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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上課跟實務好像有點不一樣
發表人 波波夫  

發表日期

11/22/2011 3:49:20 PM
發表內容 昨天在聽刑總
老師說到可罰的違法性跟不可罰的違法性那附近
像是信紙一張這種價值極微的東西
未經同意自取的人拿了信紙
雖然形式上好像符合構成要件
但是拿了也不會影響整體法秩序      而且這樣就動輒以刑法相審
未免讓人覺得過於嚴厲
結果今天就看到這個新聞..........不是才10元嗎.....


手機用公共插座充電   省10元罰3000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新北市報導】   2011.11.22   02:16   am   
   
      
省小錢,賠大錢!侯姓男子為了省電費,兩度在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以公用插座替手機充電,板橋地方法院昨依竊盜罪,判侯男罰金三千元,得易服勞役。據查,充飽一顆手機電池花費不到五元,侯男竊一次電就得付一千五百元,真是得不償失。   

法界人士指出,許多人為圖方便,會利用公共場所的插座充電,其實已經犯罪;刑法明定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是「準動產」,是公用財產,未經同意使用,可能吃上「竊盜」官司。社區停車場的公用插座屬於住戶共有財產,電費由住戶依比例分攤,只要私接仍會觸法。   

據了解,板橋區某社區侯姓副主委,去年十月中旬凌晨二時,趁四下無人,把個人手機接上充電器,插在地下一樓停車場公共插座充電後,就上樓呼呼大睡。陳姓住戶凌晨回家停好車,發現有人以公共插座充電,於是將手機拔下後交給管理員。   

侯男上午找不到手機,竟質疑陳男偷他的手機,陳於是向管委會告狀。管委會開會想平息雙方怒氣,侯卻惱羞成怒,責罵出席的委員;管委會認為侯之前曾偷一次電被發現,當時住戶不提告,這次又被發現卻不認錯,決議控告他竊盜。   

檢方偵查時,侯男辯稱當天凌晨外出返家時,手機忽然沒電,他才匆忙用公用插座充電,然後就上樓睡覺,準備早晨再拿回手機。檢察官質疑他為何不用自家插座,還問侯「有人急著找你嗎?」侯被問得啞口無言,只好坦承為了省電費才偷電。
回覆 。。。 在11/22/2011 4:04:59 PM的回覆:
剛也看到這個新聞
覺得幹麻處罰他呢
竊盜既遂罪耶

那種在車站
應急充電的
也是竊盜罪
更讓人匪夷所思
回覆 很正常 在11/22/2011 4:17:05 PM的回覆:
法條是死的~不足的部分學說來補充

但學說除了考場外,僅供實務參考

所以還是要看法官~

法官如果判他無罪,那是不是整個社區大家都可以來插?

那就失去法規範一般預防的功能了.....

所以考試該寫的還是要寫!!更何況我國實務和學說唱反調又不是第一次=   =
回覆 那你應該要問 在11/22/2011 5:29:11 PM的回覆:
那你應該要問你老師:一張紙值多少錢?
偷兩張呢?三張呢?十張呢?一疊呢?

在這個人人自危的社會裡,只有作好自己才不會落人口實!

甚麼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甚麼一張紙?在我看來,都是很好笑的舉例,就像每每講到抽象危險犯,就只會舉甚麼放火罪啦....也很好笑!

回覆 喔還有 在11/22/2011 5:31:05 PM的回覆:
喔還有!甚麼刑法的謙抑思想?在我看來也很好笑!

原來在刑法的課堂上,有這麼多笑話可以講!
回覆 程序法部分 在11/22/2011 5:41:34 PM的回覆:
看檢察官能不能認定是微罪(而不舉),或者緩起訴,或者認罪協商.............

可是這一段很奇怪!檢察官都認定被告有竊盜故意與竊盜行為了,竟然還問<為什麼不用家裡的電>?

既曰竊盜,就是偷,偷!當然是偷別人的,不是嗎?

回覆 不過呢 在11/22/2011 5:48:36 PM的回覆:
不過呢,講到可罰的違法性,就想倒:74台上4225,不罰之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之不可罰性,實質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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