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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財產法上存在「隱名共有」嗎?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1/29/2011 9:51:0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工作上遇到一個沒唸過的實務問題,不知該如何下手:
甲跟乙、丙三人協議,共同出資購買一塊土地,但登記簿上僅有乙、丙之登記名義,應有部份乙、丙各半,甲出資所享有的「應有部份」再跟丙對半分(緣由:目標土地為農地,但甲不具農民身分,依舊法,其不得購買)。

今乙、丙二人,已將該筆土地依登記簿上之應有部份分割完畢(各取得該土地一半之面積),甲欲向丙主張其當初出資應得之「應有部份」,遂提起所有權返還訴訟。
===========================
我卡住的點:財產法上是否容許此類「隱名共有」?
  觀其契約性質,並非民法827公同共有之法定類型,似乎只能討論分別共有之可能性,但我一直以為,817的分別共有,在不動產上,限於登記名義人為限,較有助於不動產交易秩序之維護,否則一般人光看地籍謄本只有單一所有權人,買受後才發現隱藏著數位「隱名共有人」,法律關係徒生複雜。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11 1:28:11 PM的回覆:

要嗎是「借名登記」要嗎是「合夥」

回覆 老師推 在11/30/2011 1:34:19 PM的回覆:
推老師
回覆 品品 在11/30/2011 2:09:13 PM的回覆:
推討論區上難得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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