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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管委會當事人適格的見解
發表人 失去信心  

發表日期

11/15/2011 9:42:40 PM
發表內容 最近遇上一件案件
法官判決理由說[公寓大廈管委會提起訴訟為法定訴訟擔當,縱然區分所有權人授予訴訟實施權之決議有瑕疵,仍無礙於原告當事人適格...]
不過多年前唸民訴時,管委會可以起訴應該是意定訴訟擔當,所有我建議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無效來當做上訴理由,不過主管認為法官意見昰對的。
不知板上有無民訴高手解答一下實務對管委會當事人適格的見解如何?法定或意定訴訟擔當??(好讓我說服上頭的啦^^)
回覆 KK 在11/15/2011 10:31:46 PM的回覆:
雖有沈師採意定訴擔,惟新近實務多採法定訴擔
回覆 KK 在11/15/2011 10:40:12 PM的回覆:
98台上792
回覆 原PO 在11/17/2011 3:42:43 PM的回覆:
我有查到這個判例
不過依理由來看管委會是要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取得訴訟實施權,就字義來看應該也還是意定訴訟擔當。
而且沈老師評這號判例也說是意定訴訟擔當...只是沒有附理由XD
所以我不知道該用什麼理由去支撐我的論點~~~~
總不能說是我的法感(遠目)
回覆 大B 在11/17/2011 6:47:54 PM的回覆:
原po似有誤會,實務認為管委會基於訴擔取得職務範圍內之當事人適格,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得以自由決定,而係依公寓條例之規定而生,故為法定訴擔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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