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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定代理人未得子女授權所為之法律行為是否屬無權代理?
發表人 PP  

發表日期

12/4/2011 5:58:57 AM
發表內容 法定代理人未得子女(限制行為能力人)授權所為之契約行為是否屬無權代理?若係身分行為(如離婚)又如何呢?

謝謝老師!
回覆 PP 在12/4/2011 6:35:39 AM的回覆:
舉個實例好了!

1、甲18歲,乙為其父,乙未得甲之授權以甲名義與第三人丙訂立(委任、租賃...)契約。
2、乙以甲名義,代其與甲之妻丁離婚。

以上效力如何?謝謝老師喔!!
回覆 畢業生 在12/4/2011 9:11:26 AM的回覆:
第   110   條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未成年人並無訂定契約之意思表示
因此並無要求甲要負責之理
而為了要保護善意的相對人
在此情形應由無代理權人對善意的相對人負責

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因為身分行為具專屬性
回覆 PP 在12/5/2011 5:07:32 AM的回覆:
畢業生只有回達到外部關係,內部關係方面,是否得補正?

此外,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授權於法代人,法代人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名義所訂定之契約,效果如何呢?
回覆 629 在12/5/2011 12:15:12 PM的回覆: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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