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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借名登記之法律爭議問題整理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1/30/2011 2:27:57 PM
發表內容 爭點:借名登記契約的法律性質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二號
惟按「借名登記」契約云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借名登記契約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仍須於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回覆 拙見 在11/30/2011 2:31:09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
次查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為基礎,其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法律並無禁止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之強制規定,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予上訴人,非脫法行為,應賦予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被上訴人業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自已終止。
回覆 拙見 在12/2/2011 3:51:07 PM的回覆:
爭點:借名登記下之內部、外部法律關係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
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
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
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
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
之相關規定。惟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
為物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
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
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
,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回覆 大B 在12/2/2011 3:55:06 PM的回覆:
我考試的時候簡單記憶是

無名契約類推委任
出名者,有所有權無處分權
借名者,無所有權有處分權
回覆 怎麼會想到這問題? 在12/2/2011 5:21:10 PM的回覆:
我記得的是
借名登記和消極信託的區別
好像是陳聰富老師有文章,還有其他老師我忘了

借名登記違反民法第71條無效
登記名義人處分土地,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
回覆 大B 在12/2/2011 5:23:38 PM的回覆:
借名登記違反民法第71條無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咦?
我記得不是這樣
回覆 johnny 在12/2/2011 6:33:16 PM的回覆:
借名登記之性質學說實務見解不一,有認為係無名契約,如契約內容未違反公序良俗有效;有認為消極信託,為脫法行為無效;有認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等等。淺見人為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強採何說並無太大意義。
回覆 拙見 在12/2/2011 11:20:30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詹森林、吳從周老師都有寫文章,有興趣的可以去看。不過學員們應該可以看李俊德老師講義上的整理即可,小弟本來以為今年會考這題,沒想到沒考,也許明年會考吧,請學員注意。
回覆 拙見 在12/2/2011 11:33:37 PM的回覆:
johnny   在2011/12/2   下午   06:33:16的回覆:
借名登記之性質學說實務見解不一,有認為係無名契約,如契約內容未違反公序良俗有效;有認為消極信託,為脫法行為無效;有認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等等。淺見人為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強採何說並無太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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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兄此一看法甚為可採,民事法的解釋應該更活化一些,小弟的看法亦同,好意外(竟然有和您意見相同的時候^^)
回覆 johnny 在12/2/2011 11:42:29 PM的回覆:
哪裡哪裡,您言重了,蒙您採納是我的榮幸。
回覆 路人 在12/2/2011 11:45:31 PM的回覆:
矯情
回覆 johnny 在12/2/2011 11:56:05 PM的回覆:
我們談情說愛又礙著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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