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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劉姍姍案的策略?
發表人 菲傭  

發表日期

11/17/2011 7:04:52 AM
發表內容 為何放棄權利?

律師在想甚麼?
回覆 在11/17/2011 8:18:21 AM的回覆:
不是拙見很多,怎麼閉嘴啦?????
回覆 英美 在11/17/2011 8:23:05 AM的回覆:
美國的訴訟法好像都很複雜   加上是律師強制主義
律師扮演很重要角色
不像台灣,即使日後採律師強制主義,有律師也一樣沒差。
反正就是那套   有串供之虞且是重罪   >>   羈押
回覆 政風 在11/17/2011 8:38:23 AM的回覆:
選舉快到了
快刀斬亂麻
回覆 樓上大大 在11/17/2011 8:42:33 AM的回覆:
是已考上政風嗎
如果是   可以請教幾個問題嗎?
感恩
回覆 看不懂 在11/17/2011 8:44:28 AM的回覆:
在美國,虐傭就會出動FBI抓人,真是難以想像!
回覆 她們 在11/17/2011 8:47:20 AM的回覆:
聯邦憲法與洲憲法各有不同規定
屬於人權方面的可能交由聯邦幹員負責
回覆 肉包 在11/17/2011 8:53:19 AM的回覆:
不是說科法的很多都考上公費、留外

來講講看啊

~~
回覆 高捷泰勞 在11/17/2011 8:57:41 AM的回覆:
難怪在美國大家樣樣都自己來,很少看到會請外傭住在家裡。
後果實在太嚴重了。
回覆 小安 在11/17/2011 9:02:27 AM的回覆:
台灣人陋習難改..
對於外來移民總是有高人一等的優越想法
在台灣也就罷了
到了外國竟然不改變一下想法..

只能說............加油,好嗎?
回覆 ooo 在11/17/2011 9:31:57 AM的回覆:
又不是豪門
花不起大錢請全天候的管家
就"想空想旁"的要花小錢達到最大的享受....
回覆 道長 在11/17/2011 9:35:21 AM的回覆:
小安連沒收都不懂扯國際法咧
回覆 在11/17/2011 9:41:21 AM的回覆:
樓上很懂沒收?
真是爆笑!
回覆 小安 在11/17/2011 9:43:17 AM的回覆:
我哪點說到國際法XD
我不小心說到某人的痛處了嗎@@?
回覆 笑死人 在11/17/2011 9:43:51 AM的回覆:
自導自演小X
回覆 小安 在11/17/2011 9:47:51 AM的回覆:
看來這話題太敏感
牽動很多版友的政治神經XD
回覆 道長 在11/17/2011 10:04:04 AM的回覆:
小安你吸安?要戒
回覆 小安 在11/17/2011 10:14:56 AM的回覆:
^^
回覆 K 在11/17/2011 10:27:18 AM的回覆:
一早就用安?
回覆 小安 在11/17/2011 10:54:02 AM的回覆:
♪~啦~啦啦~♪♪
回覆 不可取· 在11/17/2011 11:20:25 AM的回覆:
小安high了?
回覆 少見多怪 在11/17/2011 11:44:08 AM的回覆:
台灣關於這類外傭的案件不少吧
只不過這件是在美國犯而已
回覆 high咖 在11/17/2011 1:12:32 PM的回覆:
小安到了?
回覆 劉衫衫的委任律師也是 在11/17/2011 4:05:32 PM的回覆:
美國大鬍子律師!
http://www.tvbs.com.tw/FILE_DB/newsphoto/yehmin/201111/yehmin-20111116135804.JPG
回覆 打哈欠 在11/18/2011 10:21:41 AM的回覆:
第一次覺得讀國公有點用
回覆 ?? 在11/18/2011 1:27:00 PM的回覆:
國公有用在哪裡?
回覆 國際公法 在11/19/2011 2:39:41 AM的回覆:
涉及國家主權(主權國家–外交豁免)
1承認說…
2宣示說…
所以還是要好好念國際公法及法學英文
回覆 台灣廉價 在11/19/2011 8:49:07 AM的回覆:
國時報【王良芬╱堪薩斯十八日電】

密蘇里西區聯邦法院十八日上午十點(台北十九日零時),舉行駐堪薩斯經文處長劉姍姍虐傭案的聽證庭。劉姍姍就「外國勞工契約詐欺」一項罪名認罪,放棄大陪審團的程序,以賠償菲勞和美國政府款額,換取緩刑和遣返出境。

在第一階段的聽證上,劉姍姍與檢方達成的認罪協議,是對之前雇用的兩位菲勞總共賠償八萬零四十四點六二美元。法官接受了這項認罪協議後,隨後召開審判庭,作出緩刑並即刻遣返出境的決定。

劉姍姍今天穿著全身橘紅色的重罪囚服,戴手銬腳鐐。法官詢問她虐傭是執行公務還是個人行為,她回答說不是執行公務,而是個人行為,並表示她已不是堪薩斯辦事處處長,請在文件上將她的頭銜移除。

法官快速判決後隨即召開緩刑聽證,劉將從看守所(見左上圖,中央社)轉出,移到美國國土安全部(HSI)監管。隨後在國土安全部人員的戒護下,一路押送到登機門飛離美國。

十七日的密蘇里西區法院聽證為「撤銷和認罪」庭(Waiver   and   Plea   Hearing),由凱斯法官(David   Gregory   Kays)審理。劉姍姍向法庭撤銷她的大陪審團程序的權利,即不需經過大陪審團審查,檢方直接正式起訴,即「外國勞工契約詐欺」一項罪名。劉則對檢方指控認罪。

劉案在十六日的首次聽證結束後,劉的律師和檢方展開密集談判,十七日達成認罪協議,即一、劉對「外國勞工契約詐欺」一項罪名認罪,檢方不對劉姍姍追加控罪;二、劉須賠償菲勞受害人,包括逾時工資、心理或生理損害,還須向聯邦政府繳交罰款;三、劉的刑期從零到六個月之間,不必服刑,獲緩刑後立刻離境。

劉姍姍正式簽署認罪協議後,即刻進行認罪的司法程序,包括初次到庭(First   Appearance   )與保釋聽證(Bail   Hearing)。為了使審判庭能夠快速判決,量刑前調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需加快進行,才能使劉姍姍早日離境。

支付菲勞的賠償金依據時數和傷害程度,精細計算出來;聯邦政府的罰款則視罪名輕重裁度,都以劉姍姍名下的個人支票給付。沃肯不願透露數額,他說,劉姍姍有安全基金(Security   Fund),她的家人也幫忙籌措,台灣政府完全沒有埋單。

..>>>>>>>>>>>>>>>>>>>>>>>>>>>>>>>>>>>>>>>>>>折合台幣二百四十萬
在台灣   把仁撞傷   搞不好也差不多價錢。
司法院在其網站還大言不慚針對詐騙集團發新稿,說詐騙所得才幾萬元,且無前科紀錄,可以緩刑。
難怪那些人被遣回台灣,都放起鞭炮慶賀,慶賀可以繼續詐騙
回覆 好奇 在11/20/2011 12:32:52 PM的回覆:
律師費要花多少?
回覆 在11/20/2011 12:52:33 PM的回覆:
這個要上國公才知道嗎?

上政治學都有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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