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刑法上有價證券的解釋(100律刑法爭點)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9/2011 3:11:08 PM
發表內容 最近去圖書館找到一本甘添貴老師的刑法各罪論,甘老師有下面的論述:
Ⅰ、刑法上之有價證券,因具有文書之本質以及貨幣之近似性,故與商法上有價證券之概念未必完全一致,是宜以商法上之有價證券概念為基礎,對其證券之真正性,自刑法之觀點斟酌有無保護之必要性。
Ⅱ、不論做成證券之方式為法定或意定,均非所問。惟若有法定之程式,而未依法定程式做成者,在私法上縱使實質無效,倘足以使一般人誤信其為真正,亦得為刑法上之有價證券(28上2232、46台上888、58台上2863)。

回覆 拙見 在11/9/2011 3:13:40 PM的回覆:
強尼兄的論述似乎和甘老師差不多,不曉得強尼兄之前有無看過甘老師的論述?


johnny   在2011/11/3   下午   03:28:24的回覆:
              有價證卷之本質在於能表彰一定之經濟價值以及具有流通性,題目並未明示強調無填寫發票日,如何確定沒記載?再者,純就票據法之探討,尚有權利外觀理論或是票據法第11條二項之依據而令發票人負擔票據責任,學者以及該判決之見解完全是與現實以及票據法脫節之思考,蓋未遂不是針對票據之行為,刑法之既、未遂是視有無實現客觀構成要件,或是有無造成法益侵害之危險或結果而論,即便該票據欠缺發票日之記載,車行如果依租車日填上之後,可否行使票據權利?該票據既然簽名為真正,用過票的人很清楚,爭執發票日於簽發時未填寫如何舉證?就算依法言法,難道車行不能填上發票日後,轉讓出去由第三人行使嗎?
              愚意乃指,該本票已具有流通之可能,已具備有價證卷之性質,如朝這方面思考認為係屬法不處罰之未遂犯,恐不允當;應著眼於車行之行為是否屬於處分財物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何謂財產上之損害之學說爭議?如果租金付了,車也沒損傷,乙冒充丁是避免身分曝光又不代表乙做完案後會不還車,題意不明,其實詐欺是否成立很有討論之餘地。     
回覆 是證券 在11/9/2011 3:16:40 PM的回覆:
券=有價
卷是紙
回覆 樓上說 在11/9/2011 3:24:24 PM的回覆:
說到這錯字   我想到   寫答案時,寫道勘驗,當時勘不會寫,好像花了幾分鐘,寫成<戡>
那一題分數還不錯`.~~
回覆 希望 在11/9/2011 3:40:48 PM的回覆:
希望改你刑法的老師不會因為你把有價證券寫成有價證卷,連看都不看,零分!
回覆 樓上多心了 在11/9/2011 3:42:25 PM的回覆:
我不是那位寫成卷的
不過有上榜就好   ~~
回覆 嗯嗯..... 在11/9/2011 3:43:30 PM的回覆:
那恭喜囉!
前途似錦。
回覆 不過 在11/9/2011 3:44:28 PM的回覆:
容任寫成容認應該可以的。
回覆 稚齡 在11/9/2011 4:00:55 PM的回覆:
不是都說改卷者亂改      沒在看卷?
才一個字錯      他看的到嗎      
就零分?
回覆 @@@ 在11/9/2011 4:54:22 PM的回覆:
是在講有形、無形偽造的問題嗎?
回覆 @@@ 在11/9/2011 7:13:33 PM的回覆:
好奇請教拙見
這幾天看到你PO的內容,想請教你真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寫那麼多嗎?
回覆 高見 在11/9/2011 9:40:22 PM的回覆:
那是你自己不行
回覆 @@@ 在11/9/2011 9:47:09 PM的回覆:
還高見哩?答非所問,不知所云!人家肚子裡有那麼多東西才叫拙見,你還敢叫高見?
你是哪隻眼睛看見我問誰行不行?
還是你又是操包兄的第三個化名呀
回覆 @@ 在11/9/2011 9:50:56 PM的回覆:
不行就是不行      才廢話一堆
回覆 @@@ 在11/9/2011 9:51:11 PM的回覆:
高見,哪裡高?簡單介紹一下自己哪裡高嘛?也說一下自己哪裡行嘛!取名字要相稱嘛,差那麼多也敢取這名
回覆 高山青 在11/9/2011 9:52:03 PM的回覆:
最青才敢大聲
回覆 @@@ 在11/9/2011 9:53:52 PM的回覆:
我猜想操包哥確實有不少化名,可能羞於見人吧,連@@都用上,高見?不知是不是操包哥又冒用人家的名字!
回覆 天阿! 在11/9/2011 10:03:02 PM的回覆:
這個物質世界實在紛紛擾擾,問題是理型世界真的存在嗎?
回覆 曹操 在11/9/2011 10:47:26 PM的回覆:
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回覆 @@@ 在11/10/2011 9:25:16 AM的回覆:
操包哥,昨天一再冒用別人的名字,今天又改冒用歷史人物啦?什麼包青天、曹操啦,不過也對啦,冒用版上大大的名字,你也沒辦法冒用他們腦子的東西,說不出什麼屁內容,一看就知道又是你操包哥,歷史人物比較好冒用,可以讓你冒用的時間比較久啦!
雖然你的髒話令人討厭,可是你也有可憐之處,就一直黏著人家大咖的身邊,妄想用一些『我認同』、『我同意』的字眼,想說這樣就可以提升自己的程度喲,想太多,想必你也看不懂人家在論述什麼!
就一直跟你講,這邊不是髒話區,別在這裡裝小丑啦,懂不懂
回覆 小丑跳樑 在11/10/2011 9:48:36 AM的回覆:
小丑比小孩更討人喜愛
回覆 @ 在11/10/2011 9:54:36 AM的回覆:
這裡變成廢話區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