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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未保存登記建物一問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11/30/2011 5:27:35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原始出資人甲已將事實上處分權轉讓予乙,甲之債權人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遭法院駁回,而由丁拍定。請問老師,事實上處分權已由乙取得,丁取得所有權,那丁所取得之所有權之內容不是空的嗎?為何法院還可以賣?
回覆 小安 在11/30/2011 5:49:01 PM的回覆:
債之相對性。
回覆 好笑 在11/30/2011 5:57:43 PM的回覆:
小安你是老師?太自大了吧
回覆 小安 在11/30/2011 6:03:34 PM的回覆:
我如果有說錯,還請指教^^。
回覆 ? 在11/30/2011 6:06:17 PM的回覆:
小安你有上司律?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11 6:27:19 PM的回覆:

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1.所以當事人間無法依758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移轉

2.然「違章建築」為財產權,債務人之「違章建築」亦得為執行標的,拍定人應買「違章建築」,可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時取得「違章建築」之所有權。

回覆 小安 在11/30/2011 9:31:08 PM的回覆:
補充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執行類第   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11   月   16   日
座談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八十四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127-128   頁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381-38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58   條   (   74.06.03   )

法律問題:甲出售其所建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給乙,並交付後,甲之債權人丙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則執行法院所拍賣者是否為無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

討論意見:
甲說:參照最高法院六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推總會決(一):「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本件甲就該建物已無事實上處分權,則執行法院所拍賣者應為無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
     
乙說:事實上處分權為所有權之重要權能之一,如對建物無事實上處分權,則所有權之其他權能,如使用、收益等亦無從為之,故執行法院所拍賣者應係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
     
丙說:執行法院所拍賣者如係無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則法院如何定拍賣底價?拍定之人究取得何種權利?可否另行對乙主張遷讓建物?如拍賣者包括事實上處分權,則如何否定乙合法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法院能否定點交條件(如將事實上處分權一併拍賣,是否亦視乙為債務人?)?甲、乙兩說於法,於事實上均未能解決問題,應認於此情形下,法院對該種建物不能拍賣。
     
初步研討結果: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本件甲對建築物仍有所有權,執行法院所拍賣者為該建物之所有權,經拍賣取得者,當然取得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權。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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