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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消費借貸
發表人 小問題  

發表日期

11/17/2011 4:44:46 PM
發表內容 正在讀2011民總有關消費借貸部份,有小疑惑
P.225

1.   最上面提到:   消費借貸契約,其要物性之理由因其無償性,為保障債務人而設....
Q:   為何無償時要用要物性來保護債務人?   有償就不用?   我向人借錢,即使要付利息,   但若對方並未把錢真正借我,   契約若不需要物性就成立,   豈不奇怪?   跟有償無償有什麼關係?

2.   1999修法後(2)   賦予債務人撤銷權
Q:   下面文字寫的是預約貸與人得撤銷,   預約貸與人是否應該是債權人,   故非賦予債務人撤銷權而是賦予債權人撤銷權?   

麻煩老師解答

Thanks!

回覆
李俊德 在11/17/2011 5:53:23 PM的回覆:

你對「債務人」的觀念搞不清楚

負有給付義務之人方稱「債務人」

借錢,要交付「借貸本金」之人方稱為「債務人」

無償金錢借貸,當然要保護債務人。

有償金錢借貸,當然沒有保護債務人〈例如銀行〉之必要。
-------------------------------------------------------------------------------
否則為何銀行法要修正強制銀行若干情形下不能要求保證人

回覆 提問者 在11/17/2011 8:54:58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一語驚醒夢中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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