲裁,將「通姦」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仍可讓「外遇」者負擔起賠償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損失的責任,卻避免讓「通姦罪」淪為「兩個女人的戰爭」。
==========================

不要再拿似是而非的言論來混淆視聽了
回覆 >> 在11/9/2011 4:37:47 PM的回覆:
不能一談的理由何在?一說通姦要除,我說偷竊要除,都是除罪,有問題嗎?你覺得偷竊不能除嗎?因為是財產的關係?
回覆 789 在11/9/2011 4:40:26 PM的回覆:
髮藝   在2011/11/9   下午   04:36:44的回覆:
法益這東西?應該不是絕對的
如果是絕對         那刑分各罪的刑度就不會如此了
誰教你刑法的?不要討論最後,就丟出這種話。
=========
既然如此那就不要財產犯罪跟通姦罪混為一談

直接面對通姦罪到底懲罰了誰

保障誰的法益來正面回答

不要打模糊仗
回覆 789 在11/9/2011 4:42:01 PM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4:37:47的回覆:
不能一談的理由何在?一說通姦要除,我說偷竊要除,都是除罪,有問題嗎?你覺得偷竊不能除嗎?因為是財產的關係?
========
您是在討論通姦罪還是竊盜罪?

請回答?

不要打模糊仗!



回覆 >> 在11/9/2011 4:50:02 PM的回覆:
兩罪都可討論。我對竊盜比較有興趣。您可說說看。
回覆 789 在11/9/2011 4:51:37 PM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4:50:02的回覆:
兩罪都可討論。我對竊盜比較有興趣。您可說說看。
================
我對竊盜罪沒興趣

如您有興趣請另開話題

不要掛羊頭賣狗肉

在通姦罪下偷渡竊盜罪命題
回覆 髮藝 在11/9/2011 4:59:12 PM的回覆:
你不都說是身分法益了?
保障誰?
很多都可廢除刑法的   但理由不是你說是私人事務   浪費資源      
或許是理由   但我不贊   同而已。
回覆 789 在11/9/2011 5:03:25 PM的回覆:
髮藝   在2011/11/9   下午   04:59:12的回覆:
你不都說是身分法益了?
保障誰?
很多都可廢除刑法的         但理由不是你說是私人事務         浪費資源                  
或許是理由         但我不贊         同而已。
===============
你還是沒有正面回答通姦罪保障了誰的法益?

把小老婆抓去關丈夫就不會再出軌嗎?

把丈夫關在牢裡,雙方的婚姻關係就可繼續維持嗎?

請直接面對問題

不要再顧左右而言他好嗎?


回覆 髮藝 在11/9/2011 5:07:42 PM的回覆:
不要激動~~'
抓去關就不會出軌?沒人保證吧   那小偷抓去關也保證不再偷?
保障誰法益?你去翻翻她放在哪法益了不救得了。
那請問      啥是私人事務   何者不是?
你也沒回答
身體被傷害是私人還是?
回覆 789 在11/9/2011 5:09:44 PM的回覆:
髮藝   在2011/11/9   下午   05:07:42的回覆:
不要激動~~'
抓去關就不會出軌?沒人保證吧         那小偷抓去關也保證不再偷?
保障誰法益?你去翻翻她放在哪法益了不救得了。
那請問                  啥是私人事務         何者不是?
你也沒回答
身體被傷害是私人還是?
================
你又要跳躍命題了嗎?

就是不敢針對通姦罪法益保護的必要性來回答嗎

又想偷渡竊盜罪的命題嗎?

請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好嗎
回覆 這裡很多 在11/9/2011 5:11:39 PM的回覆:
討論到最後,好像他講的一定正確,最後一定補上,你是誰教的?要不要去翻書?去查字典?要重修了?
很會講且一付得理不饒人,但就考不上居多。有何用?
回覆 髮藝 在11/9/2011 5:14:27 PM的回覆:
好棒
回覆 789 在11/9/2011 5:15:33 PM的回覆:
這裡很多   在2011/11/9   下午   05:11:39的回覆:
討論到最後,好像他講的一定正確,最後一定補上,你是誰教的?要不要去翻書?去查字典?要重修了?
很會講且一付得理不饒人,但就考不上居多。有何用?
=================
是是是
您厲害?
請問您又是哪位大法官或大律師啊?
在下不才
不過在法學期刊發表了幾篇文章
並蒙台大法學論叢審稿通過
當然不能跟閣下比囉




回覆 廢話一堆 在11/9/2011 5:16:56 PM的回覆:
自己老婆討客兄一定說給他抓去關
回覆 789 在11/9/2011 5:18:26 PM的回覆:
廢話一堆   在2011/11/9   下午   05:16:56的回覆:
自己老婆討客兄一定說給他抓去關
========
原來閣下只剩下這種嘴砲的能賴了?
回覆 虎爛 在11/9/2011 5:18:37 PM的回覆:
好棒ㄛ
還真的沒考上。
回覆 廢話一堆 在11/9/2011 5:20:24 PM的回覆:
好高尚情操
老婆討客兄   給老婆祝福。
回覆 789 在11/9/2011 5:21:03 PM的回覆:
虎爛   在2011/11/9   下午   05:18:37的回覆:
好棒ㄛ
還真的沒考上。
============
你好厲害喔

還沒放榜就知道人家沒考上
回覆 我是很厲害 在11/9/2011 5:21:51 PM的回覆:
謝謝
回覆 789 在11/9/2011 5:22:02 PM的回覆:
廢話一堆   在2011/11/9   下午   05:20:24的回覆:
好高尚情操
老婆討客兄         給老婆祝福。
===========
好可悲

您只剩下這張嘴

其他的地方都不能用了是嗎?
回覆 哈哈哈 在11/9/2011 5:23:36 PM的回覆:

哪能用了?露來看看
回覆 789 在11/9/2011 5:23:49 PM的回覆:
我是很厲害   在2011/11/9   下午   05:21:51的回覆:
謝謝
==========
我看只是話虎濫而已吧

要不要秀一下您司律第一試的成績啊
回覆 哈哈哈 在11/9/2011 5:24:27 PM的回覆:
你先露
回覆 789 在11/9/2011 5:25:21 PM的回覆:
哈哈哈   在2011/11/9   下午   05:23:36的回覆:

哪能用了?露來看看
===========
您終於承認自己不能用啦

我還是不用太愛現

恐怕傷了您的自尊啊]

回覆 789 在11/9/2011 5:26:09 PM的回覆:
哈哈哈   在2011/11/9   下午   05:24:27的回覆:
你先露
====
這世界上怎麼這麼多暴露狂啊
回覆 不好意思 在11/9/2011 5:37:22 PM的回覆:
讓你剛剛一直盯在螢幕前等我回覆
>>>>>>>>>>>>>>>>>>>>>>>>>>>>>>>>>>>>>>>>>
你好棒
回覆 @@@ 在11/9/2011 6:46:49 PM的回覆:
不解?

司法能作的就是節制→刑罰手段的必要性,司法對任何刑案,本當節制。

不該過度介入私人的家庭糾紛→過度界線為何?

任意地擴大法律解釋範圍→在實定法下,應如何限縮解釋?

以刑罰作為壓迫當事人接受無法維繫的婚姻關係的工具→無法接受的婚姻,就必須通姦?縱被判刑確定,就不能離婚嗎?

如果司法不能堅守此點

幫著大老婆打擊小老婆→是幫大老婆?還是幫憲法保障的婚姻家庭權?

用刑罰綁住老公不能出軌→有嚇阻功能來保障婚姻家庭權不好嗎?

這才真的是恐龍
回覆 僅供參考 在11/9/2011 7:20:48 PM的回覆:
有些法官的法律邏輯就很符合經驗
也很令人服氣



參考網址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12992


回覆 789 在11/9/2011 7:23:16 PM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6:46:49的回覆:
不解?


不該過度介入私人的家庭糾紛→過度界線為何?

任意地擴大法律解釋範圍→在實定法下,應如何限縮解釋?
============================
實定法已經說了,通姦就只限性器接合

不包括刑法第十條所謂的口交/指交.......

可是就是有人不懂啊

偏偏要把通姦罪的性器接合擴大成跟刑法第10條範圍一模一樣

這不是擴張解釋是什麼?
================================
以刑罰作為壓迫當事人接受無法維繫的婚姻關係的工具→無法接受的婚姻,就必須通姦?縱被判刑確定,就不能離婚嗎?
================================
對押

既然都要離婚了

你還管你丈夫跟誰性交?

還要拿刑罰來綁著他
=======================
如果司法不能堅守此點

幫著大老婆打擊小老婆→是幫大老婆?還是幫憲法保障的婚姻家庭權?

用刑罰綁住老公不能出軌→有嚇阻功能來保障婚姻家庭權不好嗎?
=============
妳老公心都不在您身上了

你還寄望什麼婚姻家庭權?

難道夫妻之間的感情就只能剩下刑罰的威嚇作用嗎?
回覆 789 在11/9/2011 7:26:38 PM的回覆:
僅供參考   在2011/11/9   下午   07:20:48的回覆:
有些法官的法律邏輯就很符合經驗
也很令人服氣



參考網址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12992
===========
有人連檢察官和法官都分不清楚

我還能說什麼呢?

更何況判你贏就是好法官嗎?

判您輸就是恐龍法官

閣下的邏輯還真是奇怪

回覆 @@@ 在11/9/2011 7:29:19 PM的回覆:
蛤!?
回覆 789 在11/9/2011 7:32:32 PM的回覆:
僅供參考         在2011/11/9         下午         07:20:48的回覆:
有些法官的法律邏輯就很符合經驗
也很令人服氣



參考網址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12992
======================
雖然丈夫與女子衣著正常開門應對,但妻子聽錄音筆內容,不僅聽到女子的呻吟聲及「不尋常的碰撞聲」,裡頭女子還大膽說出「流出來了」,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丈夫與該名女子有多次密集的通話紀錄,加上錄音筆的紀錄,2人應該正在發生性關係,依妨害婚姻罪將2人判刑4個月,均可易科罰金。

全文網址:         共浴同床皆不起訴         大老婆:通姦標準在哪?         |         情慾犯罪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704188.shtml#ixzz1d6tIn7fp         

高雄牙醫與女護士裸體泡湯合照,檢方不起訴的理由,是認為女護士的老公並未提出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確切時間、地點和證據,在「罪疑唯輕」下,以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的姦淫行為,將牙醫處分不起訴
===========================
您的邏輯也很奇怪

這二個案例是十天差地遠

你居然也可以混為一談
回覆 ??? 在11/9/2011 7:32:40 PM的回覆:
法官與檢察官之區別在此有甚麼問題呢???
官司之輸與贏在此有甚麼問題呢???

法律邏輯與適用是否適當才是問題吧......

有甲說乙說丙說不奇怪
認為只有甲說的才奇怪吧





回覆 789 在11/9/2011 7:36:27 PM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7:32:40的回覆:
法官與檢察官之區別在此有甚麼問題呢???
官司之輸與贏在此有甚麼問題呢???

法律邏輯與適用是否適當才是問題吧......

有甲說乙說丙說不奇怪
認為只有甲說的才奇怪吧
=============
還看不懂?


A: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12992

雖然丈夫與女子衣著正常開門應對,但妻子聽錄音筆內容,不僅聽到女子的呻吟聲及「不尋常的碰撞聲」,裡頭女子還大膽說出「流出來了」,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丈夫與該名女子有多次密集的通話紀錄,加上錄音筆的紀錄,2人應該正在發生性關係,依妨害婚姻罪將2人判刑4個月,均可易科罰金。


B:全文網址:     共浴同床皆不起訴     大老婆:通姦標準在哪?     |     情慾犯罪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704188.shtml#ixzz1d6tIn7fp     

高雄牙醫與女護士裸體泡湯合照,檢方不起訴的理由,是認為女護士的老公並未提出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確切時間、地點和證據,在「罪疑唯輕」下,以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的姦淫行為,將牙醫處分不起訴

========================

A是有確切的性交錄音證據

B是只有裸照,連時間地點都無法證明

這二個天差地遠的案子都可以混為一談

閣下的邏輯還不是普通的厲害
回覆 789 在11/9/2011 7:39:13 PM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7:32:40的回覆:
法官與檢察官之區別在此有甚麼問題呢???
===============
問題可多了

檢察官是控方

代表國家起訴

法官是公正的審判者

就檢察官起訴內容審查與被告抗辯是否有理由

以決是否予以論罪科刑

二者扮演的角色截然不同

豈可混為一談!!!!
回覆 ??? 在11/9/2011 7:41:38 PM的回覆:
教科書背得很熟

但我也有背書過

不過還是謝謝你


回覆 @@@ 在11/9/2011 8:50:49 PM的回覆:
   
回覆      789   在2011/11/9   下午   07:23:16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6:46:49的回覆:
不解?


不該過度介入私人的家庭糾紛→過度界線為何?

任意地擴大法律解釋範圍→在實定法下,應如何限縮解釋?
============================
實定法已經說了,通姦就只限性器接合

不包括刑法第十條所謂的口交/指交.......

可是就是有人不懂啊

偏偏要把通姦罪的性器接合擴大成跟刑法第10條範圍一模一樣

這不是擴張解釋是什麼?
→這是什麼ABC啊!現在這版上誰會搞不懂這個?是請教你什麼樣的界線才算司法過度介入?
================================
以刑罰作為壓迫當事人接受無法維繫的婚姻關係的工具→無法接受的婚姻,就必須通姦?縱被判刑確定,就不能離婚嗎?
================================
對押

既然都要離婚了

你還管你丈夫跟誰性交?

還要拿刑罰來綁著他

→是誰假設『都要』離婚的?一方不想離時,你這樣的說法通嗎?還是你是在說氣話嗎?


=======================
如果司法不能堅守此點

幫著大老婆打擊小老婆→是幫大老婆?還是幫憲法保障的婚姻家庭權?

用刑罰綁住老公不能出軌→有嚇阻功能來保障婚姻家庭權不好嗎?
=============
妳老公心都不在您身上了

你還寄望什麼婚姻家庭權?

難道夫妻之間的感情就只能剩下刑罰的威嚇作用嗎?

→一方想堅持婚姻的存續,你連這樣的嚇阻制度也不給他?
   
回覆 @@@ 在11/9/2011 8:57:49 PM的回覆:
A是有確切的性交錄音證據

B是只有裸照,連時間地點都無法證明

這二個天差地遠的案子都可以混為一談

閣下的邏輯還不是普通的厲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的意思是刑事有罪判決都不能採用間接證據來推論犯罪事實存在嗎?那證交法的內線交易究屬知悉與否多以間接證據的推論,全都違法判決囉?
回覆 不是普世價值 在11/9/2011 8:59:30 PM的回覆:
假使老婆討客兄,一定最希望客兄被關
講那麼多,還是那些廢話。
回覆 @@@ 在11/9/2011 9:02:29 PM的回覆:
咦!司法官作文題目再現喲!
回覆 在11/9/2011 9:09:01 PM的回覆:
我認同789
回覆 789說法是有問題的 在11/9/2011 9:09:06 PM的回覆:
A是有確切的性交錄音證據



------------------
是用聲音此間接證據來推論有性器接合的事實
不是直接就說是性器接合的聲音

789恐有所誤認



回覆 @@@ 在11/9/2011 9:20:45 PM的回覆:
操包哥,你又來囉!除了髒話之外,能否說些有腦的話呀!先把剛剛死都不講或其實不會講的考題難易度、鑑別度的客觀判準給大家講一講,再講一下贊成789的理由嘛!整天跟著瞎起鬨加罵髒話,這裡是討論區,不是髒話區,你是聽不懂啊
回覆 789說法是有問題的 在11/9/2011 9:21:01 PM的回覆:
B是只有裸照,連時間地點都無法證明

---------------------------
該照片是電腦檔案
時間就在檔案上
地點就在照片中
當事人均坦承照片為真
只是申辯說有赤裸共浴沒有性器接合


789恐有所誤認
回覆 看到自己老婆 在11/9/2011 9:29:26 PM的回覆:
討客兄就會忘光教科書上說的大道理了
腦海馬上浮現   的法益就是   丈夫的使用權被侵害<入>
回覆 @@@ 在11/9/2011 9:31:49 PM的回覆:
操包哥,789跟大家的意見雖然相左,可是人家的腦子是有料的,你就幻想一句『我認同789』就會變成789囉!還是像剛剛那樣一直換名字發言,什麼吵死了!@@@通通再來一次啊?
回覆 操包姊 在11/9/2011 9:33:07 PM的回覆:
的確是很吵
回覆 @@@ 在11/9/2011 9:39:01 PM的回覆:
操包哥,你還叫姐姐來吼,還是你又變名成操包姊?
回覆 @@@ 在11/9/2011 10:02:38 PM的回覆:
操包哥,我要去看韓劇『真心給我ㄧ滴淚』了,奉勸你不要再操人,這裡沒有人在討論你愛的髒話,懂不懂!
回覆 炒年糕 在11/9/2011 10:48:45 PM的回覆:
就是愛操
回覆 789 在11/10/2011 12:01:21 AM的回覆:
789說法是有問題的   在2011/11/9   下午   09:21:01的回覆:
B是只有裸照,連時間地點都無法證明

---------------------------
該照片是電腦檔案
時間就在檔案上
地點就在照片中
當事人均坦承照片為真
只是申辯說有赤裸共浴沒有性器接合


789恐有所誤認
===================
撲疵

原來您老公是在電腦裡跟別人性交啊

您到底懂懂前面所說得時間地點是指什麼

就是指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

不是指你電腦檔案的時間地點

況且你也說了['   當事人申辯說有赤裸共浴沒有性器接合]

既然沒有性器接合

何來通姦之說?


回覆 789 在11/10/2011 12:06:57 AM的回覆:
789說法是有問題的   在2011/11/9   下午   09:09:06的回覆:
A是有確切的性交錄音證據



------------------
是用聲音此間接證據來推論有性器接合的事實
不是直接就說是性器接合的聲音

789恐有所誤認
====================
還間接證據了哩

不懂就不要亂掰好嗎?

直接證據=>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以間接事實推論犯罪事實的證據

今天犯罪事實是與配偶以外第三人性器接合

則此性器接合過程的錄音

就是直接證據

哪來間接證據之說!!!



回覆 789 在11/10/2011 12:12:01 AM的回覆:
@@@   在2011/11/9   下午   08:57:49的回覆:
A是有確切的性交錄音證據

B是只有裸照,連時間地點都無法證明

這二個天差地遠的案子都可以混為一談

閣下的邏輯還不是普通的厲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的意思是刑事有罪判決都不能採用間接證據來推論犯罪事實存在嗎?那證交法的內線交易究屬知悉與否多以間接證據的推論,全都違法判決囉?
============================
裁判字號:    76年台上字第   4986   號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回覆 . 在11/10/2011 2:17:28 AM的回覆:
我也覺得通姦該廢
理由同竊盜
一為偷東西
一為偷人
質言之   只要不是竊國   法皆不宜干涉
回覆 789 在11/10/2011 2:42:33 AM的回覆:
.   在2011/11/10   上午   02:17:28的回覆:
我也覺得通姦該廢
理由同竊盜
一為偷東西
一為偷人
質言之         只要不是竊國         法皆不宜干涉
===============
俗語說得好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閣下如此發言,只透出自己對於刑事立法政策的無知而已

三、通姦除罪的論點

前年底(2001年)璩美鳳光牒事件、陳文茜遭粗話辱罵事件,在社會上引起沸沸揚揚的話題討論,社會上發出不同的呼聲,要求立法保護隱私、通姦除罪化…等等,戴著歧視的眼光,社會大眾以〝婚外性行為〞,來描述一個單身女性的性生活,一方面批判當事人活躍的情慾生活,一方面也譴責媒體的偷窺行為,並同情當事人私隱受侵犯,然社會大眾的集體偷窺行徑無異也成為加害者之一。

光碟事件與粗話事件,凸顯了社會對男女「性道德」的雙重標準,而兩廂情願的性愛是否該被視為犯罪,性隱私權、性自由權、通姦與性工作能否除罪,亦引起了諸多辯論,婦運團體(台灣性別人權協會,2001)所積極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即是希望徹底翻轉社會觀念,改變加諸於女性身上的各式「性」污名,解開限制女人的「性」的緊箍咒。

(一)正名   —   廢除「刑法通姦罪」原由

陳惠馨教授(2002)指出婦女團體所提的「通姦除罪化」,主要針對的是刑法第239條:「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有關「刑法通姦罪」是否應該廢除,引起正反不同的對立意見,這個問題牽涉到法律、性別平等、倫理道德…等問題,然此舉引起很多婦女的恐慌,擔心婚約中的貞操義務將無〝法〞可管。

當時婦女團體要談這個議題,其實有其歷史背景的思考,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必須要配偶主動提告訴,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告訴,則國家不會介入其中,然該法尚有但書:「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一般認為通姦罪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也就是說只有一個人是不可能發生的,一對男女二個人都是必要共犯,二人同時進行婚外性行為,依照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二人都必須處罰,然而,刑法第239條卻規定當配偶撤回告訴時,可以不用對第三人撤回。

最常見的情形,妻子發現丈夫外遇時,第一反應是非常憤怒,堅持告通姦的兩個人,但隨之而來是家族及各方人際勢力的介入,為繼續維持婚姻,很多妻子會被說服,但遭逢配偶出軌的憤怒與傷痛卻無法消弭,刑法第239條的但書,則為其挽回一點被背叛的感覺。準此,婦女團體之所以主張「通姦除罪化」的原因,係因刑法第239條並不能真正保障「女性」的婚姻,就律師們實際接觸到的個案中,「通姦罪」所處罰到的,往往不是婚姻中出軌的配偶(多半是男性),而是單方的處罰婚姻外的第三者(又多半是女性)。

因此,情慾雖屬「私領域」事,一旦衝突出現之時,視當事人之需要,「公領域」依然可以作適度之規範與仲裁,將「通姦」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仍可讓「外遇」者負擔起賠償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損失的責任,卻避免讓「通姦罪」淪為「兩個女人的戰爭」。

(二)被忽略的聲音   --   除罪的配套措施

事實上,婦女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的呼告時,引起諸多質疑與爭論,一旦不〝處罰〞婚外性行為,將對現行婚姻制度帶來重大衝擊,當大眾的焦點在於通姦是否是移除罪的議題之時,往往忽略了婦女團體也致力於相關修法,如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法的運作,婦女團體彼此串連合辦座談會時,以「通姦除罪化」等議題為引子,乃希望激起一般大眾的注意,並提出通過夫妻財產制修法,呼籲先修民法夫妻財產制,再廢除「刑法通姦罪」達成「通姦除罪,配套在先」,才是婦女團體的完整主張,從制度面改革再進行通姦除罪,以保障兩性平等權益,主要訴求有三(番薯藤新聞,2002):

   

1.        通姦告訴、舉證困難,法定刑責又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通姦罪懲罰對方毫無經濟效益。

2.        許多受害者會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最後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希望以通姦罪斷絕配偶與第三者感情彷如緣木求魚的做法。

3.        只有修正民法親屬編中離婚與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與通姦除罪化同時並行,才能真正達到兩性平等。

   

以下便將藉由民法與刑法等法律面向的執行狀況,來檢視「外遇刑罰化」的實質意義與效果。

(三)法律執行效果的反芻

一對男女結婚,一般社會大眾會給予祝福,期待二人在婚姻體制內信守忠誠的誓約,但是夫妻究竟在婚姻中有無貞操義務?法律的規定可以讓通姦罪減少嗎?國家的介入真能保障婚姻關係的穩固嗎?

就民法的部分,只規定了夫妻雙方必須履行同居義務,並沒規定不能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行為,只有在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者,可以申請離婚。但現實案例中有許多結婚者,發現其配偶發生肉體外遇,往往不會輕易答應離婚,一方面是報復心理不願「便宜」了對方,也可能是對於婚姻還抱有一絲期望,對於女性更有可能的原因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離婚的女性相當不利,社會給予的支援很有限,一個離婚的女性在社會上的處境相對弱勢,以至於許多女性迫於家庭責任,無奈的謹守著搖搖欲墜的婚姻。

法律能否給予離婚女性保障呢?陳惠馨教授(2002)進一步指出民法第1056條雖然規定「夫妻的一方因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然而在實務上有很多困難,一個女性結婚後常為照顧家庭而離開就業市場,以致漸漸與社會脫節,即便身心健全也未必能順利謀生,一旦離婚後生活會產生極大的困難。

而民法1057條關於「贍養費」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沒有過失,也應該給予相當的贍養費。」,單就「陷入生活困難者」的判定標準即已不明確,如此模糊的法律字義未必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是故,要拿到贍養費的實際可能性非常低。

就刑法的部分,除先前提過刑法第239條法律上的「通姦」概念,通姦罪要人證俱在,是一件很高難度的行為,現代社會要判定一對男女有通姦行為,非得「捉姦在床」掌握雙方發生性行為的證據,這是一個很複雜的過程,「捉姦」這種被一般大眾視為理所當然的舉止,事實上大有問題。不管是請人跟監偷拍照片,抑或在固定地點裝設針孔攝影機,將有可能觸犯最高可判3年徒刑的「妨害秘密罪」。

而為了要捉姦成功、人贓俱獲,破門而入則可能觸及最高可判1年徒刑的「毀損罪」。此外,雖然捉姦時有警察隨行,只要沒有搜索票即強行進入一般民宅,則可能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相較之下「通姦罪」的法定刑責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不會判超過六個月),以此懲罰對方恐不符經濟效益,到此地步更遑論要除卻芥蒂藉此來維繫婚姻,當一個妻子或丈夫,發現其配偶與人發生婚外情、肉體外遇,法律的〝保障〞未必真能維護其實質權益,凡此種種,皆對婚姻在現代生活中的角色與意義產生衝擊與挑戰。

因此,再回到婦女團體所提出「通姦除罪,配套在先」的訴求思考,乃致力於修正民法親屬編中離婚與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協助經濟上的弱者(在我國多半是女性),促使離婚的相關規定更為合理,加強對個人財產的保障,同時破除「通姦罪」的迷思,在形式上先將「通姦的刑事罪」全面解套,避免只罰第三者的單方懲罰,讓貌合神離的夫妻離開婚姻的束縛,各自找尋適合的生活,或重新省視與改善彼此的婚姻關係,藉此真正達到平等的性別意識。

回覆 不同聲音 在11/10/2011 7:38:57 AM的回覆:
民事賠償又何能保障配偶?
如果ˋ丈夫沒錢   小三沒錢         即使有錢又已脫產?
舉證困難是理由嗎?那圖利也是定罪率低,也無說要廢除>
>>>>>>>>>>>>>>>>>>>>>>>>>>>>>>>>>>>>>>>>>>>
自己老婆通姦就會忘記這些大道理了
如同廢除死刑般,很難讓人一時接受親人被害得痛苦。
回覆 在11/10/2011 7:59:32 AM的回覆:
還間接證據了哩

不懂就不要亂掰好嗎?

直接證據=>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以間接事實推論犯罪事實的證據

今天犯罪事實是與配偶以外第三人性器接合

則此性器接合過程的錄音

就是直接證據

哪來間接證據之說!!!
---------------
原來性器接合的聲音也有定義或特定喔???一聽到某聲音就是性器接合喔???
那麼請教
口交是甚麼聲音???
指交是甚麼聲音???
情趣玩具之性交是甚麼聲音???



====================================


撲疵

原來您老公是在電腦裡跟別人性交啊

您到底懂懂前面所說得時間地點是指什麼

就是指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

不是指你電腦檔案的時間地點

況且你也說了['         當事人申辯說有赤裸共浴沒有性器接合]

既然沒有性器接合

何來通姦之說?
--------------------------------
沒有科普常識而下法律判斷是有些問題的
可能愛自拍的國中小女生會比你行一點

你不懂何謂"申辯"或"抗辯"??
原來辦案是不用問案與調查的



有趣







回覆 789 在11/10/2011 8:32:42 AM的回覆:
哈   在2011/11/10   上午   07:59:32的回覆:
還間接證據了哩

不懂就不要亂掰好嗎?

直接證據=>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以間接事實推論犯罪事實的證據

今天犯罪事實是與配偶以外第三人性器接合

則此性器接合過程的錄音

就是直接證據

哪來間接證據之說!!!
---------------
原來性器接合的聲音也有定義或特定喔???一聽到某聲音就是性器接合喔???
那麼請教
口交是甚麼聲音???
指交是甚麼聲音???
情趣玩具之性交是甚麼聲音???



====================================


撲疵

原來您老公是在電腦裡跟別人性交啊

您到底懂懂前面所說得時間地點是指什麼

就是指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

不是指你電腦檔案的時間地點

況且你也說了['     當事人申辯說有赤裸共浴沒有性器接合]

既然沒有性器接合

何來通姦之說?
--------------------------------
沒有科普常識而下法律判斷是有些問題的
可能愛自拍的國中小女生會比你行一點

你不懂何謂"申辯"或"抗辯"??
原來辦案是不用問案與調查的



有趣
==================
撲雌

請閣下不要再自曝其短了好嗎

A: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12992

雖然丈夫與女子衣著正常開門應對,但妻子聽錄音筆內容,不僅聽到女子的呻吟聲及「不尋常的碰撞聲」,裡頭女子還大膽說出「流出來了」,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丈夫與該名女子有多次密集的通話紀錄,加上錄音筆的紀錄,2人應該正在發生性關係,依妨害婚姻罪將2人判刑4個月,均可易科罰金。
回覆 789 在11/10/2011 8:38:27 AM的回覆:
哈   在2011/11/10   上午   07:59:32的回覆:
還間接證據了哩

不懂就不要亂掰好嗎?

直接證據=>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以間接事實推論犯罪事實的證據

今天犯罪事實是與配偶以外第三人性器接合

則此性器接合過程的錄音

就是直接證據

哪來間接證據之說!!!
---------------
原來性器接合的聲音也有定義或特定喔???一聽到某聲音就是性器接合喔???
那麼請教
口交是甚麼聲音???
指交是甚麼聲音???
情趣玩具之性交是甚麼聲音???



====================================


撲疵

原來您老公是在電腦裡跟別人性交啊

您到底懂懂前面所說得時間地點是指什麼

就是指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

不是指你電腦檔案的時間地點

況且你也說了['     當事人申辯說有赤裸共浴沒有性器接合]

既然沒有性器接合

何來通姦之說?
--------------------------------
沒有科普常識而下法律判斷是有些問題的
可能愛自拍的國中小女生會比你行一點

你不懂何謂"申辯"或"抗辯"??
原來辦案是不用問案與調查的



有趣
=================
科普常識?

閣下還真愛自曝其短啊

既然閣下這麼有科普常識

麻煩導一下馬克思威三大方程式好嗎?

順便說一說有性生殖和無性生殖的差別好嗎

至於辦案的問案與調查

我想我經驗恐怕要比您豐富的多了

請別在魯般門前弄釜好嗎

回覆 789 在11/10/2011 8:53:14 AM的回覆:
還有不懂什麼叫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並不可恥

不懂又要裝懂,那可就是無知兼自大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271

 直接證據係指,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此種證據通常可依人之感官知覺,而無需經過推理作用,即可直接認定事實,具有甚強的證明力。例如,偽造假鈔案件,在被告家中搜出偽鈔;殺人案,在被告家中找到染有被害人血跡的衣服等等。

  間接證據係指,必須經由推理論斷,始能間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間接證據又可細分為三種:1.行為前之間接證據,例某甲日前曾揚言要殺了某乙,不久某乙果然遭到殺害;2.行為時之間接事實,例某甲被殺時,鄰居乙發現案發當時某丙行色匆匆離開某甲的房子;3.行為後之間接證據,例某甲於殺人後,於返家路途中撞見朋友乙,乙發現甲衣服染有血跡。
回覆 789 在11/10/2011 9:02:23 AM的回覆:
不同聲音   在2011/11/10   上午   07:38:57的回覆:
民事賠償又何能保障配偶?
如果ˋ丈夫沒錢         小三沒錢     即使有錢又已脫產?
舉證困難是理由嗎?那圖利也是定罪率低,也無說要廢除>
>>>>>>>>>>>>>>>>>>>>>>>>>>>>>>>>>>>>>>>>>>>
自己老婆通姦就會忘記這些大道理了
如同廢除死刑般,很難讓人一時接受親人被害得痛苦。
=======================

最好是通姦罪可以保障配偶啦

就刑法的部分,除先前提過刑法第239條法律上的「通姦」概念,通姦罪要人證俱在,是一件很高難度的行為,現代社會要判定一對男女有通姦行為,非得「捉姦在床」掌握雙方發生性行為的證據,這是一個很複雜的過程,「捉姦」這種被一般大眾視為理所當然的舉止,事實上大有問題。不管是請人跟監偷拍照片,抑或在固定地點裝設針孔攝影機,將有可能觸犯最高可判3年徒刑的「妨害秘密罪」。

而為了要捉姦成功、人贓俱獲,破門而入則可能觸及最高可判1年徒刑的「毀損罪」。此外,雖然捉姦時有警察隨行,只要沒有搜索票即強行進入一般民宅,則可能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相較之下「通姦罪」的法定刑責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不會判超過六個月),以此懲罰對方恐不符經濟效益,到此地步更遑論要除卻芥蒂藉此來維繫婚姻,當一個妻子或丈夫,發現其配偶與人發生婚外情、肉體外遇,法律的〝保障〞未必真能維護其實質權益,凡此種種,皆對婚姻在現代生活中的角色與意義產生衝擊與挑戰。
回覆 保重 在11/10/2011 9:05:23 AM的回覆:
...
回覆 @@@ 在11/10/2011 9:31:37 AM的回覆:
操包哥,昨天一再冒用別人的名字,今天又改冒用歷史人物啦?什麼包青天、曹操啦,不過也對啦,冒用版上大大的名字,你也沒辦法冒用他們腦子的東西,說不出什麼屁內容,一看就知道又是你操包哥,歷史人物比較好冒用,可以讓你冒用的時間比較久啦!
雖然你的髒話令人討厭,可是你也有可憐之處,就一直黏著人家大咖的身邊,妄想用一些『我認同』、『我同意』的字眼,想說這樣就可以提升自己的程度喲,想太多,想必你也看不懂人家在論述什麼!
就一直跟你講,這邊不是髒話區,別在這裡裝小丑啦,懂不懂

還有還有,你是同意789的哪一部分?不懂又不會說,只會在那邊『我認同』.........
回覆 包大人 在11/10/2011 9:45:05 AM的回覆:
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回覆 通姦罪不能保障? 在11/10/2011 9:46:32 AM的回覆:
很多被害人行使刑事告訴
只是爭一口氣。以方便民事談判籌碼
過失傷害也是如此
回覆 @@@ 在11/10/2011 9:50:00 AM的回覆:
操包哥,用歸用,不過贊成人家的什麼內容還是要講啦,快證明你操包哥不是草包,才是重點
回覆 鷹久 在11/10/2011 9:53:14 AM的回覆:
好棒
回覆 大人 在11/10/2011 9:55:40 AM的回覆:
愛吃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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