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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同時履行抗辯
發表人 eric  

發表日期

11/11/2011 8:36:33 PM
發表內容 出賣他人之物,雙物契約中,雙方皆未給付,債務人主觀給付不能,還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嗎?謝謝
回覆 小安 在11/11/2011 11:28:28 PM的回覆:
可..
回覆 funny 在11/11/2011 11:31:46 PM的回覆:
funny
回覆 funny 在11/11/2011 11:43:20 PM的回覆:
來批公文?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2011 12:48:30 AM的回覆:

出賣他人之物,雙物契約中,雙方皆未給付,債務人主觀給付不能,還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嗎?
--------------------------------------------------------------------------------
乙將丙之車出賣於甲

甲立於債務人之地位,被請求履行債務〈例如價金給付〉:

可主張264之抗辯

甲立於債權人之地位,請求履行債務〈例如給付汽車〉:

清償期屆至履行不能,可主張226損害賠償

-------------------------------------------------------------------------------
二者不相矛盾


回覆 eric 在11/12/2011 10:18:20 AM的回覆:
了解>>>謝謝老師
延伸問題
1.若甲立於債權人地位請求履行,並非請求損害賠償,此時乙雖無所有權,仍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嗎?

因為最高法院22年上字3180號判例:『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買受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判力意旨司戶認為主觀不能不一定是給付不能
又:348條:(交付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也規定出賣人,似乎不見得一定是所有權人。
2.又例如丙是甲之配偶,結果有不同嗎?(主觀不能是否有程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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