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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司身分法似為林秀雄老師出的
發表人 解題嚕  

發表日期

11/17/2011 1:25:05 PM
發表內容 林師好像意在公布答案   

很明顯地律師那題應該就不是他出的吧了   

寫他的少數見解的人要小心了?

聽說接下來會有一波出題老師的解題潮


主題:   台灣法學雜誌第188期   -   實例研習)林秀雄/所得遺產之擬制
作者:   twlaw
發表時間:   2011/11/16   13:23
點閱次數:   13      
導讀
民國98年6月民法繼承編修正時,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其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乃於民法第1148條之1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惟本條所定「視為其所得遺產」之意義為何,本條所定所得遺產與民法第1173條所定應繼遺產有何不同,有待釐清。本文從民法第1148條之1之立法意旨出發,逐步導出「視為其所得遺產」之意義,指出「其」字實屬贅字,並認為本條規定為充當計算,而非現物返還。最後從立法目的、法條用語或構成要件之差異,說明本條所定所得遺產與民法第1173條所定應繼遺產有所不同。
案例
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600萬元,甲本有價值300萬之土地,價值200萬元之房屋及價值100萬元之古董,甲將土地贈與乙,將房屋贈與丙,將古董贈與丁,不動產部分均已辦妥移轉登記,古董部分已交付於丁。半年後,甲死亡,並無留下任何財產,對戊之債務已屆清償期。試問戊對乙、丙、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要點
壹、民法第1148條之1所定「視為其所得遺產」之立法意旨
貳、民法第1148條之1所定「視為其所得遺產」之意義
參、民法第1148條之1所定所得遺產與民法第1173條所定應繼遺產有何不同?


   

   

   

回覆 未必 在11/17/2011 1:35:00 PM的回覆:
司律皆用抽題,不必然司是林師,律就非林師吧
回覆 抽理涼 在11/17/2011 1:37:51 PM的回覆:
不要在那亂傳抽題的假消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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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題是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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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都今年現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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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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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現理涼的 在11/17/2011 1:44:35 PM的回覆:
我還現煮的勒!又是一個落榜的咖
回覆 甘理涼 在11/17/2011 1:45:51 PM的回覆:
樓上很強哦
shame
回覆 甘理螞麻 在11/17/2011 1:49:57 PM的回覆:
比較強啦
回覆 甘理涼 在11/17/2011 1:52:12 PM的回覆:
你要不要回家甘一下理涼啊?
回覆 再甘嘛 在11/17/2011 1:54:02 PM的回覆:
你不是喜歡甘理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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