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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陪考人員  

發表日期

11/15/2011 6:42:15 AM
發表內容 2012國私總論講義41頁,依妻之本國法:婚姻之形式要件不具備不成立,是因為本題是96年5月23日之前出的題目,所以才這樣解嗎?(因為題目裡並沒有交代結婚的時間),倘若現在再出同樣的題型,這個地方是否應解為婚姻有效成立?請老師撥冗回復,謝謝。
回覆 啥? 在11/15/2011 3:38:37 PM的回覆:
應該是''感謝''對方''撥冗回復''
而不是請對方''撥冗回復''吧~=   =
回覆 陪考人員 在11/15/2011 4:55:14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撥冗回復」,翻成白話是「謝謝老師抽空回答我」,是老師已經回答我了,我要謝謝他時才這樣講,現在我是請老師回答我的問題,老師又還沒有回答我,當然是講「請老師撥冗回復」,翻成白話就是「請老師抽空回答我」,頂多說我不夠禮貌,應該用「煩請老師撥冗惠復」,但是也絕對不是兄台所說的「感謝老師撥冗回復」,感謝兄台的指教,祝你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回覆 無言... 在11/15/2011 5:01:04 PM的回覆:
版上就是有一堆沒實力的萬年考生在碎碎念
回覆 最好是煩請不吝 在11/15/2011 5:03:53 PM的回覆:
開版講的沒錯。可是開版的請老師撥冗回復,謝謝。   云云還是有點怪怪的,如果是:煩請老師撥冗回復,謝謝      或煩請老師不吝撥冗回復,謝謝。

請老師撥冗回復,聽起來雖然有請還是有點命令的味道。
回覆 陪考人員 在11/15/2011 5:20:56 PM的回覆:
樓上所言甚是,所以我剛才有承認我用語尚欠周妥,應用「煩請老師撥冗惠復,謝謝。」,感謝兄台指教,小弟受教了。
回覆 神經病很多 在11/15/2011 5:22:53 PM的回覆:
這很多人專找人麻煩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1/15/2011 5:35:18 PM的回覆:

倘若現在再出同樣的題型,這個地方是否應解為婚姻有效成立?
-------------------------------------------------------------------------------
兩人於留學B   國期間相戀而結婚,結婚當時並未宴請賓客,僅依B國法律辦理結婚登記而已。

你覺得現行我國民法982的登記,有包括他國的登記嗎?

回覆 陪考人員 在11/16/2011 5:15:52 AM的回覆:
了解了,
感謝老師撥冗回復,
我在這裡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
把「依B國法律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涉民法第46條但書後所獲致形式要件有效的結果,直接拿到前階段探討民法§982形式要件是否有效時來用,以致誤以為該條的登記包括外國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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