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98民事法考題(律師轉法官)
發表人 ko  

發表日期

11/21/2011 11:37:22 PM
發表內容 法院98年律師轉任法院法官公開甄試試題
全三頁
科  目:民事法
考試時間:二小時三十分
※   注意:(一)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二)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三)附發六法全書1本,切勿劃線或註記,考畢隨卷繳回。
一、 甲祭祀公業由其管理人乙為原告,主張公業所有土地,遭丙無權占有,搭建房屋使用多年,以丙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訴請丙拆屋還地。丙辯稱系爭土地為甲所有,乙非所有人,無權為請求。又丙係得公業前管理人丁之同意而使用系爭土地,並依約負擔繳納地價稅款多年,雙方間有租賃關係存在,丙非無權占有等語。原告乙又主張:同意丙在系爭土地搭建房屋使用,係出於丁之擅權,既未經公業派下員大會之決議,對公業不生效力。縱認公業應受拘束,惟雙方祇是成立使用借貸關係,茲為配合都市更新計畫,公業亟需收回系爭土地,會同鄰地地主與建商合作改建大樓,按諸民法第472條第1款之規定,得終止契約,並以書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契約之表示,及基於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而為請求等情,爰為訴之追加,並將原告變更為甲。被告丙表示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變更及追加。問:(25分)

(一) 關於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法院應如何處理?又本件之訴訟      標的為何?兩造之爭點何在?法院應如何釐清?
(二) 設原告主張及被告抗辯之事實均屬實在,法院於實體上應為如何之判決?

二、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93年底、94年初同居數月,嗣乙移情別戀,於94年5月10日與丙(男)結婚,並於95年2月1日產下丁(女)。甲主張乙產下之丁,係自甲受胎,而非自丙受胎,丁實為甲之女兒,非丙之女兒。又乙於同居期間向甲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迄未償還等情,乃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1)確認甲為丁之父,甲丁父女親子關係存在;(2)確認丙丁父女親子關係不存在;(3)乙應給付甲100萬元。乙對於甲之請求予以認諾;丙則以乙未曾與甲同居,甲非丁之生父。又乙欠甲之100萬元,丙已為乙清償完畢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法院囑託調查局施以DNA檢驗結果,甲丁血緣相似度達99.5%   。問:(25分)

(一) 原告所提起者是何種訴訟?其訴訟標的為何?兩造之聲明及陳      述是否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如有,審判長應如何行使闡明權,命兩造為敘明或補充其聲明或陳述?
(二) 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三、 甲主張:伊於日據時期購買土地七筆(下稱系爭土地),信託登記於乙之祖父丙名下。丙於民國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死亡,雙方間之信託關係即告終止,乙為其繼承人,本應繼承返還該信託物與伊之債務。惟於八十七年間,經丁縣政府公告徵收,乙竟領取徵收補償金計新台幣二百七十五萬元,致乙原應返還系爭土地予伊之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爰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給付(賠償)二百七十五萬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乙則以:系爭土地為丙經營製糖事業,向原所有人戊所購買,非受甲所指其前身戊之信託而為登記,甲與丙間就系爭土地不可能有信託關係存在。縱認丙與甲間有信託關係存在,該信託關係既於丙死亡時即告終止,甲之信託物返還請求權,早已罹於十五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伊得拒絕給付。甲請求伊給付該土地之徵收補償金,仍屬無理等語,資為抗辯。若甲能證明其前身丙確曾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丙,乙之時效抗辯是否可採?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四、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已取得執行名義。乙僅有之財產為其父丙(已死亡)所遺房屋一棟及基地一筆,乙之母亦已死亡,丙之繼承人除乙外,另有乙之兄弟丁、戊,丙所遺之房屋及基地迄未經乙、丁、戊辦理分割及繼承登記。試問:甲對丙所遺之房屋及基地聲請法院拍賣,法院能否准許?又甲對該房屋及基地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法院拍賣,法院能否准許?(25分)
   

回覆 == 在11/22/2011 10:11:54 AM的回覆:
好像不會比司法官考試難,
誰出題?誰改題?考上的都是全職讀書的嗎?上榜的關鍵是筆試還是口試?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