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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拾金3成酬金討論廢除
發表人 向宇宙下訂單  

發表日期

11/10/2011 11:02:34 AM
發表內容 本人多月來於本站的大聲疾呼
終於有人聽到了
接下來是廢通姦罪^^



拾金索3成酬金 立院討論廢除
2011年11月10日09:50   蘋果即時   《民法》中規定,拾得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10分之3價值的報酬,法務部認為這項規定已「不合時宜」,今立法院將進行討論是否廢除。法務部認為,該法制定時間已久,當時立意為拾得物的人需花費勞力去告知、招領,以現在來看比例過高,並可能造成弱勢家庭的困擾,社會觀感不佳,感覺有點像「趁火打劫」。

回覆 很好 在11/10/2011 11:33:37 AM的回覆:
以後掉東西的人連一毛都拿不到
回覆 能不能 在11/10/2011 12:30:52 PM的回覆:
能不能連刑法一起廢掉?

謝謝囉!
回覆 檢查官 在11/10/2011 12:33:52 PM的回覆:
1、有人司一、律一皆未過嗎?請選1

2、有人司一過、律一未過、但司二考爛的嗎?請選2

3、有人司一未過,律一過,但律二考爛的嗎?請選3 
回覆 十年症綱 在11/10/2011 1:22:46 PM的回覆:
能不能把司法官改成遴選的政策廢除
回覆 是修正不是廢除 在11/10/2011 1:58:38 PM的回覆:
立院修法 刪除留置權與3成報酬
2011年11月10日12:46   蘋果即時      
《民法》規定,拾得人拾獲遺失物可向失主要求報酬,但不得超過3成,未給報酬,拾得人有留置權,引發爭議,立委今提案修法。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留置權,並刪除「3成以下」文字,改為「相當之報酬」,失主若為低收入戶、特殊家庭,不得要求報酬。


回覆 廢除 在11/10/2011 2:30:54 PM的回覆:
廢除了拾得人的留置權。
回覆 @@@ 在11/10/2011 4:11:21 PM的回覆:
立院修法 刪除留置權與3成報酬
2011年11月10日12:46         蘋果即時                  
《民法》規定,拾得人拾獲遺失物可向失主要求報酬,但不得超過3成,未給報酬,拾得人有留置權,引發爭議,立委今提案修法。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留置權,並刪除「3成以下」文字,改為「相當之報酬」,失主若為低收入戶、特殊家庭,不得要求報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改為相當,這不是減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嗎?
重點是在誘因,立法者要想出用什麼樣的誘因可以鼓勵拾得人誠實報告交存,又不致過度使失主蒙受不利益!
回覆 相當 在11/10/2011 4:14:21 PM的回覆:
那到時候豈不是各說各話,無法有共識   就要上法院?
這是哪們子立法
回覆 你說的重點不是重點 在11/10/2011 4:16:29 PM的回覆:
現在的重點是拾得人(依法)要求報酬是趁火打劫!

這種光怪陸離的法事實大概只有台灣才會有。

民法本來是市民之法,卻似乎離民眾很遠!不知道是立法者的無知還是人民連民法都是法盲?!
回覆 那我也看不出來你的重 在11/10/2011 4:19:48 PM的回覆:

本來不用上法院   的   現在為這個要上法院
也是重點   怎不是重點
回覆 快給我取消(跺地) 在11/10/2011 5:14:08 PM的回覆:
遺失物索3成報酬   擬修法取消

新聞常看到,撿到現金或遺失物品,堅持向主人索討3成報酬,引發爭議,這是民法第805條賦予的權利,制定時間遠在民國18年,已經有不合時宜的問題,朝野多名立委提案修法,希望降低報酬比例,或者乾脆取消法定報酬。

台北市吳先生買雨傘,不小心掉了好幾千元,立刻被後面的人撿到,堅持索討3成報酬,造成雙方爭執,還有新北市這頭麝香豬,出門逛街卻被計程車司機認為走丟,送到派出所,還堅持要向主人收3成報酬,也引發批判,類似情況一再發生,立委看不下去了。

撿到遺失物索討報酬,依據是民法第805條,問題出在,要求3成的比例是82年前認定的標準,更大的問題是,如果丟了東西的人來自弱勢族群,沒有餘力答謝撿到的人,硬規定給3成,仍然造成他的負擔,藍綠立委提案修法,傾向降低報酬比例為一成,或者乾脆取消。

但完全取消法定報酬,恐怕也會造成,撿到故意不拿出來的情況,反而讓物主損失更大,修法方向,法務部將會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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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拿出來就是侵佔罪啊
要805多此一舉幹嘛
白癡


回覆 樓上見解真高明 在11/10/2011 5:41:20 PM的回覆:
恩,
那刑法也有傷害罪,民法184也可以拿掉了∼
回覆 @@@ 在11/10/2011 5:46:58 PM的回覆:

故意不拿出來就是侵佔罪啊
要805多此一舉幹嘛
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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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什麼幹!什麼爛邏輯還敢幹人家!
閉上你的髒嘴,搞髒了這個乾淨版面。
回覆 @@@ 在11/10/2011 6:15:17 PM的回覆:
奇怪了!怎麼最近愛罵髒話的人都湧進來了?還是,又是操包哥呀?
回覆 …… 在11/10/2011 8:25:15 PM的回覆:
就算在保留報酬三成的時代,還是有人拾金不味,一文不取,
未來刪除三成報酬後,也許肯管遺失物的人變少了,
或是撿遺失物後,直接占為己有。
回覆 樓上的 在11/10/2011 8:26:45 PM的回覆:
奇怪捏
我罵立法院一次
你罵我兩次
回覆 更正 在11/10/2011 8:27:48 PM的回覆:
我樓上說的是@@@大大
回覆 @@@ 在11/10/2011 8:50:21 PM的回覆:
我哪一句話是在罵你?要罵髒話不衛生的人閉嘴是罵你嗎?我只看到你在幹人,不是嗎?
回覆 @@@ 在11/10/2011 8:51:34 PM的回覆:
這裡是讓你幹人的地方嗎?
回覆 樓上的 在11/10/2011 9:30:30 PM的回覆:
我不認識你的操包哥
還有
別妨礙我的性自主權
回覆 在11/10/2011 9:43:28 PM的回覆:
好一個性自主權      
跟人對嗆,少數幾個字就讓對方的牙癢癢
這位@@@   一直很不甘心
還開板一直吵
原來說人草包不是罵人
好棒喔
回覆 @@@ 在11/10/2011 9:45:08 PM的回覆:
你搞錯了!妨害你的性自主權是操包哥,因為他會操人,你要小心,不要被操喲!
回覆 討論 在11/10/2011 10:01:12 PM的回覆:
搞錯人
被搞的人事中發現跟事後發現
搞人的各負什麼刑責
試解之
回覆 @@@ 在11/11/2011 9:31:52 AM的回覆:
樓上的   在2011/11/10   下午   09:30:30的回覆:
我不認識你的操包哥
還有
別妨礙我的性自主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昨天還沒講完:
第一,你連基本的所有權觀念都沒有,操包哥雖然愛罵髒話,可是還是人呀,你萬萬不能因此把他視為物,把操包哥變成客體嘛。
第二,就算你把他當作物,我對他也沒有所有權呀,因為我怕髒髒。
第三,你操包哥再怎麼冒名,從內容一看就知道啦,很好辨識的,只要內容是髒話、草包沒內容、『我贊成』,就是啦
回覆 @@@ 在11/11/2011 9:36:43 AM的回覆:
哈   在2011/11/10   下午   09:43:28的回覆:
好一個性自主權                  
跟人對嗆,少數幾個字就讓對方的牙癢癢
這位@@@         一直很不甘心
還開板一直吵
原來說人草包不是罵人
好棒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好一個』?什麼東西是好一個?
你簡單的幾句話就說得哩哩拉拉,誰聽得懂?
不過內容的特徵跟操包哥相符,還是又是操包哥偽裝的,
不足為奇啦!
回覆 在11/11/2011 9:47:35 AM的回覆:
家都懂了
就只有你不懂
回覆 @@@ 在11/11/2011 9:58:08 AM的回覆:
人   在2011/11/11   上午   09:47:35的回覆:
家都懂了
就只有你不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願聞其詳!
回覆 有慧根 在11/11/2011 9:59:35 AM的回覆:
嗎?
回覆 @@@ 在11/11/2011 10:08:37 AM的回覆:
   
回覆      有慧根   在2011/11/11   上午   09:59:35的回覆:
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慧根的定義是什麼?
閣下有慧根?
回覆 所以 在11/11/2011 10:12:38 AM的回覆:
終究是沒慧根
回覆 @@@ 在11/11/2011 10:37:45 AM的回覆:
所以   在2011/11/11   上午   10:12:38的回覆:
終究是沒慧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那就展現一下閣下的慧根吧!
回覆 鬼島鬼法律 在5/9/2012 7:46:57 PM的回覆:
連十分之一上限都不該訂
應看遺失人意願

拾金不昧酬金降為10% 立院初審通過
2012年05月09日17:25   先前發生法律系學生拾得一位單親媽媽3萬元,強索10分之3報酬,由於單親媽媽家境不好,女學生硬要依法拿10分之3,引發社會討論。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審查《民法》805條、805條之1拾金不昧條款,把請求報酬的額度從不超過10分之3,改為不超過10分之1;另保護弱勢,失主為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回覆 啥爛修法 在5/10/2012 11:06:06 PM的回覆:
三成可以討論~~

但不給報酬,難道還以為人性本善...

自己大意遺失東西,本就要自己負最大責任...

能拿回七成,已經是謝天謝地了!

何況大多數願意撿到拿回警局的人,都是不在意報酬的!!

只因新聞報導了一些   "真實社會"   狀況,就急著修法??

現在路邊倒一個人,都不一定有人救了,

何況是幫忙撿東西,萬一又被污賴錢少了...

不但沒報酬,還要被告....
回覆 賊頭 在5/11/2012 1:11:29 AM的回覆:
救命都沒拿錢來打賞了   
撿錢就有錢拿?
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廢廢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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