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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離婚協議之相關問題
發表人 學員a.3  

發表日期

11/17/2011 6:56:01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在協議離婚的方式中﹐倘尚未為離婚之登記﹐在此期間﹐雙方對於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之處置﹐是否有給付之義務﹖另此給付義務﹐是否會被認定身分行為禁止附條件﹐故該給付義務違背民法第72條而無效﹖
      謝謝老師
回覆 其中~~ 在11/17/2011 7:06:35 PM的回覆:
身分行為禁止附條件,應該是指身分行為中的純粹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不包括身分財產行為吧~~
回覆 在11/17/2011 7:13:09 PM的回覆:
可否解為此給付義務為不法條件﹖
回覆 大B 在11/17/2011 7:17:18 PM的回覆:
是否為1008-1的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11/17/2011 7:18:18 PM的回覆:

雙方對於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之處置﹐是否有給付之義務﹖
------------------------------------------------------------------------------
探求當事人真意吧

一般來說,應該認為尚不生效力


另此給付義務﹐是否會被認定身分行為禁止附條件﹐故該給付義務違背民法第72條而無效﹖
------------------------------------------------------------------------------
財產處置,不是身分行為


回覆 學員a.3 在11/17/2011 7:38:5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可能學生表達能力不好﹐不好意思﹐學生再補充一下問題的內容:
1、請問老師﹐依民法98條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在哪種情況下
                     有可能會被認定該財產處置係有效﹖
2、可否解為此尚未登記之登記行為係改變身分關係之身分行   
                     為,另此給付義務為不法條件﹖
                     
            謝謝老師
回覆 學員a.3 在11/17/2011 8:23:45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不好意思﹐學生再再補充一下剛才問題的內容:
3、提問的這一系列問題﹐其前提全部皆是做成離婚協議書亦
                  有兩個證人簽名但尚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時期。
4、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處置的約定﹐其法律定性如何﹖
                  可否解為民法第1008條之1身分上的財產行為﹐倘如此解
                  釋﹐是否該身分上之財產行為係離婚登記行為之從行為或是
                  其他行為之從行為﹖或是獨立於身分行為外的互易行為﹖或
                  是條件﹖或是其他﹖

不好意思﹐這幾天深為這一系列的幾個問題困惱﹐謝謝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11/17/2011 11:56:19 PM的回覆:

探求當事人真意,白話一點就是具體案例而為判斷

財產處置,千奇百怪,誰有辦法這樣回答你

可能約定

雙方從此後財產互不糾葛〈可能以前早就分清楚,也可能沒有〉

可能約定

男方每月給予女方5萬元〈可能離婚前,男方早就固定每月給5萬,可能以前沒有,離婚後才開始給.....〉

可能約定

女方每月給予男方5萬元〈可能離婚前,一齊買房子但房子登記在女方名義.....〉


各種狀況都有........沒有具體案例怎麼有辦法回答



回覆 學員a.3 在11/18/2011 3:00:13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的回覆:
學生亦知如此問問題的方式的確太抽象令人無法答覆,所以我嘗試看看將腦中困惑的問題化成具體的實例,還是想請老師幫忙解惑,感恩!
甲乙夫妻未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增加之財產,甲計有A屋,乙計有B便利商店,惟甲之A屋供乙之B店無償使用,另甲、乙皆無債務。後甲有外遇急欲與乙離婚,然乙不願,於是甲向乙提出分居協議半年,為恐乙又不願故另提議將A屋與B店所有權互換,乙無奈之,只好答應,未料隔天甲又反悔,因為其誤會只要分居半年即可在法律上請求裁判離婚,因此又死纏爛打逼乙離婚,乙看透了這個爛人,於是遂其請求,因此兩人訂定離婚協議書,其上關於財產之處置有兩條,一條是兩人同意A屋B店互換,並於互換後不得行使1030條之1;另一條規定先移轉A屋再移轉B店,移轉完畢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協議書簽好又找兩個證人蓋章,於是兩人先行辦理A屋移轉,然辦理過戶一半,甲又反悔了,於是拒不辦理過戶,請問在未為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之處置﹐甲是否有給付之義務﹖亦即下面一系列之問題:

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處置的約定﹐其法律定性如何﹖以此例為據,可否解為財產行為之互易(未有依存關係之契約聯立態樣)而認定有效?或解為1OO8條之1身分上之財產行為,那其效力如何?或解為該財產處置約定為離婚之前提條件,顯係就離婚之身分行為附條件,因其會有不當壓力致影響當事人自由意志,故違反第72條而無效,因此視為協議離婚自始未附有條件?   

不好意思,問題那麼多,因為腦袋快打結眞的很困惑,謝謝老師
回覆 學員a.3 在11/19/2011 8:03:36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老師您好像有說過﹐問您問題前要先把自己的理由講出來﹐這樣才是是負責任的問問題方式﹐因此我也嘗試把我的理由講出來﹐只是內容稍嫌過多請老師見諒﹐也謝謝老師願意抽空看這個囉嗦學生的問題。
學員A.3的看法:
1、學生也是覺得還是要先探求當事人的真意﹐然後依具體的
個案判斷之。但是引起我好奇的是在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上有關於移   轉不動產所有權的財產處置約定﹐其法律定性如何﹖學生嘗試利用本例﹐說明我在思考上的矛盾與盲點......。
2、獨立行為的思考:
   剛開始學生是認為這移轉所有權的財產處置約定是財產為,關於本例﹐可能是互易﹐可能是夫妻間的相互贈與﹐不管如何都與身分行為無關﹐頂多因為制定時的方便﹐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契約型態以不具依存關係之契約聯立方式在離婚協議書的書面中呈現         。若是如此﹐則該約定不管有沒有去辦離婚登記,都與離婚效力無關而應獨立判斷其效力。
3、從行為的思考:
   老師您曾說過「一般來說,應該認為尚不生效力」﹐學生在之前就曾想過這個問題﹐倘尚不生效力其原因如何﹖是因為協議離婚之身分行為尚未發生效力﹐所以影響財產處置約定嗎﹖因此當時學生就沿著這條線去想這兩者的關係到底是如何﹖一個是身分行         為﹐一個是財產行為(頂多是身分上的財產行為﹐但其本質還是財產行為)﹐此二者效力為什麼會相互影響﹖難道是因為財產處置約定是身分上的財產行為的關係嗎﹖倘夫妻財產制契約為結婚契約之從契約﹐那是不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財產重新分配約定(以本例為據)可解為係民法1008條之1「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之情形﹐則關於該財產重新分配約定亦係結婚契約之從契約﹐故其效力亦從屬於結婚契約之效力﹐如此推論﹐反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尚未為離婚登記前)此種財產重新分配之處置亦從屬於結婚契   約之效力而認定有效。
可是上述的推法真的對嗎﹖在學生腦海裡又出現另外一條線,會
   不會此種以離婚為前提目的所訂立之財產重新分配約定﹐該約定係離婚身分行為(協議離婚)之從行為﹐故倘尚未為離婚登記前﹐則與離婚行為效力同其命運而為「尚未發生效力」之情況。
小結:思考上出現了矛盾的兩條線﹐一條有效﹐一條尚未發生效力。
3、條件的思考:
以本例來看﹐移轉所有權的財產處置約定會不會被認定是條件﹖
   第一種思考方式:
   按身分行為原則不得附條件,主要是基於身分行為具有公益性及不可強制履行性之特性,同時避免所附條件懸而未決造成身分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及產生不當壓力致影響當事人自由意思之下,本於維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理由,解釋上身分行為不得   附有條件,否則所附條件因違反民法第   72   條之規定而為無效,猶如自始未附有條件。而簽署離婚協議書後﹐依程序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而兩願離婚中離婚登記﹐係改變身分行為關係之行為﹐本不得強制履行﹐惟本例離婚協議書另一條規定先移轉A屋再移轉B店,移轉完畢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係以財產移轉作為離婚之前提要件﹐顯係就離婚之身分行為      附條件﹐故以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應視為協議離婚自始未附條件﹐則該移轉所有權的財產處置約定為無效﹐
   第二種思考方式:
      本例移轉所有權之財產處置約定係與離婚之身分行為分離而屬獨立的財產行為,而關於另一條規定先移轉A屋再移轉B店,移轉完畢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的約定,並非指離婚之身分行為附條件,而係移轉所有權之財產處置約定的給付期約定﹐蓋當事人如以特約規定給付期之先後﹐亦無不可﹐而給付期易與條件混淆﹐故該移轉所有權的財產處置約定仍屬有效。
4、總結:學生剛剛翻法條﹐結果發現若以本件為例﹐前面的推理都是贅言﹐一個法條就打敗了上面的推理﹐依民法166條之1不動產債權契約要做成公證書﹐否則仍尚未生效。但若上例有做成公證書呢﹖到底學生的思考流程哪裡有問題﹐能否請老師點醒一下愚昧的學生﹐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11 10:10:30 PM的回覆:

其上關於財產之處置有兩條,一條是兩人同意A屋B店互換,並於互換後不得行使1030條之1;另一條規定先移轉A屋再移轉B店,移轉完畢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協議書簽好又找兩個證人蓋章,於是兩人先行辦理A屋移轉,然辦理過戶一半,甲又反悔了,於是拒不辦理過戶,請問在未為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之處置﹐甲是否有給付之義務﹖
--------------------------------------------------------------------------------
如果你想訴請財產之給付:

你就主張其與「身分行為」乃屬相互獨立,互不相涉

如果你不想財產給付之履行:

你就主張其與「身分行為」乃屬「具有一定依存關係結合之契約聯立」






回覆 在11/20/2011 1:30:58 PM的回覆:
先謝謝老師花時間精力幫我看這個問題和提出指引,學生會再好好思考老師指引的玄機.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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