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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用迷藥把正眉迷昏??
發表人 腥手  

發表日期

11/15/2011 7:53:44 PM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法律前輩,

如果甲惡作劇拿迷藥把一個正眉乙於乙家中把他迷昏,隨後甲離開,乙於數小時後清醒,試問甲構成何罪?

小弟先言謝了!!謝謝
回覆 XD 在11/15/2011 8:54:16 PM的回覆:
先承認你就是行為人再說
回覆 543 在11/15/2011 9:16:24 PM的回覆:
禽獸不如罪

解釋:
正眉:你敢越線你就是禽獸
..........................醒後發現沒越線.......................
正眉(嘆):
原來你比禽獸還不如!
回覆 科科科科科 在11/15/2011 9:18:57 PM的回覆:
樓上搞笑零分∼∼∼∼
回覆 腥手 在11/15/2011 9:20:37 PM的回覆:
我不是甲...我是腥手.....
回覆 贛贛教 在11/15/2011 9:21:26 PM的回覆:
這麼簡單的問題
你先承認你不是讀法律的我再告訴你
回覆 腥手 在11/15/2011 9:35:41 PM的回覆:
我不是讀法律的,

那是我買蘇葛葛的白話刑法來看時所想到的!!

還望各位法律先進們不吝指教阿~ˊˋ
回覆 超偶冠軍 在11/15/2011 9:41:17 PM的回覆:
蘇哥哥有律師執照嗎
回覆 腥手 在11/15/2011 9:48:42 PM的回覆:
我翻了一下書,台大法研畢業,現任真理大學擔任講師

但沒有提到律師執照!?

大大們我都承認我不是法律系的,可以為小弟解惑嗎??

謝謝
回覆 超偶冠軍 在11/15/2011 10:03:04 PM的回覆:
我覺得很怪
為什麼沒律師執照但卻可以當講師
youtube有很多教學影片
他後台很硬嗎
回覆 腥手 在11/15/2011 11:24:25 PM的回覆:
弱弱的問一下.....

這裡準律師們可否就當順手之勞做環保,給小弟開示個答案!?

好心有好報,神明會保佑你們上榜的
回覆 猛男 在11/15/2011 11:26:20 PM的回覆:
你覺得最接近哪一條?
回覆 腥手 在11/15/2011 11:31:29 PM的回覆:
1.應該有§302..      嗎?

2.可以討論§304嗎?應該也不成立吧      ?

3.是否成立§277      迷昏人算傷害嗎?

----------------------------------------------

這是小弟的想法,但不確定對錯阿ˊˋ

謝謝
回覆 蛋蛋 在11/16/2011 12:40:58 AM的回覆:
拙見沒意見?
回覆 義見 在11/17/2011 8:00:59 AM的回覆:
迷昏沒犯罪
那學生迷昏老師不就可以合法的不用上課考試了

你覺得呢
回覆 大B 在11/17/2011 10:07:33 AM的回覆:
腥手   在2011/11/15   下午   11:31:29的回覆:
1.應該有§302..                  嗎?

2.可以討論§304嗎?應該也不成立吧                  ?

3.是否成立§277                  迷昏人算傷害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2沒有
304有-見林山田老師刑各五版上201頁
277你說了算-你覺得有沒有妨害生理機能?
回覆 pop 在11/17/2011 10:18:27 AM的回覆:
小安幹的?
回覆 樓上厲害 在11/17/2011 11:46:56 AM的回覆:
虛擬的案件還能知道是誰幹的
回覆 pop 在11/17/2011 11:48:48 AM的回覆:
sex不是都假問實幹
回覆 可以推定的是 在11/17/2011 11:57:01 AM的回覆:
不是正妹,因為甲隨後離開
回覆 腥手 在11/17/2011 12:46:23 PM的回覆:
謝謝大B和謝謝義見^^
回覆 波波夫 在11/17/2011 12:51:26 PM的回覆:
不可以懷疑題目   
題目有寫正媚乙

不過題目沒寫甲是男的
說不定甲是女的

吃飽飯又好想睡覺了

昨天進度聽到老師講正當防衛.....
回覆 X 在11/17/2011 12:51:40 PM的回覆:
搞不好小安是手段不能所致的不能未遂?
回覆 不能 在11/17/2011 12:58:24 PM的回覆:
因為人家無能就認定主體不能且又無危險
回覆 喇賽 在11/17/2011 1:02:38 PM的回覆:
喇賽一堆人
答題跑沒人
真是爆笑

本題唯一正解是三百零二   信者得滿分
說三百零四的是書沒看透   信者得零分
就這樣
回覆 笑話 在11/17/2011 1:11:16 PM的回覆:
樓上有考上律師還是司法官了?

講話這麼囂張

笑話
回覆 喇賽 在11/17/2011 1:35:12 PM的回覆:
除了喇賽還是喇賽
去~
回覆 f 在11/17/2011 1:35:57 PM的回覆:
沒上司律在那喇叭誰鳥
回覆 大B 在11/17/2011 1:40:29 PM的回覆:

回覆 喇賽   在2011/11/17   下午   01:02:38的回覆:
喇賽一堆人
答題跑沒人
真是爆笑

本題唯一正解是三百零二   信者得滿分
說三百零四的是書沒看透   信者得零分
就這樣
/////////////

你説林山田老師書沒看透?
你不怕他來找你?
回覆 懊科 在11/17/2011 1:41:35 PM的回覆:
小安又在吸安了?要改
回覆 腥手 在11/17/2011 1:59:11 PM的回覆:
謝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回覆

我想學者間的爭點本來就多,小弟心中也有答案了!!

再次謝謝有心回覆的大大們~3Q

回覆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在11/25/2011 8:57:24 AM的回覆:
泡麵摻FM2   狼狎乾妹判6年
少女暈眩   記得「乾哥有摸我下面」
2011年   11月25日   【賴又嘉╱台北報導】男子郭穎龍被控兩年前在泡麵下藥,迷昏未成年的乾妹,再趁機性侵無力反抗的乾妹,士林地方法院昨雖依被害人處女膜沒有明顯傷痕等理由,認定郭未觸犯強制性侵,但因乾妹明確指證「乾哥有摸胸部、摸我下面」,因此依加重強制猥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處郭六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郭穎龍(三十四歲,綽號叛軍,有殺人前科)曾被控在二○○八年九月間,與友人謝洋銘、蘇俊宏等人在KTV包廂中,下藥迷昏同行女子後,將她帶到汽車旅館性侵、拍裸照。   


曾被控迷姦判無罪
但該案因被害人下體、旅館房間內,都沒有驗出郭等人的DNA事證,加上被害人承認自己幾乎全程昏迷,板橋地院在證據薄弱下判三人性侵部分無罪,郭僅因拍人裸照觸犯妨害祕密罪被判刑二月。後來因被害人多次自殺,引起軒然大波,目前已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但前年七月間,郭穎龍假借出遊帶乾妹小惠到新北市蘆洲的乾姊家,在泡麵偷摻FM2給小惠食用,小惠吃完到客廳看電視時開始昏沉,郭便強吻小惠並對她上下其手,小惠因全身無力,逐漸陷入昏迷隔天才醒來,自行搭車回家。   


下體紅腫但無傷痕
小惠回家後,家人發現她精神恍惚、走路不穩,帶她就醫驗出尿液含有FM2且陰部紅腫,郭穎龍因而遭檢方以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被害人未指控遭性侵,只記得在看電視時感到暈眩,「抗拒不了乾哥強吻」,且「乾哥有摸胸部、摸我下面」,再加上被害人處女膜無明顯傷痕,沒驗出精液,身上也無明顯外傷,合議庭因而認定郭只有下藥、猥褻被害人。郭穎龍目前在押,昨未出庭。   


回覆 毒品罪 在12/6/2011 10:14:56 PM的回覆:
奶茶加FM2   男迷昏少女判刑
-字+字中央社   –   2011年12月6日   下午8:24(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6日電)郭姓男子被控將FM2加入熱奶茶給少女食用並性侵。法院一審因未驗出郭的DNA,判決郭無罪;高院審理後,今天改依毒品罪判他徒刑5年半。

判決書指出,郭男被控於民國97年間在新北市蘆洲區附近,搭訕一名未滿16歲少女,將少女載往永和區工作處所聊天,再乘機將FM2加入熱奶茶給少女食用,少女因而昏迷失去意識。

郭男事後將少女棄置在蘆洲區一家修車廠附近,少女醒來後發現衣衫不整,打電話請朋友幫忙報警。不過郭男否認性侵,辯稱未在奶茶中摻入鎮定安眠藥物,也沒有看到少女意識不清、衣衫不整的情況。

板橋地方法院一審認為,依照醫院驗傷單指出,少女處女膜無撕裂傷,也沒有驗出郭男的DNA,認定郭未構成強制性交,判決郭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郭男故意欺瞞少女,在飲料中下藥,改依毒品罪判處郭徒刑5年半,全案可上訴。1001206   

回覆 四十證明一ㄘㄟ\ 在12/6/2011 11:07:52 PM的回覆:
新聞證實講刑法302,304以及林山田的看法
都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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