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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johnny03xx這種論證方式與耍賴何異?
發表人 科科科科科  

發表日期

11/15/2011 8:17:35 AM
發表內容 johnny   在2011/11/14   上午   12:08:13的回覆:
乙如果恐因陳述受刑事追訴拒絕證言,就能否定它具備180第1項第1款之身份嗎?難道刑事訴訟法第2條是形同虛設嗎?難道乙表示拒絕證言之理由是恐自證己罪,就喪失了第1項第1款之身分,而生失權效嗎?這科是刑訴還是民訴?你這種論證方式,與耍賴何異?

∼∼∼∼∼∼∼∼∼∼∼∼∼∼∼∼∼∼∼∼∼∼∼∼∼∼∼∼∼

這位老兄,考幾年啦?   原來客觀性義務是保護證人的阿?
還有拒絕證言權是這樣行使的阿?   證人主張181,法官還要職權適用180咧∼∼∼
科科科科科∼∼∼∼∼∼∼∼∼∼
回覆 別再科啦 在11/15/2011 8:23:18 AM的回覆:
我又看成抖

想說幹嘛一早就抖抖抖抖抖...
回覆 笑死我了 在11/15/2011 8:25:49 AM的回覆:
上班前看到笑話論證一則
回覆 cccccccccc 在11/15/2011 8:55:04 AM的回覆:
johnny你也太蠢了   

連法條都不看也上來和人家吵   cccccccc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

「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回覆 正牌123 在11/15/2011 9:05:04 AM的回覆:
真的是笑死老納了XD
回覆 米國隊長 在11/15/2011 9:33:43 AM的回覆:
太扯的論證
回覆 誰不曾說錯話? 在11/15/2011 9:42:10 AM的回覆:
點到就好
回覆 路人 在11/15/2011 9:53:11 AM的回覆:
請問現在是在圍毆嗎?
回覆 哇哩咧 在11/15/2011 10:01:46 AM的回覆:
johnny虧我之前還以為你很強

太傷我的心了...................................
回覆 嗚嗚 在11/15/2011 10:15:56 AM的回覆:
po的沒頭沒尾
誰看得懂?
回覆 正牌科科科 在11/15/2011 10:17:02 AM的回覆:
科科科∼∼∼∼∼∼∼∼∼∼∼∼∼∼∼

誰偷用我的id
回覆 拙見 在11/15/2011 12:16:26 PM的回覆:
終於有人法律良知發現,來聲援小弟了。
回覆 科科 在11/15/2011 12:20:31 PM的回覆:
沒看見有人聲援你
回覆 拙見 在11/15/2011 12:23:49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科科,砰砰砰砰砰,我的科比你多,又多了砰,我贏了。
回覆 正牌123 在11/16/2011 9:32:49 AM的回覆:
johnny是司法事務官哦   
刑事訴訟法還學的真差   
科科科∼∼∼∼
回覆 koko 在11/16/2011 9:41:49 A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2和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有什麼關係?
回覆 畢業生 在11/16/2011 9:56:06 AM的回覆:
好可恥的論證
回覆 在11/16/2011 10:25:20 AM的回覆:
又在自導自演了,演技還真爛。
回覆 科科科 在11/16/2011 10:29:58 A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   第   472   號   
      裁判案由:   偽證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甚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生具結效力。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復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又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已將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四款關於有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之規定刪除,同時增訂同條第二項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之規定,該修正理由說明:「增訂第二項,若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以兼顧證人之權利」。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乃法院或檢察官訊問證人時,應遵行之程序,且踐行該項告知證人之義務時,應明確告知該證人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以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始得保障證人之權利。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否則,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為保障證人權利而增訂之意旨相違。
=============================================


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否則,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為保障證人權利而增訂之意旨相違。
   
回覆 嗚嗚 在11/16/2011 10:39:46 AM的回覆:
引那麼多
還是沒頭沒尾
不清不楚
回覆 科科科 在11/16/2011 10:49:44 AM的回覆:
嗚嗚   在2011/11/16   上午   10:39:46的回覆:
引那麼多
還是沒頭沒尾
不清不楚
================

有人中文理解能力很差喔

特定幫您標明重點還看不懂

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否則,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為保障證人權利而增訂之意旨相違。


再來一個判決好了

裁判字號:   94年台上   第   4913   號   
      裁判案由:   傷害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二)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如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

不要再扯那個什麼刑事訴訟第二條了

判決都已經跟您講了是一八五條和一八六條

如果還不懂真是有辱台大刑法組的尊嚴啊

第      185            條      (證人之人別訊問)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回覆 辛苦了 在11/16/2011 10:51:29 AM的回覆:
拙見哥哥辛苦了
回覆 科科 在11/16/2011 10:53:09 AM的回覆:
連偽證成立要件及是否合法調查都不懂科科
回覆 科科 在11/16/2011 10:54:42 AM的回覆:
強尼是台大法研的吧
實力蠻強的

圍毆啥的
搞不好人家今年就考上律司雙榜了
傻傻的
回覆 科科科 在11/16/2011 10:56:21 AM的回覆:
科科   在2011/11/16   上午   10:53:09的回覆:
連偽證成立要件及是否合法調查都不懂科科
=======================
那可不

有人連法官/檢察官對於證人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都沒聽說過

真是有辱台大刑法組的名聲

第                  185              條                  (證人之人別訊問)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回覆 科科 在11/16/2011 10:57:44 AM的回覆:
台大法研連刑訴第二條都搞錯真丟臉科科
回覆 殺人不過頭點地 在11/16/2011 11:01:45 AM的回覆:
你要凌遲人家多久?
回覆 科科科 在11/16/2011 11:04:04 AM的回覆:
科科   在2011/11/16   上午   10:57:44的回覆:
台大法研連刑訴第二條都搞錯真丟臉科科
=======================
台大刑法組連法官/檢察官對於證人拒絕證言權的告知義務都沒聽說過

真是好笑ㄟ

第                  185              條                  (證人之人別訊問)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11:08:49 A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發表日期


這位老兄,考幾年啦?         原來客觀性義務是保護證人的阿?
還有拒絕證言權是這樣行使的阿?         證人主張181,法官還要職權適用180咧∼∼∼
科科科科科∼∼∼∼∼∼∼∼∼∼
=============================
第          185                    條          (證人之人別訊問)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台大刑法組的水準只有這樣嗎?

真是龜笑鱉無尾啊
回覆 從頭到尾只一人 在11/16/2011 11:09:17 AM的回覆:
大家都知道你是誰!自以為聰明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12:10:53 PM的回覆:
johnny台大法研的哦   大學也是台大的嗎   好利害哦∼∼∼科∼∼∼
大學修課時沒有念過王兆鵬老師的書嗎 還是被當了   
王老師說的很清楚了不是嗎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786-787:
就此告知義務,法院應僅為「一般性」的告知,使證人知悉其有證言或不證言的選擇權,但不應「過分強調」證人得或應「拒絕證言」,否則可能導致證人誤以為法院鼓勵、要求或暗示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若證人誤以為法院鼓勵、要求其拒絕證言,對檢察官或被告均可能產生不利的結果,對真實發現亦有阻礙。

本題證人都知道要行使拒絕證言權了 而且講白了要行使181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了哦 法官還一定要告知讓他去行使180拒絕證言權哦
科科∼∼∼∼∼∼∼∼∼好屌的刑事訴訟法§2
真是適用上毫無界線∼∼∼科科科∼∼∼∼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1:38:53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12:10:53的回覆: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頁786-787:
就此告知義務,法院應僅為「一般性」的告知,使證人知悉其有證言或不證言的選擇權,但不應「過分強調」證人得或應「拒絕證言」,否則可能導致證人誤以為法院鼓勵、要求或暗示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若證人誤以為法院鼓勵、要求其拒絕證言,對檢察官或被告均可能產生不利的結果,對真實發現亦有阻礙。

本題證人都知道要行使拒絕證言權了 而且講白了要行使181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了哦 法官還一定要告知讓他去行使180拒絕證言權哦
科科∼∼∼∼∼∼∼∼∼好屌的刑事訴訟法§2
真是適用上毫無界線∼∼∼科科科∼∼∼∼
==================
撲疵

閣下又開始轉移話題囉

看看閣下自己先前怎麼說的啊
=================
這位老兄,考幾年啦?         原來客觀性義務是保護證人的阿?
還有拒絕證言權是這樣行使的阿?         證人主張181,法官還要職權適用180咧∼∼∼
================

再看看最高法院99年台上         第         472         號   94年台上         第         4913         號   判決怎麼說的啊

沒有告知得拒絕證言,其具結就是不合法

不得作為證據

怎麼台大刑法組的學生這點基本觀念都沒有啊

真是丟王兆鵬老師的臉啊

科科科科科∼∼∼∼∼∼∼∼∼∼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1:52:49 PM的回覆:
科科科∼∼∼∼∼∼∼∼∼∼∼∼

連題目都看不懂∼∼∼∼∼∼

難怪從2008就在網路上打筆戰還沒考上

審判中就審理共同被告甲之案件,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乙、丙具

結作證,「經告以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後」,丙以甲是其父親而拒

絕證言;乙概括地以恐因陳數致自己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證言,審

判長遂許其二人離庭。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1:57:04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01:52:49的回覆:
科科科∼∼∼∼∼∼∼∼∼∼∼∼

連題目都看不懂∼∼∼∼∼∼

難怪從2008就在網路上打筆戰還沒考上

審判中就審理共同被告甲之案件,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傳喚乙、丙具

結作證,「經告以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後」,丙以甲是其父親而拒

絕證言;乙概括地以恐因陳數致自己受刑事處罰為由,拒絕證言,審

判長遂許其二人離庭。
====================
誰管你題目不題目的

你自個引的文友哪裡有說到考試題目的啊?

怎麼被抓包現在就開始轉移話題啦?

台大刑法組的學生都是這麼硬ㄠ的嗎?
=================
發表日期
2011/11/15   上午   08:17:35 
發表內容    johnny         在2011/11/14         上午         12:08:13的回覆:
乙如果恐因陳述受刑事追訴拒絕證言,就能否定它具備180第1項第1款之身份嗎?難道刑事訴訟法第2條是形同虛設嗎?難道乙表示拒絕證言之理由是恐自證己罪,就喪失了第1項第1款之身分,而生失權效嗎?這科是刑訴還是民訴?你這種論證方式,與耍賴何異?

∼∼∼∼∼∼∼∼∼∼∼∼∼∼∼∼∼∼∼∼∼∼∼∼∼∼∼∼∼

這位老兄,考幾年啦?         原來客觀性義務是保護證人的阿?
還有拒絕證言權是這樣行使的阿?         證人主張181,法官還要職權適用180咧∼∼∼
科科科科科∼∼∼∼∼∼∼∼∼∼ 
================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1:59:38 PM的回覆:
連這是在討論100律的考題都不了解∼∼∼∼∼∼∼∼∼

還跑進來插嘴

還是我有告知你這是討論100年考題的告知義務∼∼∼

撲疵∼∼∼∼∼∼∼∼∼∼

太愛現了吧∼∼∼∼∼

科科科∼∼∼∼∼∼∼∼∼∼∼∼∼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2:02:59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01:59:38的回覆:
連這是在討論100律的考題都不了解∼∼∼∼∼∼∼∼∼

還跑進來插嘴

還是我有告知你這是討論100年考題的告知義務∼∼∼

撲疵∼∼∼∼∼∼∼∼∼∼

太愛現了吧∼∼∼∼∼

科科科∼∼∼∼∼∼∼∼∼∼∼∼∼
======================
這好笑ㄟ

自己斷章取義他人的文章

被抓包還要東扯西扯的

真是臉皮厚啊

還告知義務勒

要不是我引了那幾個判決

你會注意到告知義務嗎?

真是丟臉丟到家了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2:04:16 PM的回覆:
撲疵∼∼∼∼∼∼∼∼∼∼∼∼∼

見笑轉尚氣∼∼∼∼∼∼∼∼∼∼∼∼∼∼∼∼∼∼∼∼∼∼∼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2:06:25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02:04:16的回覆:
撲疵∼∼∼∼∼∼∼∼∼∼∼∼∼

見笑轉尚氣∼∼∼∼∼∼∼∼∼∼∼∼∼∼∼∼∼∼∼∼∼∼∼
==================
真是做賊的喊抓勒

自己喜歡對別人文章斷章取義

被抓包了

怪誰哩

你學長沒告訴你

要論證前得先架構好自己的體系

免得東扯西扯

到處都是破綻漏洞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2:07:47 PM的回覆:
撲疵∼∼∼∼∼∼∼∼∼∼∼∼∼

我說閣下就別再自曝其短了∼∼∼∼∼∼∼∼∼∼∼∼∼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2:10:03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02:07:47的回覆:
撲疵∼∼∼∼∼∼∼∼∼∼∼∼∼

我說閣下就別再自曝其短了∼∼∼∼∼∼∼∼∼∼∼∼∼
==================
我沒什麼短好曝的啊

又不是我找人單挑的

倒是有人喜歡到處找人單挑

結果處處是破綻

隨便就被捉包

還見笑轉生氣

真是好笑勒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2:13:24 PM的回覆:
撲疵∼∼∼∼∼∼∼∼∼∼∼∼∼

我說閣下就別再自曝其短了∼∼∼∼∼∼∼∼∼∼∼∼∼

科科科∼∼∼∼∼∼∼∼∼∼∼∼∼∼∼∼∼∼∼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2:16:05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02:13:24的回覆:
撲疵∼∼∼∼∼∼∼∼∼∼∼∼∼

我說閣下就別再自曝其短了∼∼∼∼∼∼∼∼∼∼∼∼∼

科科科∼∼∼∼∼∼∼∼∼∼∼∼∼∼∼∼∼∼∼
====================
台大刑法組的研究生就只剩下這點能賴了嗎?

跟隻鸚鵡有什麼樣

還是跟您的祖師爺李茂生教授學著點吧!!!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2:17:09 PM的回覆:
撲疵∼∼∼∼∼∼∼∼∼∼∼∼∼

我說閣下就別再自曝其短了∼∼∼∼∼∼∼∼∼∼∼∼∼

科科科∼∼∼∼∼∼∼∼∼∼∼∼∼∼∼∼∼∼∼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2:21:32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02:17:09的回覆:
撲疵∼∼∼∼∼∼∼∼∼∼∼∼∼

我說閣下就別再自曝其短了∼∼∼∼∼∼∼∼∼∼∼∼∼

科科科∼∼∼∼∼∼∼∼∼∼∼∼∼∼∼∼∼∼∼
=====================
別再鸚鵡學語了

跟你李師公多學著點吧

別三腳貓功夫就想到處找人單挑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2:23:15 PM的回覆:
這標題還真有趣

================================
johnny03xx這種論證方式與耍賴何異?
================================

結果到底是誰在耍賴

大夥可看地清清楚楚啊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2:25:16 PM的回覆:
撲疵∼∼∼∼∼∼∼∼∼∼∼∼∼

我說閣下就別再自曝其短了∼∼∼∼∼∼∼∼∼∼∼∼∼

科科科∼∼∼∼∼∼∼∼∼∼∼∼∼∼∼∼∼∼∼
回覆 嗚嗚 在11/16/2011 2:42:41 PM的回覆:
不懂
這些東西跟第二條又怎麼了?
還是沒說清楚.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2:49:18 PM的回覆:
嗚嗚   在2011/11/16   下午   02:42:41的回覆:
不懂
這些東西跟第二條又怎麼了?
還是沒說清楚.
================
我也不懂啊

最高法院明明就說了依185,186檢察官/法院有告知義務

若未告知而具結,即屬違法

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但是有人眼裡就只看到別人的錯務

就是看不見自己的錯誤

還一直耍賴

這種心態真令人難以理解啊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2:52:54 PM的回覆:
科科科∼∼∼∼∼∼∼∼∼∼∼∼∼∼

撲疵∼∼∼∼∼∼∼∼∼∼∼∼∼∼∼∼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6/2011 2:55:13 PM的回覆:
科科科∼∼∼∼∼∼∼∼∼∼∼∼∼∼∼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機構
回覆 我不是強尼 在11/16/2011 3:39:40 PM的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2011/11/16   下午   02:55:13的回覆:
科科科∼∼∼∼∼∼∼∼∼∼∼∼∼∼∼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機構
=================
噗哈哈哈

樓上完全搞錯人了

噗雌~~

回覆 嗚嗚 在11/16/2011 3:56:54 PM的回覆:
開了篇廢文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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