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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量變導致質變?
發表人 koko  

發表日期

11/11/2011 9:57:05 PM
發表內容 請問,釋字653、687分別對羈押法及稅捐稽徵法的釋憲標的宣告違憲,但釋憲客體的條文本身並未違憲,而是因長久的實務見解而宣告違憲,學説有認為是量變導致質變,可是條文分明沒錯,而是實務見解錯,為何要宣告其違憲?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11:18:53 AM的回覆:
有人可以指教一下嗎?
回覆 公法上帝 在11/12/2011 11:20:00 AM的回覆:
你連題目都打不清楚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11:23:35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請問哪裡有不清楚,我再補強一下,謝謝。
回覆 山線老大阿銀 在11/12/2011 1:42:34 PM的回覆:
固然條文沒有違憲,但因實務對於該條文作不當解釋或過度限縮,導致人民權益受損,而大法官釋憲是以抽象法律審查為主,對法律適用則是不予審查,當大法官不放寬門檻,就只能以程序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釋憲聲請,非但無法糾正實務之痼疾,亦違背大法官身為釋憲者之職責~~~

因此,猶如許宗力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之意見書上意謂,眾多實務見解一貫累積的量可能會導致該條文本質上應該有之解釋產生變化,已非純然係屬法律適用上之錯誤,即得視為該條文產生違憲之疑慮,亦即讓釋憲聲請人之聲請得以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而進入釋憲程序之實體審查~~~~雖然大法官常用完全規定說將一堆非聲請事項內入審查範圍,做出訴外釋憲,但那些仍是法律本身之審查唷~~~

這是小弟淺薄見解,若有錯誤敬請見諒^^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2:03:47 PM的回覆:
謝謝,有比較懂一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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