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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一號(99司公司法爭點)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10/2011 12:52:19 PM
發表內容 99司法官公司法考古題爭點的最新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一號:
末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股東會於
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
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
日增訂,其立法理由謂: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董事係
採任期制,又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改選案,雖未同時於議程中
就現任董事為決議解任,而實務上均於新任董事就任日視為提前
解任,爰增訂本條,俾釐清董事與公司之權益關係。觀其文義,
無非釐清新、舊董事與公司之權益關係,並無股東會於董事任期
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而未決議提前解任全體董事者
,視為有提前解任之決議,應依第一百九十九條特別決議為之之
意思。又公司法之立法體例,股東會決議如需經特別決議,均明
文規定,例如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十六條等;如未明定,僅需依第一百
七十四條普通決議之方法行之。股東會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未屆
滿前,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者,公司法既未規定應經特別
決議,自僅需經普通決議。原審本此見解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核無違背法令情形,附此敘明。
回覆 @@@ 在11/10/2011 4:25:56 PM的回覆:
法院實務與經濟部見解一致,199與199-1立法目的不同,似無討論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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