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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包攝錯誤
發表人 波波夫  

發表日期

12/1/2011 8:44:33 AM
發表內容 昨天唸到包攝錯誤

今天就看到      嗯....希望我沒誤認...

錯誤這邊真的好多要記的......


占巷弄索停車費   超商老闆判刑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盧禮賓/台北報導】   2011.12.01   02:32   am   
   
      
   
吳建璋在新莊區西盛街一五八巷經營富美超商,被控占據巷內停車空間收費。
記者盧禮賓/攝影   
男子吳建璋被控占據巷弄內的空地,劃為停車格收費廿至五十元不等,嗆聲如果不付錢,不能保證車子沒事;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惡性重大,依竊佔及恐嚇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半定讞。   

吳建璋昨天喊冤說「不公平」,堅稱鄰居為停車爭議,故意誣陷。他的店門口可以停放三、四輛車,也常有人停車,但店要做生意,他擁有店前土地的使用權,有權不給外人停車,但絕沒有向人收費或恐嚇車主、放氣。   

四十五歲的吳建璋在新北市開設超商,四年前,他被控以花盆、水桶等雜物占據巷道內的空地,私繪停車格,在地面及牆上噴漆、張貼出租車位及超商電話等,招攬收費停車生意;只要有人停車,他便上前收費。   

鄰居指控,友人來訪時把車子停在空地上,不願付錢給吳建璋,後來發現輪胎被洩氣。吳也會對不願付停車費的人嗆聲,不給付停車費,就要把輪胎洩氣;還揚言,將輪胎放氣不構成犯罪。   

還有前往附近看屋的民眾,被吳要求付錢停車,否則不保證車輛沒事。由於他多次和人為了停車費起爭執,甚至和附近社區保全人員互毆,雙方互控傷害後,檢方偵查發現吳涉嫌占用巷弄的內空地,主動檢舉偵辦後起訴。   

法院調查發現,吳私繪的停車格被交通局人員塗銷後,還以鐵樁、鐵鍊、鐵製路障等物繼續占用土地;到法院時還辯稱因為身體狀況欠佳、要奉養年邁母親,才會收取停車費貼補家用。   

院判決指出,吳長期竊占他人土地收取停車費,屢與人發生糾紛,甚至出言恫嚇,雖然收取金額不多,但已危害鄰里生活安寧及安全;甚至在停車格被塗銷後仍不思悔過,繼續竊佔,惡性重大、態度惡劣。   

【2011/12/01   聯合報】   @   http://udn.com/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10:43:38 AM的回覆:
理解勿死背
回覆 先告訴我 在12/1/2011 10:59:23 AM的回覆:
包攝錯誤是構成要件錯誤還是禁止錯誤?為什麼?!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11:18:46 AM的回覆:
昨天唸到包攝錯誤

今天就看到                  嗯....希望我沒誤認...

錯誤這邊真的好多要記的......


占巷弄索停車費         超商老闆判刑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盧禮賓/台北報導】         2011.12.01         02:32         am         
         
                  
         
吳建璋在新莊區西盛街一五八巷經營富美超商,被控占據巷內停車空間收費。
記者盧禮賓/攝影         
男子吳建璋被控占據巷弄內的空地,劃為停車格收費廿至五十元不等,嗆聲如果不付錢,不能保證車子沒事;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惡性重大,依竊佔及恐嚇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半定讞。         

吳建璋昨天喊冤說「不公平」,堅稱鄰居為停車爭議,故意誣陷。他的店門口可以停放三、四輛車,也常有人停車,但店要做生意,他擁有店前土地的使用權,有權不給外人停車,但絕沒有向人收費或恐嚇車主、放氣。      
-----------------------------------------------------------------------------
你真的誤認了

你所謂的「包攝錯誤」是指對法律構成要件內涵、而非事實的理解錯誤

而「竊佔」是以「未經他人同意」為前提

依新聞描述,吳姓負責人稱他「擁有店前土地的使用權」

並未誤解本罪構成要件的內涵

所以並非你所謂「包攝錯誤」情形

純屬事實認定問題
回覆 包頭與歸綏 在12/1/2011 11:20:37 AM的回覆:
包攝錯誤,是
構成要件錯誤   還是
禁止錯誤?

為什麼?!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11:27:53 AM的回覆:
回答你問題有何實益?

有本事請反駁我^^
回覆 純屬事實認定? 在12/1/2011 11:38:04 AM的回覆:
是吳的認定嗎?還是法官的認定?
回覆 福柯的權力分析 在12/1/2011 11:42:30 AM的回覆:
刑法知識的話語維度!(孫運梁!)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11:45:38 AM的回覆:
純屬事實認定?   在2011/12/1   上午   11:38:04的回覆:
是吳的認定嗎?還是法官的認定?
---------------------
法官啊,犯罪事實本由法官認定,不懂你為何會有此疑問?
回覆 是嗎? 在12/1/2011 11:48:19 AM的回覆:
依新聞描述,吳姓負責人稱他「擁有店前土地的使用權」

並未誤解本罪構成要件的內涵

所以並非你所謂「包攝錯誤」情形

純屬事實認定問題
------------------------------------


<吳>沒包攝錯誤,是<法官>的事實認定?

是誰的認定?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11:54:29 AM的回覆:
由法官來認定吳姓負責人就該地是否具有使用權

如無,即符「竊佔」概念


你的問題在哪?
回覆 是喔? 在12/1/2011 11:57:53 AM的回覆:
O.K.
是我,我不會像你這麼寫咧!



回覆 吳姓負責人這麼認定 在12/1/2011 12:00:12 PM的回覆:
是真的這麼認定,還是假的?
假設不是假的,那他這麼認定有無錯誤咧?如果有,是甚麼樣的錯誤阿?

回覆 johnny 在12/1/2011 12:34:36 PM的回覆:
說謊是被告的權利,不等同錯誤。有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是否有權使用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如有爭執當然由法院認定,與包攝錯誤無關。
回覆 假設 在12/1/2011 12:38:36 PM的回覆:
假設吳真的認定「擁有店前土地的使用權」是事實,那他這麼認定有無刑法上的錯誤咧?如果有,是甚麼樣的錯誤阿?
回覆 客觀的事實? 在12/1/2011 12:49:11 PM的回覆:
那危險是客觀還是主觀?
危險是一種事實嗎?(危險是一種結果應該是事實)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12:50:58 PM的回覆:
假設   在2011/12/1   下午   12:38:36的回覆:
假設吳真的認定「擁有店前土地的使用權」是事實,那他這麼認定有無刑法上的錯誤咧?如果有,是甚麼樣的錯誤阿?
------------------------
依如你所設回答

錯誤=主客觀不一致=>本件存在於構成要件層次=構成要件錯誤

可能是「過失」



回覆 波波夫 在12/1/2011 1:00:22 PM的回覆:
我其實是想到放氣
老師舉例      有人認為放氣不構成毀損罪

這應該是包攝錯誤.....
回覆 這算是實益嗎? 在12/1/2011 2:49:35 PM的回覆:
小安   在2011/12/1   下午   12:50:58的回覆:

依如你所設回答
錯誤=主客觀不一致=>本件存在於構成要件層次=構成要件錯誤
可能是「過失」
-----------------
謝謝你的答覆!(這算是一種實益嗎?)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2:59:43 PM的回覆:
咬我呀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3:09:11 PM的回覆:
不客氣^^
回覆 好無聊 在12/1/2011 3:10:57 PM的回覆:
小安自導自演要到什麼時候
回覆 鮑射錯誤 在12/1/2011 7:56:59 PM的回覆:
國內學說上有三種看法

有認為影響不法意識,依禁止錯誤處理者,多數學者所採
有認為影響故意成立者,林鈺雄所採
有認為什麼都不影響者,韓忠謨所採

這種東西會有標準答案嗎?XD
回覆 Wow... 在12/1/2011 8:13:55 PM的回覆:
林鈺雄這部分的論述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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