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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特別股收回限制之刪除(100.06公司法修正爭點)
發表人 拙見  

發表日期

12/2/2011 11:26:21 PM
發表內容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00二四二0三四0號
發布日期:100年07月26日

△公司章程如對收回特別股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一、按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公司法第158條,其修正理由係基於公司收回發行之特別股,僅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尚不得以法條所列舉者以外之其他款項收回。此種限制,對企業之財務運用,欠缺彈性;又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毋庸以法律限制之,以利公司彈性運用,爰刪除「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等文字。是以,依修正後規定,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並無限制,惟公司章程如對收回特別股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
二、又公司發行及收回特別股,係公司與特別股股東間權利義務事項,應回歸當事人間之約定處理。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經濟部一00、七、二六經商字第一000二四二0三四0號函)

   
回覆 小安 在12/3/2011 10:07:04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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