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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向789下戰帖:100律刑事綜合題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12/2011 4:30:14 PM
發表內容 五、甲與乙係夫妻,育有一子丙,甲之父親丁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某日,甲因細故毆打丁成傷,丁心情鬱悶,與友人一同出遊,途中不慎遭落石擊中,送醫急救後因腰椎爆裂性骨折,因而癱臥在床,無行動能力,日常生活需人照顧。甲、乙對於同居之丁每日僅餵食一餐,任由丁一人躺臥,未幫助其活動身體,丁因此長滿褥瘡,丁臥床期間甲、乙不曾帶丁去醫院就醫,約半年餘,丁終因營養不良及褥瘡感染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檢察官相驗後,先飭警詢問並製作乙、丙筆錄,乙、丙均供出甲涉案情節;檢察官以關係人身分訊問乙,乙除否認自己涉案外,亦供出甲犯案經過。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甲,甲否認犯行,但供出乙涉案,嗣改以證人身分訊問甲,甲改證稱乙不知情等語。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起訴甲、乙。
審判中,就審理共同被告甲之案件,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乙、丙具結作證,經告以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後,丙以甲是其父親而拒絕證言;乙概括地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證言,審判長遂許其二人離庭。檢察官見狀,乃起而主張乙、丙之警詢陳述如何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另乙在檢察官面前之陳述,其信用性已受保障,均得為證據。辯護人則以上開乙、丙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之反對詰問,悉無證據能力等語為辯護。試問:
(一)若甲、乙均犯罪,各應成立何項罪名?(40分)
(二)就乙涉案部分,甲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得否作為裁判依據?(10分)
(三)請分別就審判長處理乙、丙拒絕證言之程序,及檢察官、辯護人所為之主張,論述乙、丙之警詢陳述及乙在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得否為證據?(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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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論爭過民法、行政法,現在和你下戰帖,請教您,第三小題您的看法是什麼?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8:30:41 PM的回覆:
請問在789來之前,方便請教一些基本問題嗎?謝謝
回覆 拙見 在11/12/2011 8:31:40 PM的回覆:
什麼問題,我不一定會。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8:40:54 PM的回覆:
請別這麼説,我會儘量理好自己的問題請教您,只怕被您説沒水準。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8:52:53 PM的回覆:
刑訴的程序階段跟對象常搞不清楚,例如證人在偵訊受不正訊問,證據能力用類推98、類推156;若在審訊,用166-7、類推156,這樣對嗎?謝謝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8:58:23 PM的回覆:
還有,證人後被轉成被告,不利己的部分用98、156;損人部分有權利領域理論、權衡理論、規範保護目的等爭議。這跟大家所熟知的92台上4003決,講的是一樣的東西嗎?謝謝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9:05:11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最後一個問題,釋字665所説的相當理由,跟有事實足認的界線在哪裡?感謝您
回覆 拙見 在11/12/2011 9:05:30 PM的回覆:
我要去翻一下書,我有點忘記了^^。還是您先開別篇讓別人回您?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9:08:22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真的有一些點怎麼唸都不通,等您方便時都可以,謝謝
回覆 koko 在11/12/2011 9:27:48 PM的回覆:
真的不好意思,都是問一些記憶性的問題,不過真的很容易搞混。謝謝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12:37:17 AM的回覆:
789來討論一下吧,看看你的法律意見
回覆 高見 在11/13/2011 3:38:18 PM的回覆:
自己下戰帖   就先出招吧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3:45:25 PM的回覆:
高見沒有定時收看的感覺,前面強尼來挑戰論爭過了,小弟雖沒有看過這則判決,但用法理推出的結果和以下的最高法院判決一致。等789接招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二號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所定一定身分關係之拒絕證
言權,祇須證人於作證時,釋明其與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
)具有此等關係,即得概括拒絕證言,不問其證言內容是否涉及
任何私密性,或有無致該當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虞。同法第
一百八十一條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則必先有具體問題之
訊問或詰問,始有證人如陳述證言,是否因揭露犯行自陷於罪,
使自己或與其有前述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處罰之危險
,從而證人必須接受訊問或詰問後,針對所問之個別問題,逐一
分別為主張,不得泛以陳述可能致其或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刑事
訴追或處罰為由,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拒絕回答一切問題。證
人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決定。證人於審判中經依法許可拒
絕證言,乃到庭後有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應認證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與審判中不符,倘其拒絕證言經駁回者,即有陳述之義務,如
仍不為陳述,即屬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是以證人於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否為證據
,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三(第四款)定之。至若審判長不察,許可證人概括行使免於自
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乃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違法,且屬有害於
訴訟之公正,不因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該證人於審判外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並無上開傳聞例
外規定之適用。本件第一審檢察官舉證人陳麗嫦(上訴人女友曾
淑安之母親)為證,審判長於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
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等告知程序後,在證人與上訴人並
不具一定身分關係之情形,竟許可陳麗嫦概括拒絕證言(見第一
審卷第七一、一三九頁反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自屬重大違誤
,有害於真實之發現。原審未予糾正,重為調查證據,仍判予維
持,於法難謂無違。(二)、證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
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述,其犯罪固即成立。惟證人是否就案情
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係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
該他罪之裁判,自足以供本罪之參考。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原審
另案審理陳麗嫦偽造文書案件作證時,就「陳麗嫦母女是否未經
曾忠塘(陳麗嫦之配偶)之授權,擅自辦理定存解約,並將款項
提領轉存入陳麗嫦台灣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內」等事項,有如其事
實欄第二項所載虛偽不實陳述之情形,然查陳麗嫦上開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六日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二
八一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究竟曾忠塘有無授權陳麗嫦辦
理定存解約事宜,與上訴人前述證言陳述是否虛偽之判斷有關,
為避免判決歧異,則陳麗嫦上揭刑事案件第二次更審判決結果如
何,即有查明之必要。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
理由,應認關於吳皓嘉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回覆 佩服 在11/13/2011 3:49:45 PM的回覆:
原來考試是直接按右鍵再按左鍵
回覆 樓上用語不夠精確 在11/13/2011 3:52:39 PM的回覆:
是先右鍵全選複製貼上才對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3:54:42 PM的回覆:
789失踨了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3:55:17 PM的回覆:
789消失了
回覆 .... 在11/13/2011 4:10:18 PM的回覆:
自己出招...
結果卻引個最高法院判決,然後說自己推論與其一致..
丫到底是哪個地方一致?
這樣有論證等於沒論證吧
如果把判決背下來
在考這題的時候引在考卷
結論就是:跟判決意旨一致...


判決如果這樣寫,是判決不附理由(有等於沒有)

在考試上,大概是零分吧..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4:16:08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小弟前面已和強尼論爭過了,論爭的過程根本也不知道有這判決,是後來有人貼出字號小弟才去查出來。樓上要定時收看呀,轉台再回來看,就落了一大段了。789快出來呀,想看看您的看法怎樣。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4:17:56 PM的回覆:
看來這篇釣不出789,卻釣出一些狀況外又不定時收看的鄉民。
回覆 高見 在11/13/2011 4:18:55 PM的回覆:
不要急啦   
到時候放綁時考上者      再來分享答案
一切不都是勝者為王   為標準嗎?
說那麼多有用嗎?你說的又不一定是正確答案。
回覆 樓上 在11/13/2011 4:20:20 PM的回覆:
樓上的鄉民們,人家講你們是狀況外的,怎麼自己還不自愛呢?趕快清場啦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4:20:55 PM的回覆:
放榜中了之後,還有人有這麼無聊來這玩耍嗎?XD
回覆 在11/13/2011 4:22:32 PM的回覆:
等到放榜?
現在就懶的看
全是廢話
回覆 ......噗 在11/13/2011 4:23:30 PM的回覆:
不是不看...
是時間沒那麼多,也不想看人在搞笑..

不想PO論證過程,不知是怕人檢視或是怎樣也關係
那也好...您就努力和人論吧

請加油,好嗎^^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4:25:12 PM的回覆:
論證過程早寫在別篇了,想看自己去找,加油好嗎。廢話一堆。
回覆 鄉民們 在11/13/2011 4:26:11 PM的回覆:
請自愛,請勿逗留
回覆 拙見 在11/13/2011 4:27:31 PM的回覆:
這篇本來就是for789專用的挑戰文,不曉得為什麼一堆陌名奇妙的人進來扯蛋,要玩自己開別篇吧。
回覆 678 在11/13/2011 4:31:33 PM的回覆:

我是弟弟

我們一起去看海棉寶寶啦



回覆 我是哥哥890 在11/13/2011 4:35:56 PM的回覆:
弟弟被收押,請到土城找
回覆 新手 在11/13/2011 4:36:14 PM的回覆:
樓上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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