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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努力但成績不理想
發表人 mvp500  

發表日期

12/1/2011 2:50:20 PM
發表內容 這樣的成績
還是覺得難受
      

國文      61
公法      98
刑事法      98.5
商法      87.5
民事法   125

真的想請教各位
除了努力讀書   練習考古題外
是否真的要背關鍵字不然就拿不到分數

回覆 鄉民不同意見 在12/1/2011 2:52:54 PM的回覆:
寫一題律考題簡答看看
回覆 考選部為補習盛行負責 在12/1/2011 2:55:43 PM的回覆:
所以我覺得應該叫改題老師自己整理答題要領
考選部應該該考生印自己被老師改完的考卷作為檢討

不然說再多也是瞎子摸象
回覆 鄉民不同意見 在12/1/2011 2:58:11 PM的回覆:
寫上看看吧ok?
回覆 yoyo 在12/1/2011 2:59:43 PM的回覆:
為何成績會有0.5呢?
好怪喔!
不是都總分沒零頭了啊
還有,這次好多分數不高的把分數勇於PO出來
可否有高分落榜的忍痛跟我們分享一下??
我知道我這樣挺不禮貌
但是真的很抱歉
我好想知道這次刑事法是否真的很低??
因為不僅連律師這樣傳說
我覺得在司二試就是這樣了
像敝人我的刑法造詣一向是民法的五倍(就是說民事法爛透了)
但這次民法的平均得分比刑法還高好多(當然不是總分,是自己算得分比例;例如我刑法一題得不到一半分數,但民訴那二題倒是拿了三分之二!!)
這真的是個很怪的現象...
回覆 李茂生粉絲 在12/1/2011 3:06:00 PM的回覆:
李茂生臉書好像有透露他有去改題   但是改律還司刑事法最後一題

不確定   最後一題刑訴是實務見解   也就johnny先前在版上亂扯、亂拗

的那題   聽說那題有解到實務看法的不多   以上是我聽到的八掛   有錯請

內行人補充
回覆 唯一解釋 在12/1/2011 3:07:05 PM的回覆:
刑事法老師們

終於發狠了

他們要大家知道:

不要以為只有民商有影響力
回覆 路過 在12/1/2011 3:10:23 PM的回覆:
我覺得是剛好這次刑事法找的都是狠角色吧

聽說司法官黃榮堅、吳巡龍都有出題

律師李茂生最後一題的樣子

之前有人一直放出刑事法最後一題是勝出關鍵

看來並非空穴來風?
回覆 HBO 在12/1/2011 3:16:13 PM的回覆:
這樣的成績
還是覺得難受
國文                  61
公法                  98
刑事法                  98.5
商法                  87.5
民事法         125
真的想請教各位
除了努力讀書         練習考古題外
是否真的要背關鍵字不然就拿不到分數
===================
幫你算一下,總分470,目前有人猜律二試469,律二有機會吧

回覆 mvp500 在12/1/2011 3:21:10 PM的回覆:
司2試

刑法第1題      10分
第2題      25分

我覺得寫的方式差不多
但分數差異很大

另外第4題有半題沒寫到
整個分數很難去估算問題出在哪裡
回覆 他們都不寫,我倒很想 在12/1/2011 3:22:34 PM的回覆:
鄉民不同意見書:
要寫簡答還是全文
回覆 123 在12/1/2011 3:23:37 PM的回覆:
找一題律刑事法上來看看ok?
回覆 簡答 在12/1/2011 3:24:54 PM的回覆:
簡答即可
回覆 629 在12/1/2011 3:44:42 PM的回覆:
To:李茂生粉絲
是誰亂ㄠ啊?你就是拙見吧?不敢以真面目示人是吧?躲那麼久。
回覆 給鄉民不同意見: 在12/1/2011 5:41:17 PM的回覆:
那我答刑事法第1題
因為題目字少,考完忘光光,重看題目心慌慌
而且覺得這題想到的考點不多,總覺得不踏實

題目:
甲與好友乙、丙一同飲酒時跟二人提及,因最近手頭拮据,想要竊走鄰居丁之機車變現。乙聞甲言後,勸甲最好打消此念頭,但由於甲心意已決,乙無法勸其放棄計畫,便跟甲說:「若要去就帶把小刀吧!」而丙為表示義氣,也將其所有之萬能鑰匙借給甲助其偷丁之機車。隔夜,甲聽從乙之建議帶小刀來到丁停機車處,正要拿出丙借給他的萬能鑰匙時,發現丁之機車鑰匙竟然忘了拔出,甲隨即以丁之鑰匙發動機車逃之夭夭。問:甲、乙、丙應負何刑責?(30分)


甲:
1.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2.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甲有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之竊盜故意.客觀構成要件行為.違法性.有責性
            甲有刑法第321條第3款攜帶兇器
            小刀客觀上有使人受傷.竊盜易於既遂,加深法益侵害
            雖甲實際上非以小刀為行竊工具,但321條僅要求行竊時攜帶即屬之
3.甲非因乙丙惹起犯意,是自己產生竊盜犯意,為正犯
4.競合:320和321為特別關係,甲成立321

乙:
1.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
         乙未惹起甲犯意,故非教唆
         乙說:帶小刀去,雖未提供物質幫助,但在精神上對甲有幫助
         雖甲非以乙的小刀行竊,但乙的行為對甲之犯罪有幫助之作用力
2.限制從屬
         甲成立321,不另論320
         甲有321的不法要件
3.乙依刑法第30條成立幫助犯

丙:
1.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
         丙未惹起甲犯意,故非教唆
         丙提供小刀為提供犯罪之物質幫助
         雖甲實際上非以丙的萬能鑰匙行竊,但丙的行為對甲之犯罪有幫助之作用力
2.限制從屬
         甲成立321,不另論320
         甲有321的不法要件
3.丙依刑法第30條成立幫助犯
回覆 小小安 在12/1/2011 5:59:02 PM的回覆:
ㄅㄆㄇ的問題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6:30:11 PM的回覆:
丙所提供的是「萬能鑰匙」,已經可使甲輕易達成犯罪計畫

(偷車)則其此行為是否僅提供助力而已?或已對於甲的犯罪

計畫(偷機車)是否已經居於支配性地位而構成正犯?或是因

為其他原因,而僅構幫助犯?似乎並不那麼「當然」。換言

之,在論丙幫助犯前,似可就其構成正犯或共犯,為進一步討

論。當然這是個人的意思,請參考。就架構而已,看起來滿不

錯的!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6:34:20 PM的回覆:
其他的「小安」,歡迎參與討論唷,別出一張嘴^^
回覆 在12/1/2011 6:36:17 PM的回覆:
哩涼
回覆 這題可能是算簡單的嗎 在12/1/2011 6:38:33 PM的回覆:
我竟然得到小安的稱讚,
好虛榮喔^^b

我這題的答案可能真的就是寫些,
我有去翻我的題目卷上寫的
考完太久了,真的忘了,而且最近心情很不好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6:42:07 PM的回覆:
版上可是很多的「小安」
我不會像他們一樣謾罵、人身攻擊的

落榜當然會失落
先去休息一下吧,再繼續加油、檢視讀書方法!
回覆 大B 在12/1/2011 6:48:17 PM的回覆:
小安   在2011/12/1   下午   06:30:11的回覆:
丙所提供的是「萬能鑰匙」,已經可使甲輕易達成犯罪計畫

(偷車)則其此行為是否僅提供助力而已?或已對於甲的犯罪

計畫(偷機車)是否已經居於支配性地位而構成正犯?或是因

為其他原因,而僅構幫助犯?似乎並不那麼「當然」。換言

之,在論丙幫助犯前,似可就其構成正犯或共犯,為進一步討

論。當然這是個人的意思,請參考。就架構而已,看起來滿不

錯的!
=======================================

閣下回答得很謹慎,題意好像說丙有提供卻沒用到,
我只能在有限的時間裡說一下幫助犯〈物質幫助〉的因果採重要關聯說,只要對正犯的犯罪有提供助力的可能性時,即認為有因果關係,不以確實產生助力為必要,所以丙成立幫助犯;個人認為若說丙對犯罪產生支配力,似嫌過遠。

回覆 小安 在12/1/2011 6:57:32 PM的回覆:
還有個問題
如果丙是幫助犯
其對「攜帶凶器」竊盜究有何幫助?
亦或僅對「普通竊盜」提供助力?
我較傾向於後者

很久沒碰刑法了,或許你可提供我一點意見^^
回覆 大B 在12/1/2011 7:06:07 PM的回覆:
題目真有點忘記,抱歉
是指正犯加重竊盜,幫助犯從屬的問題嗎?
我似乎是寫321加重竊盜性質上屬不法加重,幫助犯限制從屬於正犯的不法,成立該罪的幫助犯是不會有問題.....
閣下是問這個嗎?
回覆 大B 在12/1/2011 7:08:25 PM的回覆:
附帶請教一下,這題是司二還是律二的題目?
回覆 789 在12/1/2011 7:17:44 PM的回覆:
小安   在2011/12/1   下午   06:30:11的回覆:
丙所提供的是「萬能鑰匙」,已經可使甲輕易達成犯罪計畫

(偷車)則其此行為是否僅提供助力而已?或已對於甲的犯罪

計畫(偷機車)是否已經居於支配性地位而構成正犯?或是因

為其他原因,而僅構幫助犯?似乎並不那麼「當然」。換言

之,在論丙幫助犯前,似可就其構成正犯或共犯,為進一步討

論。當然這是個人的意思,請參考。就架構而已,看起來滿不

錯的!

=================

撲疵!我說閣下你還真愛自曝其短呀!

還司律皆上榜咧

連共同正犯要出於共同的行為決意也搞不懂

難怪大便一整天大不出來

撲疵∼∼∼∼∼∼



回覆 大B 在12/1/2011 7:20:29 PM的回覆:
哇!789回來了
好久不見
回覆 johnny 在12/1/2011 7:24:05 PM的回覆:
幫助犯丙對於加重條件亦有認識,淺見認為成立加重竊盜之幫助犯較惟妥適
回覆 旁觀者 在12/1/2011 7:24:12 PM的回覆:
一直在罵別人的「小安」,應該是之前自稱「大陸公安」、「大陸法官」、一直在罵小安的那個人假冒的,跟這個小安應該不是同一個,因為語氣跟譴詞用字差很多
回覆 大B 在12/1/2011 7:25:01 PM的回覆:
剛剛翻一下,這是律二的題目,依題意是甲乙丙三人一同對話,所以丙對甲要攜刀一事有認知,此處應該沒有共犯逾越的問題,對不?
回覆 路過 在12/1/2011 7:25:17 PM的回覆:
『刑法程度差』和大便大不出來

因果關係是怎建立的

這應該會是難解的一個問題

XD
回覆 大B 在12/1/2011 7:26:42 PM的回覆:
哇!Johnny也回來了
今天真熱鬧
回覆 大B 在12/1/2011 7:29:50 PM的回覆:
johnny   在2011/12/1   下午   07:24:05的回覆:
幫助犯丙對於加重條件亦有認識,淺見認為成立加重竊盜之幫助犯較惟妥適
+++++++++++++++++++++++++++++++++++++

johnny的司二我記得是504.5,律二沒問題了
回覆 johnny 在12/1/2011 7:38:01 PM的回覆:
謝謝大B的關心和鼓勵
回覆 路過 在12/1/2011 7:40:26 PM的回覆:
johnny不用開心太早

律二和司二是兩碼事
回覆 大B 在12/1/2011 7:43:08 PM的回覆: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而已,johnny沒有開心不開心的問題
回覆 629 在12/1/2011 7:44:36 PM的回覆:
撲疵!我說閣下你還真愛自曝其短呀!

還司律皆上榜咧

連共同正犯要出於共同的行為決意也搞不懂

難怪大便一整天大不出來

撲疵∼∼∼∼∼∼
........................................................
犯罪支配理論似乎不是以此作為立論的基礎,閣下也別撲太用力了,否則屁加屎都一起出來可就糗了
回覆 johnny 在12/1/2011 7:47:08 PM的回覆:
路過就好,別太多事,你怕我太高興還是你太擔心?
回覆 629 在12/1/2011 7:49:17 PM的回覆:
我看路過也是拙見的分身吧!
回覆 路過 在12/1/2011 7:51:47 PM的回覆:
我才不是什麼「拙」劣「見」解的分身

johnny這麼強不會去找「拙見」寒扣

回覆 johnny 在12/1/2011 9:58:35 PM的回覆:
回答問題就代表很強的意思嗎?為什麼要曲解、惡意的敵視他人?莫名奇妙!
回覆 安爸 在12/1/2011 10:00:04 PM的回覆:
操jh
回覆 局長 在12/1/2011 11:22:33 PM的回覆:
一堆考不上的人在這裡尋求安慰~
回覆 局長下台 在12/1/2011 11:30:19 PM的回覆:
尋求安慰又礙著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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