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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夫妻財產制之選定是否為強制規定
發表人 小b  

發表日期

11/30/2011 3:23:31 PM
發表內容 第   10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請問老師,夫妻可否自行約定法所無的財產制?例如約定不動產一律歸妻,動產歸夫,或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二分之一的規定,以契約改為只能請求三分之一?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11 3:37:53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夫妻可否自行約定法所無的財產制?例如約定不動產一律歸妻,動產歸夫,或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二分之一的規定,以契約改為只能請求三分之一?
-----------------------------------------------------------------------------
財產制僅能選擇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

只有選擇「類型」或不行使選擇權的自由

而沒有改變財產制內容的自由

至於剩餘財產分配數額,請自行觀閱條文內容


回覆 小b 在11/30/2011 5:15:1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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